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红舞鞋”商标侵权案,胜诉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楼**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红新大道绿都商业街**div>

负责人:王燕。

被告: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红新大道**101-105。

经营者:王燕。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有,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与被告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王晶,被告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的负责人暨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的经营者王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徐克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停止侵犯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内外带有“红舞鞋”相同或近似标志的门头、店招、宣传海报、店内装潢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2.判令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红舞鞋”相同或近似字样;3.判令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赔偿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案件的诉讼费用由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承担。

事实与理由:1.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系第3532697号“红舞鞋”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该商标于2003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商标使用类别为第41类。

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4年10月6日止。

涉案商标由商标注册人冯博许可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独占性使用,许可期限从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因此,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依法有权对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红舞鞋”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创立于2009年,是专注于少儿舞蹈教育的全国连锁机构,自创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舞蹈艺术培训孩子,让舞蹈成为孩子受益一生的教育。

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相继在北京、河北、山西、山东、黑龙江、浙江、江西、江苏、广东等省市开设近百家教学中心,开创舞蹈“学、看、赏、演、赛”一体化教学形式,提出了“4H”教学理念,已成为国内少儿舞蹈教育领导品牌,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口碑。

3.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实施了恶意侵害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未经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培训中心大量使用与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和标志,侵犯了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还将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名称,其主观上攀附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知名度的意图非常明显。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的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提供或具有关联性,并以此获得高额收益。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非法占用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的经营资源,侵害了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利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具有不正当性。

4.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因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侵权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相应费用。

综上,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及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辩称: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3532697号商标公示信息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诉请无法律依据;2.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没有提供使用证据,其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另,案涉注册商标注册名义、注册、注册地址在使用中发生了改变去商标局备案,否则应当被撤销;3.红舞鞋商标涉嫌侵犯在先权利,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4.红舞鞋来源于知名童话故事和改编作品,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注册红舞鞋商标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无效;5.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仅在企业名称中包含红舞鞋,没有当作商业标识突出使用,招揽顾客。

无攀附红舞鞋商标的故意;6.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规模小,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没有对外经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

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

1.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2.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企业信息一份,拟证明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诉讼主体适格;

3.(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776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780号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经商标权人冯博许可,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对第3532697号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的事实;

4.(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4781号公证书,拟证明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使用案涉商标获得了较多荣誉,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品牌价值高,深受消费者喜欢,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实;

5.(2020)皖六江公证字第8683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未经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许可,擅自在店内外的店招、门头、宣传海报、店内装潢、企业名称等使用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商标权的事实。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商标注册人的地址与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的地址不一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该商标权依法应当被撤销。

另公证书公证的授权时间是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许可期限在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名称注册登记之后;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反映出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实际使用了3532697号商标,公证书列举的图片只能证明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使用了公司名称以及其他的主体,没有按照商标法要求正确的使用3532697号商标或在该商标处附加相应的标识;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公证书是2020年5月24日下午公证的,此时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未注册,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虽然在名称中用了红舞鞋三字,但并没有对红舞鞋进行扩大化或突出式的显示以区分服务来源,在内部装潢使用时也没有当作商标进行使用,仅仅是使用了企业名称。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前台使用的红舞鞋舞蹈还有一个图形,是王燕自己设计的logo,并无攀附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商标的故意。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1.国家商标局查询单一份,拟证明3532697号红舞鞋商标属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2.安徒生童话查询记录打印件1组,拟证明红舞鞋为安徒生童话中的一篇,且已改编为众多的作品,为公众所周知;

3.企业信息查询报告打印件1组,拟证明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注册案涉商标前已有众多主体使用红舞鞋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将众所周知的红舞鞋抢注为商标,属于恶意注册。

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商标局官网上检索案涉商标的商标流程来看,撤销申请已经被驳回,是因网站更新不及时,才出现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的查询结果,但该查询单底部已标注“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查询记录中的安徒生童话及红舞鞋的电影、影片均为著作权,与本案的商标权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查询的企业均与本案无关,也未进行在先的注册申请。

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对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1、2、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予以确认。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提交的证据1为网站截图。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自“商标综合查询”搜索注册号3532697的路径进入,查询到的最终页面虽在商标状态图标显示“撤销/无效宣告审查中”的字样,但亦有红字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自“商标状态查询”搜索注册号3532697的路径进入,查询到的商标流程状态显示该商标于2019年被补发商标注册证,并无异常。

经本院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案涉3532697商标目前在正常状态中,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并未提交案涉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直接证据,且提交的截图经核实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所举证据2、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冯博是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3年4月21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培训;讲课;组织表演(演出)等,注册日期2004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

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0日,法定代表人冯博,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舞蹈培训、音乐培训、礼仪培训、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服务、销售服装。

多年来,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通过电视台、展会、学术交流、新闻报道等方式对红舞鞋商标进行推广运营,获得了较多奖项和荣誉。

许可人冯博与被许可人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签订商标独占性许可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内容为:一、许可权利基本情况:许可人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核准使用在第41类:教育娱乐。

二、许可期限: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许可地域:许可人将本授权书所涉商标授权被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独占性使用。

四、授权权限: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同时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本协议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负责人为王燕,业务范围为舞蹈培训。

因培训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王燕遂于2020年6月18日登记成立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经营者为王燕本人。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处,人员和资产也均一致。

2020年5月21日,六安知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取证行为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做出(2020)皖六江公证字第8683号公证书,内容为:公证人员通某持手机对宣城市郎溪县红新大道绿都商业街一处门头悬挂“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定位,随后进入该经营场所内,发现该经营场所内陈设的荣誉证书记载该经营场所主体名称为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

公证人员现场拍摄和截屏共取得八张照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及本案权利主体资格问题;2.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3.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主张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3532697号“红舞鞋”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

许可人冯博与被许可人北京红舞鞋公司签订商标独占性许可使用授权书,冯博将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许可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独占使用,同时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协议中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故本案中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虽认为该注册商标处于撤销/无效状态,但未对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关于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未经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许可,在其门头、店招、店内装潢、名称中使用“红舞鞋”字样开展舞蹈培训业务,业务范围与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已侵犯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的“红舞鞋”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中,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的侵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商标的知名度、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的经营规模、可能的利润、侵权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所在地经济状况等情况,再根据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为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酌情确定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赔偿北京红舞鞋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  、第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3532697号“红舞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立即变更名称,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红舞鞋”相同或近似字样;

三、被告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由被告郎溪县十字镇红舞鞋舞蹈培训中心、郎溪县红舞鞋舞蹈工作室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继泽

审判员储全胜

审判员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张庆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