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以“原告法人意志分离”切入,商标侵权案件二审转败为胜
近日,盈科唐向阳团队收到广东高院下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二审判决书,团队代理被告方获得胜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起诉。
该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300万元。看似毫无希望的案件,二审如何迎来反转结局?
从“原告内部纠纷”入手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告方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二审如何突破?
降低赔偿额还是抗辩不构成侵权?
从“公司法角度“入手另辟蹊径,挖掘原告旷日持久的内部纠纷、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件。
广东高院二审认定“目前原告处于在册法定代表人并无公司公章的状态,即人章分离”。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公司法人,主体虽然存续,但由于公司内部治理曾在重大争议且已涉诉,因此就本案诉讼的法人意志无法确定,包括是否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由是什么,是否以及委托何人为诉讼代理人等,均无法明确。综上所述,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最终广东高院二审裁定:
(1)撤销一审判决;
(2)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书原文
法条索引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