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存在严格限制,而“消除影响”成为更常见的替代性救济手段。以下结合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进行系统分析:

一、​​赔礼道歉在商标侵权中的排除适用​

1. ​​法律性质冲突​

  • ​商标权的财产权本质​​:商标权本质上属于​​纯粹的财产性权利​​,不直接包含人身权内容(如署名权、名誉权)。这与著作权(含人身权)有本质区别。
  • ​赔礼道歉的功能定位​​:旨在弥补​​精神损害​​,适用于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形,需以权利人存在心理痛苦为前提。法人或组织因无精神感知能力,原则上不适用。

2. ​​法律依据缺失​

  • 《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列举的责任形式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未包含“赔礼道歉”​​。
  • 对比《著作权法》第47条明确将“赔礼道歉”列为责任形式,凸显立法对两类权利性质的区分。

3. ​​司法实践立场​

  • ​江苏高院​​: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直接规定“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 ​最高法案例​​:在“梁或、卢宜坚诉安徽采蝶轩案”中明确:“赔礼道歉系针对人身权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不属于人身权范畴”。

二、​​替代方案:消除影响责任的适用规则​

1. ​​适用前提:商誉受损​

商标侵权虽不直接侵害人身权,但可能损害附着于商标上的​​商誉​​(即社会对商品质量、企业信誉的评价)。商誉兼具财产性与人格利益属性,可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其社会评价。

  • ​实证数据​​:在204个商标侵权案例中,仅8%的案件支持消除影响诉求,法院要求​​必须证明商誉已受实质损害​​。
  • ​损害认定标准​​:需综合侵权性质(如以次充好)、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销售量等,证明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标评价降低。

2. ​​责任形式与范围​

  • ​公开声明​​:通常要求侵权人在媒体(如报纸、官网)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避免“致歉”表述​​,仅澄清侵权行为并恢复商誉。
  • ​地域匹配​​: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如仅在侵权销售地区域发布声明)。

3. ​​与赔礼道歉的核心区别​

​责任形式​​适用对象​​功能目标​​法律依据​
​赔礼道歉​自然人人格权弥补心理创伤《民法典》第179条(仅限人身权)
​消除影响​商誉等复合性权益恢复社会评价《商标法司法解释》第21条

三、​​诉讼策略:避免混淆“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

1. ​​诉讼请求的规范表述​

  • ​错误表述​​:“请求判令被告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可能被整体驳回。
  • ​正确表述​​:“请求判令被告在XX范围内登报声明,消除对原告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2. ​​举证重点​

  • ​商誉存在证据​​:商标使用记录、市场占有率数据、行业奖项、消费者满意度报告。
  • ​损害后果证据​​:消费者投诉记录(涉侵权商品质量)、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品牌评价下降)、销量对比数据(侵权前后的波动)。

3. ​​法院释明与调整​

若原告坚持“赔礼道歉”诉求,法院可释明变更为“消除影响”。若原告拒绝变更,则直接驳回该诉求。

四、​​特殊情形:商誉保护的理论争议​

尽管主流观点认为商誉本质是财产权,但部分学者主张其包含​​精神利益​​,认为严重侵权可触发赔礼道歉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仍持否定态度:

  • ​法人精神利益否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法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排除赔礼道歉适用。
  • ​功能替代性​​:消除影响已可恢复商誉,赔礼道歉无额外价值。

​结论与实务建议​

  1. ​法律性质定论​​:商标侵权案件​​不适用赔礼道歉​​,因其突破财产权救济边界。
  2. ​替代路径​​:商誉受损时应主张“消除影响”,并严格举证损害程度及范围。
  3. ​诉讼技巧​​:
    • 避免混淆“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表述;
    • 聚焦侵权行为对市场评价的负面影响证据。

随着2025年《商标法》修订推进,立法或进一步明确“消除影响”的适用细则,但赔礼道歉在商标领域的排除适用已成稳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