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品牌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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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A公司为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奢侈品牌。

2013年12月,A公司在第 3类上成功注册MM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香料; 香水; 香精油; 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 ”。

2020年8月,B商铺从C处购买了M香水(标有MM商标),B商铺与C无签订合同、发票等进货证明。C在与B商铺的聊天记录中曾经提供D公司进口商品的海关单(与M香水无法一一对应)。

2020年10月,A公司到B商铺购买了M香水(标有MM商标)。

2021年11月27日,A公司认为B商铺未经A公司的许可,使用了MM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B商铺赔偿经济损失。

2021年12月,B商铺委托我们团队代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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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

一、初步整理与分析

1. 证据初步整理:

A公司提交的证据按照证明目的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证明A公司享有MM商标权;第二类为使用证据,证明A公司使用MM商标;第三类为侵权证据,证明B商铺销售MM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利益;第四类为损失证据,证明B公司的侵权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B商铺现有证据为:B商铺与C微信聊天记录,包含了B商铺下单购买M香水的记录及D公司的海关单(与M香水无法一一对应)。

2.案件事实初步整理:

3. 案件初步分析:

(1)初步抗辩方案为A公司无实际使用证据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虽然A公司享有MM商标权,但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A公司仅在衣服、包包、鞋子等用品上使用“MM”商标,A公司没有在香水领域实际使用过“MM”商标的证据。同时本案也做好了对方提交使用证据户的减少赔偿的备用抗辩准备。

(2)本案合法来源的证据不充足。查找B商铺所销售的M香水是否为正品,官方告知现无消费者查询验证真伪通道。此外,查找代理商D公司的工商信息与资料,显示D公司的母公司为香港公司,无其他可借鉴的信息。

二、深度整理与分析

1. 证据深度整理:

(1)扩大搜索D公司的信息,通过微博检索到存在一个名字存在相对相似的D集团公司与A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合理怀疑D集团公司与D公司、D公司的香港母公司之间为集团关系。

(2)查找D集团公司的信息,D集团公司为法国公司,官网无显示集团其他公司的信息。

(3)查找D公司的香港母公司之间的信息,D公司的香港母公司无显示集团其他公司的信息。

(4)搜索D集团公司的新闻,检索到某政府机关走访D公司的新闻中披露了D集团公司与D公司的集团关系。

(3)重新搜索B商铺的旧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C也发送过一份关于D公司的海关记录,与M香水一一对应。

2.案件事实深度整理:

3. 案件深度分析:

案件答辩要点变更为商标权权利用尽。

(1)D集团公司与A公司合作开发M香水,A公司授权D集团公司研发生产M香水并投放市场。2013年,D集团公司与A公司宣布建立独家合作关系,为M研制香氛产品。2015年,D集团公司对合作推出的首款M女性香氛进行宣传推广。2019年,D集团公司与A公司合作研发并推广新的香氛M 。经查询,百度百科及D集团公司官方网站上均标明D集团公司中经营的化妆水品牌涵盖了M。故,D集团公司与A公司建立了开发M香水的长期合作关系,A公司授权D集团公司研发生产M香水并投入市场。

(2)B商铺销售涉案商品来源于D公司,即D集团下的公司。B商铺从C批发购买M香水时,系C从D公司购买所得,并有C向B商铺提供《出入境检验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予以证明产品来源。另一方面,B商铺购进的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明显标识了代理商为D集团公司。B商铺通过涉案商品外包装底部的条形码查询,也可以查到涉案来源于D集团公司。而D公司是D集团公司在上海开设的子公司。

(3) A公司在涉案M香水商品上的商标权权利用尽,B商铺转售涉案M香水不构成侵权。

商标专用权人本人或其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一经投放市场,商标专用权即告穷竭,商标专用权人不能再限制其流通,否则,将会对妨碍交易秩序,影响市场流通。商标权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二是除商标标志之外的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至少是没有变劣。本案中,涉案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涉案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符合商标专用权用尽的条件。因此,当D公司将M香水销售给C后,A公司不享有禁止C在香水上使用M商标的权利,不能限制该M香水的流通,C及B商铺转售涉案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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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A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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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分析

在对案件初步分析时,因案件相关证据不充足,案件已做好败诉准备,本人也决定了采取侵权减少赔偿的抗辩方案。但是客户非常坚定肯定的指出“产品一定是正品”也使得本人在承办案子中始终保留着一丝疑惑,于是抱着“哪怕只有1%关联的证据,也总比没有证据强”的想法,反复多次进行搜索与查找,最终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本案也反映了一个常见问题,零售商的交易习惯相对随意,所以在应诉时常常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本案中庆幸的是虽然B商铺的负责人虽更换了新手机,但其仍保留着旧手机,故而才能找到2020年的聊天记录,使得案件得以顺利进展。建议零售商应日常应做好保存相关交易往来,核查商品的来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规避诉讼风险。

(本文作者:盈科纪岸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