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执行条件”专利侵权判决拆解

“附执行条件”专利侵权判决的基本内容

为探究此类判决的内在逻辑,基于(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和(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9号,对此种判决内容进行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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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核心问题:

解读“附执行条件”判决的底层逻辑

基于以上内容拆解,我们通过如下问题,就附执行条件判决适用条件进行说明如下:

(一)被诉技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1]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非《专利法》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权。即专利权获得专利授权之后,具有直接的独占性。而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即是否构成侵权,是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基础。被诉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具有独立性,一般不需要考虑专利权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

一般来讲,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只有在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进行其他事实,如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及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判断或认定。相反,如果被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未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也没有必要考虑其他事实,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考虑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进行处理。

因此,被诉技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是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第一个前提。

(二)涉案专利已经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很大

在判断被诉技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前提下,还需要考虑涉案专利权稳定性。

虽然专利侵权程序可以不考虑专利权的稳定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侵权诉讼程序一概视而不见,有违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因此,考虑涉案专利所处的法律程序及其稳定性,就成为第二方面的考虑。

这方面考虑主要涉及两个角度:一是当前程序,即涉案专利已经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即已经启动了挑战专利权有效的法律程序;二是从实体上考虑,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即很可能被宣告无效,而宣告无效将直接决定侵权判决结果及公平公正性。如果未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可以径行依法判决,就无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必要。

(三)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或需较长时间才能作出决定

虽然涉案专利已经进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但由于一些原因,无法正常进行,并可能需要更长时间作出决定。如果无限期等待,将导致专利侵权诉讼久拖不决,既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稳定。

由于程序及实体关联性和复杂性,存在很多因素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如(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9号,就由于专利无效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之间相互制约,又由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对专利无效程序的影响,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如(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案,就涉及涉案专利被财产保全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相反的情况,即使涉案专利有效性已经被挑战,且挑战成功的可能很大,但如果无效程序正常进行,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专利侵权程序也可以进行适当等待,也就没有必要考虑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

因此,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作出决定,是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第三个因素。

“附执行条件判决”价值启示:

寻找公平公正的支点

鉴于当前专利纠纷中,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程序分立的机制,法律人进行了很多的探索,从“合并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2]协调行政与民事诉讼程序,到“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方式[3],再到“附执行条件判决”。我们认为:当前的探索与努力,均体现了法律人追求公平公正价值的精神。公平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人而言,可避免因无效程序拖延而丧失救济机会;对被诉侵权人而言,可防止为”不稳定专利”承担不可逆的赔偿责任;对司法实践而言,为类似”专利稳定性存疑+无效程序受阻”的案件提供了裁判范式。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附执行条件判决为平衡”保护创新”与”防止滥用”提供了新路径。对于企业而言,这一判决也提醒:在专利布局时需注重稳定性,在应对侵权纠纷时要及时运用专利无效程序维护自己权益;而对法律从业者来说,如何在制度框架内实现个案公平,将是持续探索的课题。

新技术形成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及瑕疵例外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新技术形成的电子证据(如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认定规则及瑕疵证据的例外采信标准,分析如下:

一、新技术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框架

1. ​​证据资格与审查原则​

  • ​法定证据类型​​: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具备证据资格。
  • ​审查核心​​:
    • ​真实性​​:需验证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的完整性与技术可靠性;
    • ​关联性​​:证据内容需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如侵权行为、权属关系);
    • ​合法性​​:取证手段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

2. ​​真实性审查的七要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法院需综合考量:

​审查要素​​具体要求​​案例依据​
​计算机系统可靠性​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完整(如是否通过公安部安全检测)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案
​系统运行状态​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或故障不影响数据完整性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借鉴
​防错监测手段​是否具备数据校验、备份恢复等机制区块链存证平台技术规范
​保存传输完整性​是否采用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杭州NFT侵权案
​正常业务活动形成​是否产生于日常交易或管理流程(如电商平台自动生成的交易日志)天津哲尔国际贸易案
​存证主体中立性​平台是否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如法院共建的“天平链”)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案

