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阶段对商标保护的建议
01.
谁最先申请
谁最先受保护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即“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谁先提出申请,谁将取得商标注册”。此处,中国仅要求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可,尚不要求提供商标之使用证据,不同于依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之规定(同一申请的商标注册给予最先使用者,而不问申请先后)。因此,在较为宽松的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下,谁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将最先受保护。
彼时,部分企业会有这样的疑问,公司初创尚在摸索,为什么要花精力财力去申请商标,其中还包括尚未可知公司会不会涉及的领域。我们给出的解答是:其一,公司初创首要是宣传,如若没有品牌,无异于一个人自我介绍之时却没有姓名,别人要如何知晓并记住你;其二,公司的品牌产品或服务确实投入运营并已为公众知晓,但被有心之人钻了空子、去申请注册了贵司实际使用之商标,无疑为贵司加大维权之成本与难度;其三,商标申请前提是检索评估,如若别的主体的在先商标与贵司实际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那么贵司将面临换标风险,之前投入的成本将付之东流;其四,随着公司发展壮大,涉及行业领域也逐渐增加,觉得是时候在更多类别上申请商标保护了,但是总会有敏锐度更高的人在你之前就抢占了商标资源,而后等着你高价买回去。
商标申请系整个商标保护阶段,成本之最小、结果之最快、权利获得之最直接。还记得电视剧“鸡毛飞上天”里,陈江河拒绝杨氏的底气正在于三年之前于杭州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玉珠”商标,随后又申请注册了“金珠”、“银珠”系列商标,涵盖了和杨氏一样的“五金、百货、首饰……”等商品领域。商战比产品、比品牌、比谁的意识在先。
02.
不同的驳回
不同的解决方式
商标申请之后,审查员对此审查,若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初步审定的/申请在先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则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去申请复审,但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否则该枚商标将因驳回而无效。面对此种情形,商标申请人面临复审与否的抉择。对于商标被驳回的不同情形,我们往往分析判断给出相应的中肯建议。
情形一: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引证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满三年,且使用痕迹尚未查询到,初步判断被撤三(注册满三年连续不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引证商标一旦撤销成功,则申请商标将无注册障碍,即能够注册成功。故而,对此建议“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提撤三程序”的解决方式。
情形二: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引证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但未满三年,如若申请人系在先权利人(申请人拥有在先商号、著作权、专利权等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在先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权的继承人、商标权的被许可人、商标权的受让人等),则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故而,对此建议“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提无效程序”的解决方式。
情形三: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引证商标已经初审通过,但尚未核准注册,如若申请人系在先权利人(申请人拥有在先商号、著作权、专利权等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在先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权的继承人、商标权的被许可人、商标权的受让人等),则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程序。故而,对此建议“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提异议程序”的解决方式
情形四: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引证商标尚未初审通过、只是申请在先,则此时无法通过对引证商标提起相应程序以解决。故而,对此建议“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具体近似之处,看能否将申请商标去掉近似部分或者予以重新设计,从而重新申请注册”的解决方式(该方式遵从申请人的意愿,同样能够应用于其他几种情形)。
情形五: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申请人难以通过撤三/无效/异议的方式排除障碍商标,而申请人一定要取得该枚商标,则此时可以通过私下方式去达成共识,如商标协商后共存/商标购买后转让的解决方式。
情形六: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有一定区分性,由于同一审查标准下的不同审查员有不同的内心判断,对此建议直接“驳回复审”的解决方式。
以上六种情形列举了应对商标驳回复审的可能情形,且建议均可以在复审的同时重新申请商标注册。原因在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撤三/异议/无效程序的审查期限较长,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审查之时仍是有效商标,对申请商标构成障碍,必然维持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如若此时有别的主体也申请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成功撤销/异议/无效,则无异于为他人做了嫁衣(回归到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商标因驳回而无效、未重新申请注册,必然由该别的主体取得商标权利)。
03.
商标异议与无效
可攻可守
商标申请之后,经过近似性审查,尚未发现有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此时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自公告三个月之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程序,若异议成功则申请商标不予注册,若异议失败或公告期满无异议则申请商标予以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也并非一劳永逸,违反《商标法》四十五条的也可能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其中,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同时,不讨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情形。)
提起异议的时间:
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谁能够提起异议、无效?
1)在先权利人-拥有除了在先商标的其他在先权利的人。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
2)利害关系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除此,确权程序中还包括受让人、投资人等。
提起异议、无效的主要情形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募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募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提起。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可提起。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6)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
7)申请注册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8)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来申请注册的。
如若被提起异议、无效程序
建议相应的答辩
除了商标申请过程中主动对障碍商标提起撤三/异议/无效程序(详见二),还存在被动应对的撤三答辩/异议答辩/无效宣告答辩程序。应对撤三程序给出的启示是商标申请之后需要注重商标的合理使用,并留下相应使用证据。
在此,商标已经初审通过,只要经过了异议期,没有人在异议期限之内提起异议程序或者异议失败,则商标必将核准注册。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若没有人提起无效程序,则商标权利经过到期续展之后必将一直延续下去。在此,若商标被异议/无效了,建议相应答辩,毕竟审查近似性已经通过,距离核准注册只一步之遥/已经核准注册,且异议/无效成功一个商标需要举出相应证据和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易事。
综合上述
商标越早申请越好!!!谁最先申请,谁最先受保护!
商标申请被驳回,除了单纯复审还可寻求其他策略,增加复审成功率。
商标撤销、异议、无效程序,无论是主动提起方还是被动答辩方均需积极应对。
(本文作者:盈科王磊 实习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