侵害改编权的认定:作品体裁变化并非必要要件

改编权作为著作权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其侵权认定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改编必然涉及作品体裁或类型的变化,然而,现代著作权法已摒弃这一形式主义标准,转向​​以独创性表达的使用为核心​​的实质性判断。本文将深入探讨侵害改编权的认定标准,特别聚焦于作品体裁变化非必要要件的法律原理与实践应用。

一、改编权的法律定义与演变

改编权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的过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指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这一法律定义包含两个核心要素:​​改变原作品​​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立法的重点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控制权,而非限定于特定形式的改变。 从历史发展来看,1990年的《著作权法》并未将改编权列为独立权利,而是将其包含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中。根据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改编被界定为“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 ​​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改编权被增加规定为独立的权项,标志着立法对改编行为认识的深化。值得注意的是,立法定义并未将作品体裁或类型的变化作为改编的必要条件,为司法实践留下了灵活解释的空间 。

二、侵害改编权不以作品体裁变化为要件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5.13条明确规定:​​“侵害改编权不以作品体裁、类型的变化为要件”​​ 。这一规定奠定了侵权认定的现代标准,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化倾向。

1. 法律解释的转向

早期司法实践曾将改编与作品体裁变化紧密联系,认为改编是将作品由一种类型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行为。然而,随着案例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这种形式主义的解释逐渐被摒弃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现行著作权法的释义指出,改编权定义中的“改变作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二是将作品扩写、缩写或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也支持这一观点,认为改编既包括将作品由一种体裁改为另一种体裁,也包括对已有作品在同一体裁范围内进行改动 。

2. 法理基础:保护表达而非形式

侵害改编权不以作品体裁变化为要件的法理基础在于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形式​​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非作品的表现形式或体裁 。 改编行为的本质是​​对原作品表达的使用​​,只要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创作出新作品,无论是否改变作品体裁,都可能构成改编。相反,如果仅改变了作品体裁但未使用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则可能不构成改编 。 表:改编行为认定要件的演变

​认定要件​​传统观点​​现代标准​
​作品体裁变化​必要要件非必要要件
​使用原作品表达​未明确强调核心要件
​新作品独创性​必要要件必要要件
​实质性相似​辅助判断关键判断

三、相同体裁作品改编的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改编为相同体裁作品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南》指出,可以依据第5.12条的规定认定是否侵害改编权 。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判断标准。

1.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认定侵害改编权通常遵循 ​​“接触+实质性相似”​​ 原则。即被诉侵权人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作品,并且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 ​​接触​​的证明不要求直接证据,只要原作品已公开发表,或根据案件情况可推定被诉侵权人有合理机会接触原作品即可 。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侵权认定的核心环节。它要求被诉侵权作品使用了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使用程度已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

2. 独创性表达的识别

在相同体裁作品改编的侵权认定中,​​识别独创性表达​​至关重要。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非思想,因此必须区分原作品中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与不受保护的思想、主题、事实等元素 。 司法实践中发展出 ​​“抽象分离法”​​ 用于识别独创性表达:首先将原作品中的思想抽象剔除;其次剔除不受保护的表达元素;最后对剩余部分进行相似性比对 。 然而,对于改编作品而言,​​“整体比对法”​​ 可能更为适宜。因为改编作品通常不会完全复制原作品的表达,而是对其进行再创作,整体比对法能够更全面地评估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性 。

3. 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的区分

在相同体裁作品的改编中,​​区分改编与复制​​尤为重要。复制是原封不动或稍加改动地使用原作品表达,而改编是在使用原作品表达的基础上创作出新的作品 。 判断的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具有​​自己的独创性​​。如果被诉侵权作品虽然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但增加了新的创造性劳动,形成了可区别于原作品的新表达,则可能构成改编而非复制 。

四、典型司法案例解析

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涉及相同体裁作品改编的侵权认定,这些案例为我们理解法律适用提供了宝贵参考。

