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事件基于著作权法的分析

《谭谈交通》节目简介

《谭谈交通》节目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于2005年5月推出的交通安全宣教节目。节目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进行后期制作。节目于2018年5月停播。2021年8月,谭乔(以下简称“谭Sir”)辞去公职。

事件简介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简称“成都广播电视台”)声明其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的全部著作权。

2021年9月,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及其维权权利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简称“成都游术公司”)。

成都游术公司基于成都广播电视台的授权,向B站投诉,要求下架《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谭Sir上传者B站的《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目前,《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已从B站谭Sir账号下架。谭Sir本人声称,可能会面临数千万元的索赔。

该事件一时引起了全民热议,并在网络中迅速发酵。从知识产权律师角度讲,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事例,具有极好的普法宣传意义。

话不多说,直接进行法律分析吧,看看法律上怎么看。

法律分析

一、《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何种类型作品呢?

《谭谈交通》节目视频构成作品是无疑的,但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呢?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简称“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分为了九类,分别是:(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很显然,《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视听作品。

为什么要先探讨《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哪一作品类型呢?

因为这涉及到作品权利归属的认定规则。不同的作品类型,具体的归属认定规则也是不同的。因此,作品类型的认定涉及到《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归属认定。

什么是视听作品呢?

2020年著作权法并未给出视听作品概念,但是2020年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了三类,分别是:(1)电影作品、(2)电视剧作品和(3)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施行前,我国适用的是2010年著作权法,2010年著作权法施行至2021年5月30日。

2010年著作权法没有视听作品的概念,相对应的概念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对这个概念,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中有明确规定,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基于以上分析,从2010年著作权法视角看,《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2020年著作权法视角看,《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的视听作品。

二、《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呢?

2020年著作权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著作权法第17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知,(1)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2)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首先要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归制作者享有。

看谁与谁的约定呢?理所当然要看创作者之间的约定。

谁是视听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作品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者呢?当然是为视频创作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包括编剧、导演、策划及拍摄者、后期剪辑制作者等。他们的协调配合才产生了我们看到的精彩视频节目。

从现有资料来看,《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编剧、导演、策划、拍摄、后期制作工作都是由成都广播电视台组织的工作人员完成的。仅节目主持人,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派的在职交警谭Sir担任。

延伸的思考:谭Sir作为节目出镜主角,他的节目主持行为是表演吗?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要求是对作品的表演。什么意思呢?如果编剧写好了剧本,谭Sir按照剧本台词来主持,那么谭Sir就是表演行为,谭Sir就是表演者。如果没有所谓的剧本台词,谭Sir自由发挥,根据自己的所思所想灵活主持,那么谭Sir就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表演行为,其身份定位就不是表演者。

从笔者对《谭谈交通》节目的了解,谭Sir老师的主持并不是对照剧本的表演,而是具有极强的自由发挥成分的。

那么,谭Sir老师如果不是表演,谭Sir在节目中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

笔者认为,谭Sir的行为更多的类似于编剧、导演、策划的工作性质,承担着节目创作的工作,而非单纯的表演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谭Sir也是节目的创作者之一。

谭Sir曾说过,节目的内容和创意都是他本人苦思冥想而成,电视台只是负责记录。可见,谭Sir也认为自己不是简单的表演,而是节目的策划,发挥了节目创作的工作。

三、《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归谁所有呢?

基于前面的分析,《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创作者至少包括谭Sir(承担策划职能和主持人工作)、策划、导演、拍摄者、后期制作者。

谭Sir作为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派参与节目制作的交警,作为公职人员,其行为系为完成交警支队的工作任务。因此,谭Sir参与节目制作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参与制作的节目属于职务作品。

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呢?

员工基于职务行为,为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反言之,员工在职务以外,主动创作的与工作无关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如果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版权原则上归该员工个人所有。单位仅享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员工所有的情况下,在作品创作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单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综合上述分析,谭Sir虽然是受指派参与的节目制作,除非其与交警支队之间有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否则谭Sir依然是其创作性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人,即谭Sir依然是《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合作作者之一。

来自于成都广播电视台的策划、导演、拍摄者和后期制作者,作为创作者,是否享有《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呢?

从现有资料来看,《谭谈交通》节目的策划、导演、拍摄者和后期制作者均来自成都广播电视台。他们之间的协同创作行为,系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负责出资、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策划、导演、拍摄者、后期剪辑制作者协同创作的视听作品就属于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作品。

所谓法人作品,就是按照公司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不是职务作品。法人作品,法人就是作者,法人依法享有著作权。

因此,策划、导演、拍摄者和后期制作者在《谭谈交通》节目过程中的创作性工作成果归成都广播电视台所有,成都广播电视台是《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合作作者之一。

综上,《谭谈交通》节目是由受交警支队指派的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担任策划、导演、拍摄、后期制作工作的员工共同创作的视听作品。其中,成都广播电视台担任策划、导演、拍摄、后期制作工作的员工,完全代表单位意志,其完成成果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归电视台所有;谭Sir主观创作成分较强,不能被视为法人作品,仅可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自己所有。《谭谈交通》节目属于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参与制作的合作作品。

四、合作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2020年著作权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可见,著作权法明确,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均是著作权人。

因此,《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享有。

五、合作作品权利如何行使呢?

2020年著作权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三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很显然,《谭谈交通》节目视频作为合作作品,但是却不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因此,应当按照第14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范。

根据第14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利,应当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后,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因此,《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的行使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协商一致行使。没有协商的径自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没有协商或者协商无果后的授权第三方专有使用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未将收益分配的行为依然构成侵权。

六、分析评价及建议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谭谈交通》节目属于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参与制作的合作作品。因此,《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享有。《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的行使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协商一致行使。

成都广播电视台未经与谭Sir协商的前提下,径自授权成都游术公司《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该授权行为本身即是对合作作者谭Sir权利的侵权。

谭Sir在B站上传合作作品属于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也应当与成都广播电视台协商后行使。

针对谭Sir老师在B站上传的《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已被投诉下架,甚至存在被索赔千万元的风险,笔者建议采取主动出击策略,以成都广播电视台为被告发起著作权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合作作者身份。这样既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保护二次传播者的利益。

(本文作者:盈科张奇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