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满广告抄袭事件剧终,但广告中的著作权保护路远且长

01   话题探讨:小满广告抄袭事件

小满广告事件,自北大满哥于5月21日晚在网络上发文称奥迪公司抄袭冲上了热搜,到5月25日凌晨,北大满哥发布声明称三方已经达成协议,他将小满视频的文案进行免费授权,该事件总算告一段落。

但广告行业一直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文案、创意、图片、音乐等都容易存在抄袭情况。小满广告事件的发生,提醒着我们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重要的事实,广告主以及广告运营商等相关主体需要不断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就小满广告事件涉及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意图解释清楚广告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各方主体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个人的一点浅见。

02   广告中常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  

广告文案抄袭事件既涉及著作权法领域的问题,也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分析本事件的著作权侵权风险,首先需要厘清广告运营中的各方主体。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可将广告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主体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小满广告事件中的广告主就是奥迪公司。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小满广告事件的广告经营者是上思公司。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小满广告事件中的公开信息中未见披露)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德华先生在该事件中就是代言人。

下面做一个广告运营流程的图,将相关法律主体放在各个运营流程对应部分,以便于下一步的侵权责任分析。

图1 小满广告文案抄袭事件法律主体

根据上图,我们可以看出从广告主将广告设计、制作委托给广告经营者之后,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广告主可以要求获得广告的知识产权,当然由于奥迪公司的《人生小满》广告属于抄袭,所以不存在其享有著作权问题。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可见,奥迪公司自己可以作为发布者,也可以委托上思公司或者其他的公司发布。

以上便是从广告运营的角度,分析小满事件中可能涉及到的各方主体。03  小满广告事件中的著作权侵权事实   

1、北大满哥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要分析奥迪公司等主体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前提是北大满哥享有对其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

虽然目前网络中存在对北大满哥创作内容原创性的质疑,但是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北大满哥的作品系抄袭。虽然北大满哥创作的内容仅仅只有30个短句以及几百个文字,并且其创作的内容也有借鉴,但是其中其对节气的对比、自然环境的描述以及人生哲学的领悟都抒发了自己的思想感情,确有北大满哥自己的原创性表达,因此在没有确切抄袭的证据之前,我们认为北大满哥对其创作的文字作品以及发布在网络平台的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

2、如何判定侵犯著作权

就著作权侵权认定来讲,依据著作权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从北大满哥发布的侵权声明视频中就可以直观看出,奥迪公司的广告文案与北大满哥创作的内容,在表达上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可以初步判定奥迪公司确实侵犯了北大满哥的著作权。

从侵权行为的实施方来看,主要包括《人生小满》广告的广告主奥迪公司,进行广告设计、制作的广告经营者上思公司,以及作为代言人的刘德华先生,以及将广告发布到网络平台进行播放的广告发布者。上思公司在设计、制作广告时抄袭了北大满哥的作品。

3、涉嫌侵犯的著作权种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及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财产权利。

小满广告事件主要涉及到以下种类的著作权:

(1)署名权

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人生小满》广告在互联网进行传播过程中,由于存在对北大满哥作品的使用,需要明确北大满哥的作者身份,而在该广告中,奥迪公司及相关互联网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并未进行署名,从而侵犯北大满哥的署名权。上思公司作为广告制作者、奥迪公司作为广告主共同构成对北大满哥作品署名权的侵犯。

(2)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小满广告在进行广告设计、制作中,必然存在对北大满哥作品的复制行为。所以在认定《人生小满》广告构成抄袭后,上思公司作为广告制作者、奥迪公司作为广告主则会共同构成对北大满哥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3)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人生小满》广告的实际投放传播,可以明确,该广告投放至网络视频平台,使得公众能够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获取广告内容,奥迪公司及相关发布主体显然也构成对北大满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4)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本案中,奥迪公司的广告在近乎完全照搬北大满哥作品的前提下,制作了广告视频。北大满哥的文字作品在广告中占主体内容部分,贯穿始终。并且该广告有剧本、导演演员、剪辑、声音以及画面,奥迪公司这种使用符合以类似拍摄电影方式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特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侵犯了北大满哥的摄制权。04  各主体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1、奥迪公司和上思公司的责任承担

奥迪公司作为广告主,委托上思公司进行广告的设计制作。上思公司作为《人生小满》广告的制作者,抄袭北大满哥的作品构成侵权,而奥迪公司作为广告的广告主,同时也是该广告的实际受益人,未对《人生小满》广告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在先判例即姚某等诉顶津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的判决,在涉案广告能确认侵权的情况下,广告主亦构成侵权。

网上很多人认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作为广告主的奥迪公司,而不应该是上思公司。我个人的意见倾向于,基于二者作为委托关系的双方,均存在过错,可以认定二者在侵犯署名权、复制权、摄制权上构成共同的侵权;如果上思公司没有参与广告的发布,可不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姚某等诉顶津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顶津公司而言,作为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的实际受益人即广告主,其对广告内容所负有的是实质性的审查义务,即对于广告中所使用的作品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进行审查。虽然天津顶津公司提供了《广告代言合约》、《词曲版权证明书》、《作者专属授权合约书》等证据可证明其对广告歌曲的权利来源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审查,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述证据中所显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不符,致使最终的使用行为仍然造成了对原告姚某相关权利的损害,故顶津公司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广告主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从而应承担审查不到位的侵权责任。

2、对于作为代言人的刘德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前述姚某等诉顶津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代言人而言,对是否以及通过何种方式为原告进行署名的问题并无任何决定的权力,也不负有在被控侵权作品使用的过程中为原告进行署名的义务,故该代言人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对原告所提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代言人进一步去核实权利人的真实情况无疑是对其施加了不应有的审查义务,故其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在无法证明代言人对表演作品具有明知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代言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陈宇星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