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简称《指南》)及相关司法实践,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比对原则及方法可系统归纳如下:

​一、全面覆盖原则: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

  1. ​基本定义​
    全面覆盖原则要求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基准,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对应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若被诉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则落入保护范围。
    • ​法律依据​​:《指南》第35条明确此为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2. ​操作规则​
    • ​特征分解​​:将权利要求拆解为最小技术单元(如部件、连接关系、步骤等),每个单元需独立执行功能并产生效果。
    • ​比对逻辑​​:
      • ​相同侵权​​:被诉方案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特征​​字面完全相同​​(如“金属弹簧”vs“金属弹簧”)。
      • ​等同侵权​​:被诉方案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如“橡胶垫圈”替代“硅胶密封圈”)。
    • ​时间标准​​:等同特征判定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为时间节点。

​二、技术特征比对的禁止性规则​

  1. ​禁止直接比对专利产品​
    • 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制造的实物)​​不可直接​​作为比对对象,仅可用于​​辅助理解技术特征​​(如澄清术语含义或连接关系)。
    • ​风险提示​​:实物可能与权利要求存在差异(如生产误差),直接比对易导致保护范围偏离权利要求文本。
  2. ​禁止交叉比对双方专利​
    • 当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持有专利权时:
      • ​不可​​将双方专利产品直接比对;
      • ​不可​​将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交叉比对。
    • ​法律逻辑​​:每项专利保护范围独立,需分别以各自权利要求为基准进行侵权判定。

​三、特殊情形的法律处理​

​情形​​处理规则​​依据条款​
​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方案增加新特征原则上不侵权,除非新特征为常规杂质或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指南》第38条
​功能性特征​被诉方案需采用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或等同方式(如“卡扣连接”限为带卡槽结构)《指南》第18、39条
​从属专利实施​在后专利包含在先专利全部特征并增加新特征的,实施在后专利仍侵犯在先专利权《指南》第40条

​四、实务操作流程与风险提示​

  1. ​侵权判定步骤​
    ​拆解特征 → 独立比对 → 综合判断​​:
    • 步骤1:分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如“导热金属管+内壁螺纹”);
    • 步骤2:独立分析被诉方案是否包含每一特征(相同或等同);
    • 步骤3:全部特征覆盖则侵权成立,缺一特征则不侵权。
  2. ​关键风险规避​
    • ​等同侵权扩张限制​​:若多个等同特征叠加导致技术方案本质不同(如机械传动→液压传动),不构成等同侵权。
    • ​功能性特征窄化解释​​:纯功能性描述(如“快速散热”)未提供具体结构的,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实施例。

​总结​

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需严守 ​​“全面覆盖+禁止交叉比对”​​ 规则:

  1. ​全面覆盖是铁律​​:被诉方案必须完整再现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2. ​实物非比对基准​​:专利产品仅作技术特征理解辅助,不可替代权利要求文本;
  3. ​双专利独立处理​​:双方均持专利时需各自独立比对,避免权利交叉混淆。

建议在诉讼中聚焦权利要求分解与特征逐一对比,并警惕功能性特征、封闭式权利要求等特殊情形的限缩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