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侵权判定
一、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
- 定义与排除情形
功能性特征指通过功能或效果(如“快速连接结构”)而非具体结构/步骤限定的技术特征,但存在两类法定排除情形:- 公知常识或惯用术语:如“变压器”“放大器”等已成为本领域通用术语,技术人员可直接明确具体结构。
- 存在结构性描述:若权利要求同时记载对应结构、步骤(如“卡扣式连接件”),且技术人员可直接确定实施方式,则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 审查与侵权阶段的解释差异
- 授权阶段(审查指南):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覆盖所有能实现功能的实施方式,以支持“公开充分”要求。
- 侵权阶段(司法解释):保护范围限缩至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方式,避免过度扩张。
二、侵权判定规则:“三相同”+整体比对
- “三相同”标准
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需满足:- 手段基本相同:技术原理、结构设计或操作步骤实质相似;
- 功能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一致;
- 效果相同:达到的技术结果无实质性差异。
- 时间节点:侵权行为发生时
等同替换手段的判断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非专利申请日,以覆盖技术进步带来的常规替换方案。 - 整体比对原则
功能性特征应作为单一技术单元进行整体比对,禁止拆分后逐项对比。 案例对比:- ICU医学案:法院错误拆分“密封”特征,将“可控制腔大小的通道”作为独立特征比对,导致侵权不成立(误判);
- 钱峰科技案:将“螺纹连接”与“销轴连接”作为整体比对,认定二者均实现“支撑连接”功能,构成等同侵权(正判)。
三、实务难点与典型案例
1. “不可缺少技术特征”的提炼
需从说明书多个实施例中归纳实现功能所必需的技术特征,排除非必要细节。
- 自行车变速装置案:
“位置保持机构”的必需特征包括定位齿、弹性件及联动结构,缺少任一特征即不侵权。
2. 等同认定中的常见争议
争议类型 | 法律处理规则 | 案例依据 |
---|---|---|
手段替换争议 | 被诉方案采用新技术手段但功能相同,若侵权日技术人员可轻易想到,则构成等同 | 钱峰科技案(螺纹→销轴) |
功能效果差异 | 被诉方案功能/效果存在细微差异(如效率降低10%),不满足“相同”要求,不构成侵权 | 电动平衡车案(转动机构适配关系改变) |
封闭式组合物 | 新增组分若改变核心功能(如药物活性),不侵权;若为常规杂质且无实质影响,仍可能侵权 | 化学领域封闭式权利要求 |
四、实务建议
- 撰写阶段
- 避免纯功能性描述:优先采用“结构+功能”混合限定(如“弹簧式卡扣”),降低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风险。
- 说明书支撑:针对每个功能性特征,提供至少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并明确核心与可选结构。
- 诉讼阶段
- 原告:主张侵权时,聚焦被诉方案与说明书实施例的功能实现原理一致性,提供技术专家报告佐证“三相同”。
- 被告:举证被诉方案存在功能差异(如解决不同技术问题),或说明书中缺乏对应实施方式支持。
核心总结:功能性特征侵权判定需严守 “三相同”标准与整体比对原则,其保护范围受限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实务中需警惕审查与侵权阶段的解释差异,并通过混合式撰写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