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杭叉”商标侵权诉讼案,胜诉

我方委托人杭叉公司是第142457号“杭叉、HC”、第6128370号“HANGCHA”注册商标所有人。杭叉公司是国内叉车行业的排头兵企业,是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其名下的“杭叉、HC”注册商标曾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8年,杭叉公司发现篆昱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杭叉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hangcha”标识,并在阿里巴巴网上销售平台(www.alibaba.com)上以“hangcha叉车”作为其商品名称关键词组成进行对外销售,侵害了我方委托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特委托钱航律师团队以篆昱公司为被告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判决说理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商标的交易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比较被告篆昱公司使用的“hangcha”标识与原告杭叉公司的第6128370号“HANGCHA”商标,两者字母组合排列相同,读音相同,仅是字母的大小写不同,故构成相同。篆昱公司在介绍叉车商品时使用该标识,与杭叉公司的第61283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属于相同商品。故篆昱公司未经原告杭叉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杭叉公司第612837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原告杭叉公司对第6128370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再将被告篆昱公司使用的“hangcha”标识与原告杭叉公司的第142457号“杭叉十HC”组合商标进行比较,“hangcha”虽然系字母组成,但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为方便使用及识别,一般公众较注重商标的称谓,即商标的呼叫功能,该商标标识的读音恰为“杭叉”,即谓之“杭叉”牌商标,而第142457号“杭叉十HC”组合商标,其中的“杭叉”为主要识别部分,也系该商标的读音部分,亦为“杭叉”牌商标。

再结合第142457号商标的知名度判断,被告篆昱公司使用的“hangcha”标识容易产生混淆,使人误认为系杭叉公司的“杭叉”商标,故两者构成近似。篆昱公司在介绍叉车商品时使用该标识,与杭叉公司的第14245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属于相同商品。故篆昱公司未经原告杭叉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杭叉公司第14245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原告杭叉公司对第142457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因此被告篆昱公司侵害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篆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2457号、第61283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篆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7000元。案例分析本案判决赔偿金额相对较高,第一,代理律师充分证明杭叉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使法院在认可商标知名度的基础上作为判定商标侵权和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第二,本案被告的持续性侵权行为经过时间较长,自发生之日至停止侵权历时一年。在诉讼中我方提供了公证书结合可信时间戳认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的存在和具体侵权时间。第三,被告方在庭审中承认其销售的不是杭叉公司的产品并使用“hangcha”标识进行宣传。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方式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