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文本选择
在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确权程序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需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准则,具体原则如下:
一、权利要求的法律基础与文本依据
- 授权公告文本的优先性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文本为准。此文本是界定保护范围的原始法律依据,符合《专利法》第59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规定。- 说明书的辅助解释作用:权利要求用语模糊时,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澄清含义,但不得将说明书中未纳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纳入保护范围(即禁止适用“捐献规则”)。
- 无效宣告程序对文本的修正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修改权利要求以回应无效理由。修改后的文本需满足:- 修改限制:仅允许删除权利要求、合并权利要求,或在包含原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即“进一步限定”),不得扩大原保护范围或重构权利要求。
- 生效决定的约束力: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或相关行政诉讼判决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则以最终生效决定确认的文本为准。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辅助依据
- 专利审查档案的关键角色
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等,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含义。例如,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而放弃或限缩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不得通过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保护范围(即“禁止反悔规则”)。 -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法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描述的技术特征(如“用于……的装置”),其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所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避免过度扩张。
三、特殊情形:多个文本冲突的处理
- 无效程序中的文本更迭:若权利要求经多次无效宣告修改,最终有效的文本以最后一次生效的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确认的版本为唯一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脸识别专利确权案”中强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若超出原保护范围或未回应无效理由,则不予接受。
- 授权后未修改的文本:若专利权未被提起无效宣告,或无效请求不成立,则保护范围仍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准。
四、权利要求修改的限制(无效宣告阶段)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需严格受限,以避免“重构权利要求”:
- 修改合规性要求:
- 仅允许“合并式修改”或“删除式修改”,新增技术特征必须源自其他权利要求。
- 示例:专利权人将从属特征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合法修改;若引入说明书未记载的特征,则无效。
- 超出范围的后果:如专利确权行政判决指出,以优化为名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将被驳回,相关权利要求可能被宣告无效。
五、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
专利类型 | 保护范围依据 | 特殊规则 |
---|---|---|
发明/实用新型 |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解释) | 功能性特征限于具体实施方式 |
外观设计 | 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可辅助解释) | 排除纯功能性设计特征 |
六、实践中的争议解决
- 文本冲突的司法裁量:当存在多个权利要求文本时,法院优先采纳生效行政决定或判决确定的最终文本。例如,在“协作波束成形天线专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无效程序最终接受的权利要求作为侵权判定基础。
- 公示性与公共利益平衡:保护范围的确定需保障公众信赖利益,避免因权利要求修改导致保护范围不可预见地变动。
结论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核心逻辑为:以公告授权文本为起点,经无效宣告或司法程序修正的文本为终点。权利要求的解释需严格遵循折衷原则,既尊重文字表述的公示性,亦允许说明书和审查档案的合理补充,最终确保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