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存在严格限制,而“消除影响”成为更常见的替代性救济手段。以下结合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进行系统分析:
一、赔礼道歉在商标侵权中的排除适用
1. 法律性质冲突
- 商标权的财产权本质:商标权本质上属于纯粹的财产性权利,不直接包含人身权内容(如署名权、名誉权)。这与著作权(含人身权)有本质区别。
- 赔礼道歉的功能定位:旨在弥补精神损害,适用于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形,需以权利人存在心理痛苦为前提。法人或组织因无精神感知能力,原则上不适用。
2. 法律依据缺失
- 《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列举的责任形式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未包含“赔礼道歉”。
- 对比《著作权法》第47条明确将“赔礼道歉”列为责任形式,凸显立法对两类权利性质的区分。
3. 司法实践立场
- 江苏高院: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直接规定“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 最高法案例:在“梁或、卢宜坚诉安徽采蝶轩案”中明确:“赔礼道歉系针对人身权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不属于人身权范畴”。
二、替代方案:消除影响责任的适用规则
1. 适用前提:商誉受损
商标侵权虽不直接侵害人身权,但可能损害附着于商标上的商誉(即社会对商品质量、企业信誉的评价)。商誉兼具财产性与人格利益属性,可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其社会评价。
- 实证数据:在204个商标侵权案例中,仅8%的案件支持消除影响诉求,法院要求必须证明商誉已受实质损害。
- 损害认定标准:需综合侵权性质(如以次充好)、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销售量等,证明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标评价降低。
2. 责任形式与范围
- 公开声明:通常要求侵权人在媒体(如报纸、官网)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避免“致歉”表述,仅澄清侵权行为并恢复商誉。
- 地域匹配: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如仅在侵权销售地区域发布声明)。
3. 与赔礼道歉的核心区别
责任形式 | 适用对象 | 功能目标 | 法律依据 |
---|---|---|---|
赔礼道歉 | 自然人人格权 | 弥补心理创伤 | 《民法典》第179条(仅限人身权) |
消除影响 | 商誉等复合性权益 | 恢复社会评价 |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21条 |
三、诉讼策略:避免混淆“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
1. 诉讼请求的规范表述
- 错误表述:“请求判令被告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可能被整体驳回。
- 正确表述:“请求判令被告在XX范围内登报声明,消除对原告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2. 举证重点
- 商誉存在证据:商标使用记录、市场占有率数据、行业奖项、消费者满意度报告。
- 损害后果证据:消费者投诉记录(涉侵权商品质量)、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品牌评价下降)、销量对比数据(侵权前后的波动)。
3. 法院释明与调整
若原告坚持“赔礼道歉”诉求,法院可释明变更为“消除影响”。若原告拒绝变更,则直接驳回该诉求。
四、特殊情形:商誉保护的理论争议
尽管主流观点认为商誉本质是财产权,但部分学者主张其包含精神利益,认为严重侵权可触发赔礼道歉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仍持否定态度:
- 法人精神利益否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法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排除赔礼道歉适用。
- 功能替代性:消除影响已可恢复商誉,赔礼道歉无额外价值。
结论与实务建议
- 法律性质定论:商标侵权案件不适用赔礼道歉,因其突破财产权救济边界。
- 替代路径:商誉受损时应主张“消除影响”,并严格举证损害程度及范围。
- 诉讼技巧:
- 避免混淆“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表述;
- 聚焦侵权行为对市场评价的负面影响证据。
随着2025年《商标法》修订推进,立法或进一步明确“消除影响”的适用细则,但赔礼道歉在商标领域的排除适用已成稳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