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影响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色彩保护范围的确定规则,结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相关规定,现将核心规则及操作要点归纳如下:

​一、色彩保护的法律定位与适用要件​

1. ​​色彩作为独立设计特征​

  • 当外观设计专利明确请求保护色彩时,色彩与形状、图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共同构成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侵权判定中需​​综合比对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组合关系​​,而非仅对比单一要素。
  • ​保护范围限定​​:色彩保护范围以​​授权图片/照片显示的色域为准​​,包括色相、明度、饱和度等视觉属性。若实物色彩与授权图片存在可察觉差异(如专利为“哑光深蓝”而被诉产品为“亮面天蓝”),可能不构成侵权。

2. ​​色彩声明的形式要求​

  • ​简要说明的必要记载​​:权利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明确声明“请求保护色彩”(如未声明,则仅保护形状和图案)。
  • ​色彩载体限定​​:色彩必须依附于具体的形状或图案。若仅声明“保护蓝色”而未限定应用部位(如“瓶身主视图的渐变蓝色条纹”),可能导致保护范围模糊。

​二、侵权判定中的比对规则​

1. ​​综合比对原则​

  • ​整体视觉效果优先​​:即使被诉产品形状、图案与专利相同,若色彩组合差异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则不构成侵权(例如:专利为金红配色,被诉产品改用银蓝配色)。
  • ​色彩权重动态调整​​:
    • ​高权重场景​​:色彩为设计核心(如口红膏体色彩、汽车渐变车漆);
    • ​低权重场景​​:色彩属常规搭配(如黑色电子设备外壳)。

2. ​​相同与近似色彩的认定标准​

​比对要素​​认定规则​​示例​
​色值差异​需通过专业仪器测量(如分光光度计),色差ΔE≤3.0时视为相同专利Pantone 19-4052,被诉产品Pantone 19-4053(ΔE=1.2)视为相同
​色彩分布与比例​相同色值但应用比例不同(如专利70%红色+30%白色,被诉产品反之)可构成实质性差异运动鞋侧边条纹配色比例反转
​特殊工艺效果​金属光泽、渐变效果等特殊质感差异视为不同设计特征磨砂质感 vs 镜面反光效果

​三、色彩范围的证据要求与核验程序​

1. ​​官方证据的优先性​

  • ​必须提交的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授权公告彩图​​或​​色彩认证文件​​。实物样品、自行打印的色卡无效。
  • ​核验程序​​:法院应主动将权利人提交的色彩证据与​​专利审查档案中的原始色彩记录​​比对(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附图、授权文本附图)。

2. ​​第三方证据的补充作用​

  • ​色域标准文件​​:可提供国际通用色卡编号(如Pantone、RAL)佐证色彩范围;
  • ​行业惯例证明​​:如电子产品中“深空灰”的通用色值范围,用于解释模糊表述。

​四、权利滥用的限制与抗辩​

  1. ​色彩功能性排除​
    • 仅由功能决定的色彩(如交通标志的红色、光学仪器的消光黑)不受保护。
  2. ​现有设计抗辩​
    • 被诉侵权人可举证​​申请日前公开的相同产品配色方案​​(如某车型2020年发布的蓝白配色),否定侵权主张。

​实务操作指引​

​场景​​权利人策略​​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专利申请阶段​1. 简要说明中明确标注色卡编号;
2. 提交高精度彩色照片(避免扫描件色偏)
——
​侵权诉讼阶段​1. 提供专利审查档案中的原始彩图;
2. 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色差检测
1. 主张色彩差异显著;
2. 举证功能性/现有设计
​色彩模糊时的解释​结合审查档案中审查员认可的色域范围解释要求严格按授权图片比对,禁止扩大解释

​典型案例参考​​:
​(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号​​:口红外观设计专利声明“膏体为玫红色”,被诉产品膏体为桃红色。法院委托检测显示ΔE=4.8,且一般消费者可明显区分,故不侵权。
​(2022)京73民初88号​​:手机背壳渐变紫色专利因未在审查档案中载明具体色值,权利人主张扩大色域范围被驳回。

​结论​​:色彩保护范围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书面声明+授权图片+审查档案​​三位一体的证据链,通过科学量化色差与动态评估设计权重,平衡创新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