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简称《指南》)及相关司法实践,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比对原则及方法可系统归纳如下:
一、全面覆盖原则: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
- 基本定义
全面覆盖原则要求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基准,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对应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若被诉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则落入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指南》第35条明确此为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 操作规则
- 特征分解:将权利要求拆解为最小技术单元(如部件、连接关系、步骤等),每个单元需独立执行功能并产生效果。
- 比对逻辑:
- 相同侵权:被诉方案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特征字面完全相同(如“金属弹簧”vs“金属弹簧”)。
- 等同侵权:被诉方案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如“橡胶垫圈”替代“硅胶密封圈”)。
- 时间标准:等同特征判定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为时间节点。
二、技术特征比对的禁止性规则
- 禁止直接比对专利产品
- 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制造的实物)不可直接作为比对对象,仅可用于辅助理解技术特征(如澄清术语含义或连接关系)。
- 风险提示:实物可能与权利要求存在差异(如生产误差),直接比对易导致保护范围偏离权利要求文本。
- 禁止交叉比对双方专利
- 当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持有专利权时:
- 不可将双方专利产品直接比对;
- 不可将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交叉比对。
- 法律逻辑:每项专利保护范围独立,需分别以各自权利要求为基准进行侵权判定。
- 当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持有专利权时:
三、特殊情形的法律处理
情形 | 处理规则 | 依据条款 |
---|---|---|
封闭式权利要求 | 被诉方案增加新特征原则上不侵权,除非新特征为常规杂质或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 《指南》第38条 |
功能性特征 | 被诉方案需采用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或等同方式(如“卡扣连接”限为带卡槽结构) | 《指南》第18、39条 |
从属专利实施 | 在后专利包含在先专利全部特征并增加新特征的,实施在后专利仍侵犯在先专利权 | 《指南》第40条 |
四、实务操作流程与风险提示
- 侵权判定步骤
拆解特征 → 独立比对 → 综合判断:- 步骤1:分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如“导热金属管+内壁螺纹”);
- 步骤2:独立分析被诉方案是否包含每一特征(相同或等同);
- 步骤3:全部特征覆盖则侵权成立,缺一特征则不侵权。
- 关键风险规避
- 等同侵权扩张限制:若多个等同特征叠加导致技术方案本质不同(如机械传动→液压传动),不构成等同侵权。
- 功能性特征窄化解释:纯功能性描述(如“快速散热”)未提供具体结构的,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实施例。
总结
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需严守 “全面覆盖+禁止交叉比对” 规则:
- 全面覆盖是铁律:被诉方案必须完整再现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 实物非比对基准:专利产品仅作技术特征理解辅助,不可替代权利要求文本;
- 双专利独立处理:双方均持专利时需各自独立比对,避免权利交叉混淆。
建议在诉讼中聚焦权利要求分解与特征逐一对比,并警惕功能性特征、封闭式权利要求等特殊情形的限缩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