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类别适用《商标法》第30条的“贝店”商标无效宣告案

争议商标与在先知名商标“贝店”完全一样,虽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同一类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基于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案情简述

贝贝集团创建于2011年,是行业内公认的高速成长性的企业,旗下拥有贝贝网、贝店、贝贷、贝仓等业务平台。贝店是国内领先的社交电商平台,于2017年7月正式上线,专注于家庭消费,为用户提供居家、服饰、水果、美食、美妆、母婴等全球好货。“贝店”自上线以来迅猛发展,业绩高飞猛进,两次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一系列令人欣喜的数据,让人惊叹贝店的发展速度,成为为数不多的千万级月活跃用户的电商APP,并在千万级移动电商APP增速中排名首位,成为当下发展速度最快的社交电商平台。荣获了最具创新商业模式奖、新零售新锐品牌创新奖、中国母婴电商新锐品牌、NBI商业影响力电商领域新锐企业TOP10、第九届牛耳奖·年度最具人气平台、新零售领域最具潜力创新公司Top10等权威大奖和荣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支持和赞誉,频频引发央视的关注和报道。

然而随着“贝店”知名度越来越大,遭遇抢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有湖南聚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抢注“贝店”商标,贝贝集团委托我所于2019年07月29日对其抢注的第31类第30737187号“贝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我所提交无效宣告主要理由:贝贝集团的“贝店”商标在先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贝店平台销售的商品种类相关(贝店为全国扶贫助农地区的农副产品、水果蔬菜、家禽特产等提供推销、展示的平台),已构成近似。且被申请人还有抢注其他多件“贝店”相同或近似商标,明显具有攀附“贝店”在先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商标局裁定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已将“贝店”作为其创建的电商平台的名称开始使用,通过宣传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可证明贝店平台在为优质农副产品提供展示平台上具有特色。被申请人同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贝店社交电商平台应当有所了解,且除抢注“贝店”外,被申请人还有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贝店,我的店!”相同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结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新鲜水果等农副产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与引证商标相联系,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30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最终予以宣告无效。

案例分析:

     在实际商标案件评审中,跨类别适用《商标法》第30条的情况较为少见,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谷类、新鲜水果等农副产品上,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很难单纯地将商品与服务本身联系起来判定为类似,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关联性,是否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本案中“贝店”平台为全国贫困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提供推销、展示的服务,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等农副产品上,与“贝店”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具有一致性,最终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30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代理人:盈科钱航律师团队 朱倩、杨利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