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履行汇报义务,公司就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吗?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一般会在员工入职时或离职时与员工约定,员工具有竞业限制义务,即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不能到竞争公司工作或自己创业从事类似工作。

除此之外,有些公司还会在竞业限制协议内约定,员工具有汇报义务。例如,有些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不履行汇报义务,公司将暂停支付竞业经济补偿;员工连续两个月以上不履行汇报义务,视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汇报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二是如果员工不履行汇报义务,公司就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吗?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律并未有规定,故汇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对于第二问题,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司法案例】

反对

观点

反对观点认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才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基本义务。约定劳动者具有汇报义务是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2016)粤03民终15762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的承诺分别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劳动者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应不影响其获利补偿金的权利,故敦泰公司以莫良华未履行报告义务作为其未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后敦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的承诺分别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双方应当同时履行”。

(2016)粤06民终6437号案件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重要生活来源。竞业限制的履行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其应当先予履行的义务,不应当以劳动者提供再就业的相关证明作为支付的前提。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履行情况,而不能怠于审核,更不能强行要求劳动者报备,并以此为借口拒绝给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如果用人单位很长时间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却还要履行竞业限制,则不利于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

支持

观点

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备离职后就业状况及收入,即属于劳动者应当履行证明其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的义务。双方之间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2021)粤03民终2310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婧妮与南玻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杨婧妮在离职后两年内每满三个月须向南玻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证实其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照履行。杨婧妮主张上述约定为无效条款,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婧妮未履行上述约定的报告义务,在南玻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第三条关于报告义务的规定,已构成违约”。

(2019)苏05民终11478号案件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公司应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同时员工有义务按月向公司书面汇报其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员工若未能正确履行前述竞业限制报告义务,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直至员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全纠正该等行为。如果员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按要求完全纠正该等行为,则视员工已经实质性违反本合同项下竞业限制义务。该协议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有要求的,当劳动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才能享有公司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

律师建议】

01

公司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员工的汇报义务,但不建议以此作为竞业限制支付的条件,因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观点还是认为即使员工未履行汇报义务,但只要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就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02

如果员工离职后未履行汇报义务,则建议先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不履行的后果,同时可以考虑其存在违约的较大倾向,主动调查员工相关情况。只有在确定员工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才考虑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尽可能把停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降低。

03

如果员工未履行汇报义务,公司可以延迟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但不能超过三个月。

(本文作者:盈科莫艳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