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侵权判定

​一、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

  1. ​定义与排除情形​
    功能性特征指​​通过功能或效果​​(如“快速连接结构”)而非具体结构/步骤限定的技术特征,但存在两类法定排除情形:
    • ​公知常识或惯用术语​​:如“变压器”“放大器”等已成为本领域通用术语,技术人员可直接明确具体结构。
    • ​存在结构性描述​​:若权利要求同时记载​​对应结构、步骤​​(如“卡扣式连接件”),且技术人员可直接确定实施方式,则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例: “托轨”一词中“轨”为结构特征,“托”为功能描述,整体被认定为非功能性特征。
  2. ​审查与侵权阶段的解释差异​
    • ​授权阶段​​(审查指南):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覆盖所有能实现功能的实施方式,以支持“公开充分”要求。
    • ​侵权阶段​​(司法解释):保护范围限缩至​​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方式​​,避免过度扩张。

​二、侵权判定规则:“三相同”+整体比对​

  1. ​“三相同”标准​
    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需满足:
    • ​手段基本相同​​:技术原理、结构设计或操作步骤实质相似;
    • ​功能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一致;
    • ​效果相同​​:达到的技术结果无实质性差异。
    与普通特征区别: 普通特征适用“三基本”(功能/效果可“基本相同”),而功能性特征要求功能与效果​​严格相同​​。
  2. ​时间节点:侵权行为发生时​
    等同替换手段的判断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非专利申请日,以覆盖技术进步带来的常规替换方案。
  3. ​整体比对原则​
    功能性特征应作为​​单一技术单元​​进行整体比对,禁止拆分后逐项对比。 案例对比:
    • ​ICU医学案​​:法院错误拆分“密封”特征,将“可控制腔大小的通道”作为独立特征比对,导致侵权不成立(误判);
    • ​钱峰科技案​​:将“螺纹连接”与“销轴连接”作为整体比对,认定二者均实现“支撑连接”功能,构成等同侵权(正判)。

​三、实务难点与典型案例​

1. ​​“不可缺少技术特征”的提炼​

需从说明书多个实施例中归纳​​实现功能所必需的技术特征​​,排除非必要细节。

  • ​自行车变速装置案​​:
    “位置保持机构”的必需特征包括定位齿、弹性件及联动结构,缺少任一特征即不侵权。

2. ​​等同认定中的常见争议​

​争议类型​​法律处理规则​​案例依据​
​手段替换争议​被诉方案采用新技术手段但功能相同,若侵权日技术人员可轻易想到,则构成等同钱峰科技案(螺纹→销轴)
​功能效果差异​被诉方案功能/效果存在细微差异(如效率降低10%),不满足“相同”要求,不构成侵权电动平衡车案(转动机构适配关系改变)
​封闭式组合物​新增组分若改变核心功能(如药物活性),不侵权;若为常规杂质且无实质影响,仍可能侵权化学领域封闭式权利要求

​四、实务建议​

  1. ​撰写阶段​
    • ​避免纯功能性描述​​:优先采用“结构+功能”混合限定(如“弹簧式卡扣”),降低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风险。
    • ​说明书支撑​​:针对每个功能性特征,提供​​至少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并明确核心与可选结构。
  2. ​诉讼阶段​
    • ​原告​​:主张侵权时,聚焦被诉方案与说明书实施例的​​功能实现原理一致性​​,提供技术专家报告佐证“三相同”。
    • ​被告​​:举证被诉方案存在​​功能差异​​(如解决不同技术问题),或说明书中缺乏对应实施方式支持。

​核心总结​​:功能性特征侵权判定需严守 ​​“三相同”标准​​与​​整体比对原则​​,其保护范围受限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实务中需警惕审查与侵权阶段的解释差异,并通过混合式撰写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