3. ​​区块链证据的特殊规则​

  • ​技术自证优先​​:
    • 若区块链存证符合技术规范(如哈希值绑定可信时间源),可推定真实性,除非对方举证反驳。
    • ​反例​​:若链前数据被篡改(如上链前伪造网页),则真实性不成立。
  • ​平台资质参考性​​:
    • 存证平台是否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如等保三级),可作为增强法官心证的辅助因素。

二、瑕疵证据的例外采信条件

1. ​​法定要件解析​

瑕疵取证方法不影响证据效力的三要件:

  • ​真实性不受影响​​:
    • 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如盗版网站截图虽未经清洁性检查,但内容未篡改)。
  • ​无其他取证渠道​​:
    • 当事人因技术限制或证据控制方不配合无法取证(如平台拒绝提供后台数据)。
  • ​不违反法律禁令​​:
    • 排除以下情形:
      • 非法窃听、偷拍(侵害隐私权);
      • 黑客手段破解系统(违反《网络安全法》);
      • 利诱证人作伪证(违背公序良俗)。

2. ​​司法实践典型场景​

  • ​网页截图未录屏​​:
    • 若截图与网站公开内容一致,且侵权事实明确,可采信(重庆华龙艾迪案)。
  • ​自建平台存证​​:
    • 当事人使用自有系统取证,经技术验证未篡改的,不因“非第三方”否定效力(重庆华龙艾迪案)。
  • ​时间戳未同步GPS​​:
    • 若存证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源,未实时定位不影响时间真实性。

三、操作指引与风险规避

1. ​​权利人取证建议​

  • ​区块链存证​​:
    • 优先选择司法联盟链节点平台(如“天平链”),确保链上数据直通法院;
    • 保存完整操作日志(含环境清洁性检测记录)。
  • ​瑕疵证据补强​​:
    • 结合其他证据印证(如侵权网页截图+访问量统计)。

2. ​​被诉方抗辩策略​

  • ​挑战真实性​​:
    • 申请技术鉴定(如验证哈希值是否匹配原始数据);
    • 举证存证平台非中立(如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
  • ​主张程序违法​​:
    • 若取证违反技术规范(如未清洁浏览器缓存),可请求排除证据。

3. ​​法院审查要点​

  • ​新技术证据​​:
    • 重点审查“链前数据来源”及“防篡改机制”(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三步审查法)。
  • ​瑕疵证据​​:
    • 若当事人故意规避规范取证(如可公证却自行截图),不予采信。

四、典型案例与规则总结

​案件/规则​​核心要旨​​启示​
​杭州NFT侵权案​区块链存证需验证链前数据清洁性,哈希值+时间戳绑定可证真实性取证需完整记录操作环境
​重庆华龙艾迪案​自建平台存证不必然无效,关键在内容真实性技术中立原则优先
​《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存证平台应满足等保三级标准(SF/T0076-2020)选择合规平台降低证据风险
​佛蒙特州区块链立法​允许自我鉴真但需提供操作声明供质证未来或向“技术自证”演进

​规则本质​​:

  • 新技术证据的审查需 ​​“重实质轻形式”​​,以技术可靠性替代传统公证依赖;
  • 瑕疵证据例外采信是 ​​“利益衡平”​​ 手段,防止因程序苛责架空实体正义。

​实务提示​​:

  • 采用区块链存证时,​​同步固定环境清洁性证据​​(如录屏展示网络检测);
  • 对于无法合规取证的紧急场景,​​书面说明必要性​​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律师调查令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则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中关于律师调查令使用的规定,结合各地法院的实施细则,现将持令调查的操作规范及法律后果梳理如下:

一、持令调查的操作流程

  1. ​调查启动与身份核验​
    • 律师需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通常≤15日)内开展调查。
    • 调查时必须​​同时出示​​:
      • 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原件;
      • 律师执业证书原件供被调查人核验。
  2. ​证据提供与封存程序​
    • 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应按调查令指定范围提供证据(如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书证)。
    • 提供的证据需在​​律师与被调查人共同见证下封存​​,封存方式包括:
      • 专用密封函袋(注明证据名称、页数、密封时间);
      • 双方在封口处签字确认。
  3. ​证据移交时限​
    • ​律师直接移交​​:封存后5日内提交法院;
    • ​被调查人邮寄移交​​:无法当场提供时,应在收到调查令后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法院。

