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饭盒引发的专利纠纷——同案可能不同判

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专利侵权纠纷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专业的,对专利诉讼做得比较少的非专利律师来说也是如此。代理被告的非专业律师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大部分停留在“在先使用”抗辩,但不知如何组织在先使用证据;或“在先专利”抗辩,但找不出在先专利;又或“合法来源”抗辩,但又不太明了法律对“合法来源”抗辩证据的要求,始终不太敢对设计特征或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因不知道如何比对,不知道判断专利侵权的原则是什么,专利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如何把握,尤其对近似判断标准把握不准,不知道司法实践中两者到底多大比例近似构成专利法上的近似,甚至不知道是将被控侵权产品和原告所称专利产品比对还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证书上的设计特征或技术特征比对。

2020年底,我同事带着其客户颜总拿着法院传票来律所办公室找我。颜总刚一落座就把从法院收到的原告方递交的诉讼材料往桌上一放,顺手拿出两个极为相同的塑料饭盒给我看,急切地问:“廖律师,我这个饭盒(如上图)侵权不侵权,对方17年在苏州中院告过我,我赔了对方钱。我以为事情就结束了,现在她又来告我,还在全国各地告其他工厂,同行都很烦她,她的专利其实市场上早就有了……我每个月有二三百万的销售量,这要停止生产,我损失大了……”。我瞄一眼颜总手里拿的那两个饭盒,两者基本一致,我能理解颜总的急切心情。”您苏州中院的判决书拿来了吗”,“没有”颜总回答。“颜总,您等等,我看看原告的诉讼材料再说”,我一手拿起原告方厚厚的诉讼材料,迅速地扫了一眼证据清单:专利证书和缴费单都有,权利主体没问题;专利评价报告也有,无效审查决定书也有四份,专利状态很稳定;网上侵权购物公证也有,我方的被控侵权行为也固定了;还附了原告指控其他人为被告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但我没看到颜总公司为被告的苏州中院的判决书。回到原告起诉状,我找到对方的专利号(ZL201530172658.6)迅速在手机专业网站上搜寻了起来,发现专利证书中的产品图片和证据清单中专利证书同一色的复印件不同,专利证书上的图片为半透明一色的饭盒,从盒身能看到里面的内置隔层,而被控侵权产品从盒身不能观察到里面的内置隔层;专利产品图片从盒盖上也不能清楚看到内置隔层的分格数和底面花纹,而被控侵权产品可以。看到这里,我心里有底了。报价阶段,虽然我们律师费报价比原告律师费贵了六倍,但相对于其他专业律师,我们的报价不高也不低,还是比较合理的。颜总没有还价就与我们签了委托代理合同。

      最终宁波中院的(2020)浙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出来了,我们赢了。对方不服上诉,并提交了苏州中院的(2017)苏0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很奇怪,我一直纳闷对方为啥一审不提交),认为应该同案同判。我看了一下苏州中院的判决书,确实是相同的原被告、相同的专利、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我再仔细看判决内容,颜总当时请的律师主张: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明确,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不近似,故不构成侵权。压根没提:透明不透明、花纹不花纹的问题。我想难道要让苏州中院法官来做被告颜总的代理人指出两者的不同,判颜总公司赢吗?这也有违法官中立的立场啊,这也许是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吧。当然,浙江省高院做出了(2021)浙民终686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文作者:盈科廖保民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产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