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驳回起诉,盈科律师不负所托!

A公司和B公司为一家销售空调设备相关的企业,其销售的某款空调来源于C公司。

C公司为一家专注于新能源与环保的国际化创新企业,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现已成为产品规格齐全、品类众多、技术水平领先的热泵行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D公司为一家生产制冷设备的企业,某一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将其专利许可给D公司使用。

2024年,D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A公司和B公司提起诉讼,并主张300万元大额侵权赔偿。

面对C公司的专利诉讼,2024年9月,A公司委托北京盈科李兆岭律师、张显益律师团队代为处理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本案中,双方在技术上的对抗展现得淋漓尽致,案件经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部、最高人民法院,程序交叉复杂!

我们团队全力以赴,不负委托,最终以最高院驳回起诉实现破局!

二、代理过程

1、根据我们团队调查的事实及本案情形,考虑到:

(1)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无效难度大一些,且二审程序在最高法院审理;

(2)侵权程序一审加二审程序,可能持续很长时间;

(3)无法排除构成侵权的可能(初步判决落入保护范围);

(4)本案涉及侵权产品的特殊性导致产品制造行为具有特殊性;侵权程序中,可能涉及现场勘验程序;

(5)可能涉及多个型号产品,涉及多家店铺(如产品说明书记载有三个型号)及A公司为全国总代理;原告可能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或许会责令被告方提交相关材料;

(6)C公司尽量不直接参诉的诉求。

2、初步考虑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或方向如下:

(1)首要的,启动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

即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目的:

      一是将涉案专利无效掉;

      二是减少适用等同侵权的空间,为侵权程序中不侵权抗辩提供空间;

      三是尽快结束本案(如果能成功无效,周期大约6-7个月),以降低对商业的不利影响。

如果能够成功无效涉案专利,可以避免现场勘验、责令提交证据所面临的选择问题。

无效程序的重点两个方面:

      检索有利的证据;

      通过无效程序口审说服审查员。

(2)侵权程序不侵权抗辩

即主张被诉侵权物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

(3)现有技术抗辩

即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控侵权部分和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方案公开,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技术。

(4)降低赔偿额度

即主张获利较少,原告损失较低,涉案专利价值较低,降低赔偿额度。本案中,考虑到C公司与A公司之间关系,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能会提供更多涉及C公司的材料。

三、案件结果

1、2024年10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我方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成立。具体来说,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控侵权部分和技术方案被前述现有技术方案公开,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技术。

一审判决对我方有利,开局就取得较好的效果。

D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025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其中无效部分包括D公司主张的侵权的权利要求。

至此,D公司已经失去权利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已经成为定局。

3、2025年05月0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驳回D公司的起诉。至此,本案获得圆满的结果!

四、律师总结

1、一审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后,我们团队一直自我告诫,物极必反,一定不要因为阶段性胜利而轻视。对方一审败诉,一定会充分准备。果不其然,无效程序和二审程序对抗性特别激烈。牢记传统文化中,物极必反的规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2、敬畏技术。任何行业技术必有其行业特点,技术内涵的把握需要思考,需要反思。专利律师虽然不需要成为技术操作员,一定要透过现象理解技术本质。三个层面:理解专利文件中每一句话、理解技术创新点、理解技术构思,要达到一句话表述核心内容的程度。

3、作为律师,警畏法律规则,警畏游戏规则,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坚持正当,有理,有据的原则,在混沌中执炬,在困局中破茧!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张显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