二、被调查人的责任与例外情形

  1. ​配合义务的法定范围​
    • 被调查人仅需提供调查令​​明确列出的证据​​,对额外要求可拒绝。
    • 提供复印件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盖章。
  2. ​免责情形​​被调查人因以下原因未能提供证据的,需在回执中书面说明:
    • ​客观不能​​:如证据已灭失、超出保管期限;
    • ​权限限制​​:依法需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涉密信息。
  3. ​违法责任​
    • ​拒不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采取强制措施:
      • 对单位处5万-100万元罚款;
      • 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 ​伪造证据​​:伪造、毁灭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的后续义务

  1. ​调查令交还要求​
    • 无论是否完成取证,律师均需在​​有效期届满后3日内​​将调查令原件交回法院。
    • 被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律师需​​书面说明原因​​随令交还。
  2. ​证据使用限制​
    • 持令获取的证据仅限本案诉讼使用,​​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违者将面临6个月至2年内禁申调查令的处罚。

四、取证失败的司法救济

若调查令未能取得证据,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依职权调查​​:
    • 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由法院直接调取;
  2. ​证据保全​​:
    • 情况紧急时(如证据可能灭失),可裁定诉前证据保全。

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环节​​关键动作​​法律依据​
​律师调查时​出示双证 + 监督证据封存《陕西高院细则》第15条
​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限时提供指定证据《广州中院办法》第11条
​证据移交​5日内提交或邮寄至法院《莲湖法院办法》第12条
​拒配合后果​单位罚款5万-100万,责任人拘留≤15日《民诉法》第114条、118条
​律师违规​禁申调查令2年 + 行业惩戒《旬邑法院办法》第12条

​提示​​:

  • 律师应在申请时​​精确描述证据范围​​(如“2024年1-6月A账户流水”),模糊表述可能导致驳回;
  • 被调查人可要求留存调查令复印件,作为配合凭证。

调查令的签发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实践,民事诉讼中调查令的签发条件及内容要求如下:

一、调查令的签发条件

向诉讼代理人签发调查令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法定条件:

  1. ​代理律师资格要求​​申请调查令的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律师,其他代理人(如法律工作者或公民代理)无权申请。实务提示: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作为证明。
  2. ​客观原因的必要性​​调查令必须能够解决当事人及律师因客观障碍无法自行取证的困境,例如:
    • 证据由国家机关或第三方机构保存(如银行流水、房产档案);
    • 证据涉及技术或流程限制(如需特定权限的数据库)。排除情形:若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公证取证)获取证据,则不符合此条件。
  3. ​证据性质的合法性​​被调查证据不得涉及以下禁止性内容:
    • ​国家秘密​​:如军事、外交信息;
    • ​商业秘密​​:企业核心技术或经营数据;
    • ​个人隐私​​:医疗记录、通信内容等。例外处理:若证据部分涉密,法院可依职权调取非涉密部分。

二、调查令的法定内容

调查令必须完整载明以下五项核心信息,缺一无效:

​内容要素​​具体要求与示例​​法律依据​
​律师及律所信息​律师姓名、性别、执业证编号(如A123456)、律师事务所全称(需与公章一致)
​被调查主体信息​单位全称(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或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证据范围精准性​明确证据名称及范围(如“2023年1月至12月的工资转账记录”,禁止模糊表述“相关材料”)
​有效期限定​一般≤15日(广州)或≤30日(河南),超期自动失效
​法院签章与日期​加盖院印并注明签发日期(如“2025年8月23日”),无签章则调查令无效

三、配套程序规则

  1. ​申请流程​
    • ​书面申请​​:需提交申请书,载明证据线索、待证事实及客观原因;
    • ​审查时限​​:法院需在5-7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紧急情况(如证据可能灭失)缩至1个工作日。
  2. ​律师使用义务​
    • 需在有效期内调查,逾期未使用须返还法院;
    • 调查时出示律师证原件,违规使用将面临6个月至2年禁申调查令的处罚。
  3. ​被调查人责任​
    • 无正当理由拒提供证据的,可处罚款或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四、地域差异与风险提示