1. 《乌苏里船歌》案:音乐作品之间的改编

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松、中央电视台侵犯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乌苏里船歌》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基础上改编而成 。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作品​​同属音乐作品​​,体裁未发生变化。法院基于“改编作为一种再创作,应主要是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的前提,判定《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为改编作品 。 此案确立了相同体裁音乐作品之间也可能构成改编的司法先例,对侵害改编权的认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小说人物元素使用案:文学作品之间的改编

在涉及小说人物元素使用的案例中,法院对相同体裁作品之间的改编行为也给予了认定。一些案例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小说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创作新小说,虽未改变作品体裁,仍被认定为侵害改编权 。 法院认为,当人物元素与原作中的具体情节相互结合,已构成​​独特的表达​​时,使用这些元素创作新作品可能构成改编。反之,如果仅使用抽象的人物名称、简单的人物关系,而未使用原作的具体表达,则可能不构成改编 。 这一判断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具体表达而非抽象元素​​的基本原则,也展示了相同体裁作品间改编认定的复杂性。

五、不同体裁作品改编的特殊考量

虽然侵害改编权不以作品体裁变化为要件,但作品体裁变化在侵权认定中仍具有参考价值。

1. 体裁变化作为改编的强化证据

当改编涉及作品体裁变化时,如将小说改编为剧本,这种变化本身可以作为改编行为的​​强化证据​​。因为体裁变化通常需要更多的创造性劳动,更容易体现改编作品的独创性 。 然而,体裁变化仅是判断改编的一个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即使作品体裁发生变化,如果未使用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仍可能不构成改编 。

2. 相同体裁改编的认定难点

相同体裁作品之间的改编认定往往比不同体裁改编更为复杂,因为体裁相同意味着表达方式相近,​​区分改编与复制的难度增加​​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更加细致地分析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以及是否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足够的创造性劳动形成新作品 。

六、侵权抗辩与合理使用

在侵害改编权纠纷中,被告可以提出多种抗辩理由,合理使用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

1. 合理使用的认定

《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合理使用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等 。 在相同体裁作品改编案件中,被告常以其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原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使用行为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

2. 独立创作抗辩

被告可以主张被诉侵权作品是​​独立创作​​的结果,而非改编自原作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未接触原作品,且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的相似部分源于巧合或有限表达,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 独立创作抗在相同体裁作品改编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相同体裁作品可能因遵循相同的创作惯例而出现巧合性相似 。

七、立法趋势与未来展望

随着创作形式的不断发展,改编权的法律规则也在持续演进。

1. 法律定义的潜在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送审稿》对改编权的定义曾提出修改,规定“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的权利” 。 这一定义将改编权限于​​改变作品体裁和种类​​的行为,与现行司法实践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该定义被采纳,可能对相同体裁作品改编的侵权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这一修改建议尚未被采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审理指南》仍坚持“侵害改编权不以作品体裁、类型的变化为要件”的标准 。

2. 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新型改编形式不断涌现,如​​网络游戏改编​​、​​短视频改编​​等。这些新形式往往涉及相同体裁内的再创作,对传统改编权规则提出了挑战 。 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同体裁作品改编的认定标准,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后续创作自由,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

结语:实质认定标准的确立与意义

侵害改编权不以作品体裁变化为要件的法律规则,体现了著作权法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这一转变强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非作品的表现形式。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这一规则扩大了对改编行为的控制范围,即使他人未改变作品体裁,只要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创作出新作品,也可能构成侵权 。 对于后续创作者而言,这一规则要求其在创作相同体裁作品时,需更加谨慎地处理与他人作品的关系,避免不当使用他人的独创性表达 。 对于司法实践而言,这一规则要求法院更加专注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而非拘泥于作品体裁是否变化的形式要件,从而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 。 随着创作生态的不断丰富,改编权法律规则将继续演进,但保护独创性表达、鼓励创作与促进传播的平衡将始终是著作权法的核心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