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常见的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很多,法律也未进行完全规定,只规定了一些比较常见的情形。本文将首先例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然后简述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01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五种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之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02司法实践
经检索发现,在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员工的侵权行为大多为第三种,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违反保密义务或比证明被告存在其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容易。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保密义务,侵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有很多,此处将简单列举几个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案件中,华慢违反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将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侵犯了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2019)粤03民终4816号案件中,李华、尤佳佳、劳家恩的行为违反优雅五金制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优雅五金制品公司的经营信息。(2020)粤03民终7962号案件中,黎祥违反保密义务及中科力函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外,员工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应尽的保密义务,法院也认为其属于第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020)京73民终258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赵媛姣作为一名具有多年职场工作经验且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却放任与其任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智源享众公司工作人员随意使用其工作电脑或手机,其行为显然未尽到其应尽的基本保密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他侵权行为对证据的要求较高,但没有证据明确体现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情况(例如监控完整的记录被告盗窃商业秘密或载体的全过程)下,法院不会轻易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019)粤知民终457号中,因为被告徐某和肖某的职位,在正常工作范围内能接触到涉案源代码,而且原告提供了证据能显示两被告曾登录公司的管理系统对前述源代码进行修改,基于此,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徐某和肖某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员工通过盗窃方式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例如员工未经公司同意复制、保留商业秘密或其载体,或者通过刻意记忆后默背商业秘密。具体表现为,员工在离职时,复制公司的源代码至自己的硬盘等载体中等行为。

对于违法披露,(2020)京73民终221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表示,“康哲在代表原告霍兰德公司谈判期间,恶意将其掌握的报价信息、客户需求、霍兰德公司的相关交易文件披露给被告汇百亿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披露霍兰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违法使用,不仅包括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后直接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情形,也包括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后披露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对于违反使用,还可以分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指员工原封不动地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例如在包含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中直接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直接使用客户名单招揽客户。间接使用包括员工在公司商业秘密(例如失败的研究数据)的基础上,制作出新的商业信息,再对新的商业秘密进行利用。

(本文作者:盈科莫艳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