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100问》第二篇(11-20)

引言

技术合同因其特殊性,在《民法典》中单列一章,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修改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首凭科创法」团队根据《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并结合首凭科创法团队日常处理科技企业技术法律问题的经验,汇编整理了《技术合同100问》。分享出来,探讨交流。

如您有技术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也欢迎向我们提出,以期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技术合同100问》(11-20)

目  录

11、执行原所在法人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呢?

12、如何认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

13、需要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的技术合同,未经审批或行政许可签订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

14、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组、工作室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呢?

15、就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16、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合同是否有效?

17、技术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8、签订技术合同后,对方迟迟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该如何处理呢?

19、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该如果确定?

20、拟开发的技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由他人公开了,该如何处理?

11、执行原所在法人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呢?

如果存在执行原所在法人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应当由原所在法人与现所在法人就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与使用达成协议。

如果没有协议或者技术成果产生后不能达成协议,需要根据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12、如何认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应当是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会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

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13、需要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的技术合同,未经审批或行政许可签订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

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但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合同如对办理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主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14、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组、工作室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呢?

有效。但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差别。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如果经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2)如果是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3)如果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15、就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这种合同往往是在一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16、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这种合同往往是在一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17、技术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存在下列内容的属于非法垄断技术。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二)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例如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三)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四)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五)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例如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六)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七)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18、签订技术合同后,对方迟迟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该如何处理呢?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可催告对方履行,如果催告经30仍日未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19、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该如果确定?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技术成果归接受出资的企业所有。

但是如果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不能认定该技术成果归接受出资的企业所有。

20、拟开发的技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由他人公开了,该如何处理?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技术成果验收前已经由他人公开,则会导致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