  • ​有效期差异​​:部分地区如贵州息烽县规定民事案件有效期≤3日,执行案件≤7日;
  • ​证据类型限制​​:广州明确调查令仅限调取书证、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不含证人证言;
  • ​涉密证据处理​​:若证据可能涉密,法院可拒绝签发并依职权调取。

​实务建议​​:律师申请前需核实地方细则(如通过法院官网查询),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申请被拒;同时准备替代取证方案(如公证)以应对突发情况。

专利行政执法时依职权调查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行政执法规则,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准确反映市场或技术事实、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偏离公众普遍认知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公共信息,以弥补证据缺陷。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系统梳理其适用规则:

​一、依职权调查收集公共信息的法律依据​

  1. ​启动条件​
    • ​证据不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完整反映技术特征、市场状况或行业惯例;
    • ​认知冲突​​:现有证据与公众一般认知(如技术常识、交易习惯)存在明显矛盾;
    • ​公共信息可及性​​:存在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辅助信息(如生效裁判文书、国家标准、技术词典)。
  2. ​法律授权​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证据,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影响的案件。
    •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地方部门或专业机构调查复杂技术事实。

​二、公共信息的范围与类型​

(一)​​定义与来源​

  • ​公共信息​​:指无需特殊权限即可从公开渠道检索的信息,包括:
    • ​司法文书​​:已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行政裁决书;
    • ​技术资料​​:国家标准、行业技术词典、教科书、学术论文;
    • ​公开数据​​:官方统计报告、专利数据库、权威出版物。

(二)​​排除范围​

  • ​非公开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公开审查档案;
  • ​需授权信息​​:加密数据库、会员制平台内容(如未获授权不得调取)。

​三、调查收集的程序要求​

1. ​​启动主体与流程​

​启动方式​​适用情形​​法律依据​
​依当事人申请​请求人举证不足但提供线索(如技术术语释义需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条
​依职权主动调查​涉及公共利益(如公共安全技术)、或事实认定可能引发行业争议《重大专利裁决办法》第16条

2. ​​调查程序规范​

  • ​合法性要求​​: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并制作笔录;
  • ​技术辅助​​: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如技术词典释义冲突时委托标准化研究院);
  • ​时限要求​​:一般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调查,复杂案件可延长。

​四、证据审核与认定规则​

(一)​​公共信息的证明力层级​

​信息类型​​证明力强度​​示例​
​生效司法文书​高(可直接作为事实依据)最高法判例对技术术语的界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推定符合公众认知)GB/T 技术规范对“新颖性”的定义
​学术出版物​中(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机械设计手册》对齿轮参数的说明
​网络公开信息​低(需公证且排除篡改嫌疑)维基百科技术词条(需验证来源权威性)

(二)​​冲突处理原则​

  • ​司法文书优先​​:若生效判决与国家标准对同一技术事实认定冲突,优先采纳司法观点;
  • ​技术标准优于一般出版物​​:行业标准效力高于教科书或企业手册。

​五、实务操作指引​

  1. ​当事人应对策略​
    • ​权利人​​:在举证不足时,主动申请调查公共信息(如提交《化工术语词典》释义申请);
    • ​被诉方​​:质疑公共信息关联性(如抗辩国家标准不适用特定行业场景)。
  2. ​执法部门风险防控​
    • ​程序合规​​:调查前需书面审批,避免调取与案件无关信息(如无关专利的年费记录);
    • ​保密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共信息(如裁判文书中技术细节)需脱敏处理。
  3. ​法律后果​
    • ​事实更正​​:依公共信息推翻当事人主张(如按技术词典认定“超声波焊接”含义);
    • ​责任豁免​​:若公共信息证明被诉方案属现有技术,可直接终止侵权调查。

​总结:核心规则与适用逻辑​

依职权调查公共信息的本质是 ​​“以公开可信信息矫正证据偏差”​​ ,其适用需满足:

​证据不足性 + 公众认知背离性 + 信息可公开获取性​

​实务铁律​​:

  • 执法部门不得以调查公共信息替代当事人举证责任;
  • 公共信息需经质证方可采信(如当事人可对技术词典版本争议提出异议)。

FRAND义务的双边属性与过错分析框架​

以下基于中国司法实践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裁判规则,就“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时停止侵权请求的认定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结合典型案例提炼裁判逻辑与操作指引:

​一、FRAND义务的双边属性与过错分析框架​

1. ​​法律定位:双边善意谈判义务​

FRAND承诺的本质是​​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共同承担的诚信谈判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 ​专利权人义务​​:及时提供专利清单、合理报价、响应技术质疑;
  • ​实施者义务​​:积极回应通知、提供销量数据、提出反要约。

蒋华胜法官指出,FRAND原则应被界定为“双边善意谈判义务”,双方均需以促成许可为目标履行程序正义。

2. ​​过错并存时的司法分析路径​

法院采用“​​过错定责-主次划分-禁令权衡​​”三步分析法:

  • ​步骤1​​:分别认定双方过错行为(见下文“被诉侵权人过错情形”);
  • ​步骤2​​:确定导致谈判破裂的​​主要责任方​​(如故意拖延、虚假报价);
  • ​步骤3​​:根据责任主次决定是否支持禁令(主责方丧失法律保护)。

​二、被诉侵权人“明显过错”的法定情形与司法认定​

(一)​​消极应对通知与许可条件​

​过错行为​​司法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未及时回应侵权通知​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未答复(合理时间通常为30-60日)徐某案:被诉方收函后6个月未回应,构成过错
​未对许可条件提出实质反馈​仅拒绝报价但不提反要约,或反要约明显低于行业标准(如低于可比协议50%)电脑贸易公司案:策略性反报价无销量数据支持,视为恶意

(二)​​阻碍协商进程​

  • ​拖延/拒绝参与谈判​​:
    • 无正当理由取消会议≥3次,或要求延期超6个月(如HMD Global案);
    • 拒绝签署保密协议导致技术细节无法披露。
  • ​主张不合理条件​​:
    • 要求免费许可、捆绑无关专利交叉许可;
    • 索要核心商业秘密(如源代码)作为谈判前提。

​三、过错定责规则与禁令裁判逻辑​

1. ​​责任主次划分的量化标准​

​责任类型​​典型场景​​法律后果​
​被诉侵权人主责​收到合理报价后12个月内未达成协议且未提可行反要约支持专利权人禁令请求
​专利权人主责​未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且报价超行业FRAND费率200%驳回禁令,按市场价判赔许可费
​同等过错​双方均多次拖延(如专利权人迟延响应≥6个月,实施者拒绝披露销量)不支持禁令,按过错比例分担赔偿额

​案例说明​​:

  • ​HMD Global案​​(被诉方主责):→ 拖延谈判24个月,仅提1次反报价;→ 法院支持附条件禁令(2个月内达成许可否则禁售)。
  • ​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专利权人主责):→ 拒绝提供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 法院驳回停止侵权请求,按芯片价值0.5%判赔。

2. ​​禁令豁免的例外情形​

即使被诉侵权人存在过错,若停止侵权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仍可豁免禁令:

  • ​公共安全​​:涉及消防、医疗设备(如呼吸机标准必要专利);
  • ​国家基础设施​​:通信基站、电力系统核心专利。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权利人的风险规避策略​

  • ​固化善意证据​​:
    • 使用公证邮件发送侵权通知与许可要约;
    • 报价需附​​可比协议​​(如历史许可合同脱密版)及​​技术说明​​(专利-标准对照表)。
  • ​避免触发自身过错​​:
    • 回应反要约时间≤60日;
    • 许可费计算需排除标准附加价值(仅基于技术贡献)。

2. ​​被诉侵权人的抗辩要点​

  • ​积极行动留痕​​:
    • 收到通知后30日内书面回应,要求补充技术细节;
    • 提出反要约时附​​第三方评估报告​​(如行业FRAND费率分析)。
  • ​阻击专利权人过错​​:
    • 举证其​​捆绑非SEP​​(如外观设计专利);
    • 证明其​​隐瞒专利失效信息​​。

3. ​​司法裁判趋势​

​“过错过罚、主责担禁”​​ 成为核心逻辑:

  • 最高法在电脑贸易公司案中强调,​​程序诚信​​比许可费数额更重要,恶意拖延方即使最终提付合理费用仍可能被禁售;
  • 福州中院首创 ​​“附条件禁令”​​ :暂缓执行禁令2个月,强制双方回归谈判(VoiceAge EVS案)。

​总结:双边过错下的裁判规则体系​

  1. ​过错清单法定化​​:被诉侵权人5类行为可直接推定过错(如拖延≥6个月即属“明显过错”);
  2. ​责任按主次分配​​:主责方丧失禁令豁免资格,次要过错方承担比例责任;
  3. ​救济措施精细化​​:
    • 禁令支持与否取决于​​过错主责方归属​​;
    • 赔偿额需扣除​​双方过错抵消部分​​。

​典型案例指引​​:

​案件​​双方过错表现​​裁判结果​
​HMD Global案​被诉方拖延24个月 + 专利权人报价合理支持附条件禁令
​徐某诉河北某公司案​被诉方收函不回应 + 专利权人免费许可关联公司判令停止侵权+赔偿300万(被诉方主责)
​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专利权人拒交对照表 + 被诉方积极反报价驳回禁令,按0.5%费率判赔(专利权人主责)

​提示​​:在双边过错场景下,​​程序合规性​​已成为比实体许可条件更关键的胜负手,企业需通过“全程留痕、快速响应、专业反报价”构建善意证据链。

FRAND义务的举证责任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法律法规,就标准必要专利(SEP)中专利权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的举证责任、违反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系统梳理裁判规则如下:

​一、FRAND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1. ​​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需主动证明其履行FRAND义务,具体证据包括:

  • ​向标准化组织提交的声明文件​​:如ETSI的FRAND声明表、3GPP专利披露文件等,需载明许可范围及条件。
  • ​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如《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五条,证明组织要求FRAND承诺。
  • ​公开许可承诺​​:如官网声明、行业公告中明确的许可费率计算方式(如“按产品售价0.5%计费”)。

​示例​​:最高法在齐鲁制药案中指出,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若无明示FRAND承诺,则不适用该原则。

2. ​​举证不足的后果​

若专利权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法院可能推定其未履行FRAND义务,进而否定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二、“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认定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义务:

​情形​​核心要件及案例​​依据​
​未书面通知侵权​未列明侵权范围、具体方式(如未提供专利对照表)
​未提供专利信息或许可条件​被诉方表达许可意向后,未按商业习惯提供专利清单、许可费率依据
​未设定合理答复期限​要求被诉方48小时内回应复杂许可条款(行业惯例为≥30天)
​无理由中断协商​拖延谈判超6个月未回应(如诺基亚诉OPPO案)
​主张明显不合理条件​捆绑非必要专利、索要免费反向许可、要求许可费超行业标准200%
​其他明显过错​隐瞒专利失效信息、伪造研发投入数据

​注​​:深圳立法听证会强调,专利权人需主动说明“专利与标准的对应关系”,否则被诉方无法实质性回应。

​三、停止侵权禁令的豁免条件​

若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法院一般不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的请求:

  1. ​双方均无过错​
    • 专利权人无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行为;
    • 被诉侵权人善意协商(如及时回应要约、提供销售数据)。
  2. ​被诉方提供担保​
    • 按主张许可费提存至法院,或提供等额担保(如银行保函)。
  3. ​公共利益考量​
    • 涉及公共健康(如药品)、通信基础设施等,停止侵权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最高法在(2017)民申4107号裁定中强调,药品标准必要专利未明示FRAND承诺时,不适用禁令豁免。

​四、FRAND许可费确定的司法规则​

1. ​​计算原则​

  • ​可比协议优先​​:参照历史许可费或类似技术许可费(如华为对三星的既往费率)。
  • ​贡献度调整​​:剔除标准增值部分,按技术实际价值占比计算(如通信SEP占比≤产品售价0.5%)。

2. ​​禁止不合理因素​

  • ​研发投入排除​​:深圳立法听证会明确反对将“专利权人对标准的研发投入”纳入费率考量(因与专利价值无必然关联)。
  • ​反向许可限制​​:不得强制要求免费反向许可或交叉许可。

​五、实务操作指引​

​主体​​关键动作​​风险提示​
​专利权人​1. 标准化组织备案FRAND声明;
2. 许可要约列明专利对照表、费率计算逻辑
未提供专利对照表 → 可能被认定“故意违反义务”
​被诉侵权人​1. 收到侵权通知后30日内回应;
2. 对不合理条款提出书面反要约;
3. 争议时提存担保金
无正当理由拖延谈判 → 丧失禁令豁免资格
​法院​重点审查:
1. 许可条件是否排除研发投入;
2. 担保金是否覆盖争议许可费
滥用担保机制可能助长侵权

​总结:裁判规则核心逻辑​

  1. ​FRAND义务是“双向诚信”义务​​:
    • 专利权人需 ​​“主动披露+合理要约”​​;
    • 被诉方需 ​​“及时回应+善意协商”​​。
  2. ​禁令豁免=无过错+足额担保​​:
    • 任一过错方均可能导致禁令支持。
  3. ​许可费计算锚定技术价值​​:
    • 排除标准溢价、研发成本等非技术因素。

​警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故意违反FRAND义务可能触发反垄断处罚(如处上年度销售额1%-10%罚款)。

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纠纷中停止侵权请求的例外规则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国际规则,就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纠纷中停止侵权请求的例外规则及相关要件进行系统分析:

一、停止侵权请求不予支持的核心要件

1. ​​标准类型范围​

  • ​明示的推荐性标准​​:包括国家、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如交通运输部《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标准)。
  • ​国际组织标准​​:如3GPP通信标准、ETSI标准,需满足:
    • 专利权人按组织章程明示FRAND承诺;
    • 标准制定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如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要求书面许可承诺)。

​注​​:强制性标准一般不适用此例外,因其涉及公共利益需强制实施(如药品国家标准)。

2. ​​专利权人违反FRAND义务​

​违约行为类型​​司法认定标准​​案例佐证​
​故意拖延谈判​无正当理由超6个月未回应许可要约诺基亚诉OPPO案中拖延谈判被认定违约
​歧视性条款​对同类被许可人设定差异>20%的费率华为诉IDC案中差别定价被认定歧视
​捆绑非必要专利​强制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如手机外观设计专利)高通反垄断案中捆绑销售被处罚

3. ​​被诉侵权人无过错​

  • ​协商诚意证明​​:需提供书面要约、响应记录等(如三次以上磋商邮件);
  • ​无拖延行为​​:未无故中断谈判或拒绝提供必要经营数据(如销量、产品范围)。

二、“明示”承诺的认定规则

(一)​​标准组织的明示要求​

​组织名称​​明示形式​​法律效力​
​ETSI(欧洲)​书面提交《FRAND声明表》至秘书处可推定构成许可要约
​3GPP(国际)​会议公开声明+标准文件附录专利号需结合具体声明内容判断
​中国通信标协​行业标准前言标注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视为履行明示义务(如伸缩缝装置案)

(二)​​行业惯例补充认定​

  • ​默示惯例​​:若标准组织未规定形式,但行业普遍采用专利披露声明(如IEEE要求标准提案附专利清单),则未声明视为未明示;
  • ​反例排除​​:仅内部邮件告知不构成明示(需公开披露)。

三、法律后果:停止侵权的例外与替代责任

1. ​​停止侵权请求驳回的条件​

  • ​替代责任​​:即使不停止侵权,被诉侵权人仍需支付合理许可费(费率可参考):
    • 可比协议法(参照类似许可费率);
    • 专利贡献度法(如通信SEP费率≤产品售价0.5%)。
  • ​支付方式​​:提存至法院或第三方账户直至争议解决。

2. ​​例外情形(仍需停止侵权)​

​情形​​法律依据​​示例​
​恶意侵权​明知专利存在仍拒绝协商(如收到侵权警告后扩产)伸缩缝装置案中故意侵权判赔300万
​公共安全风险​侵权产品存在重大缺陷(如劣质抗震桥梁伸缩缝)最高法明确公共安全不适用例外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专利权人风险规避​

  • ​FRAND履行证据固化​​:
    • 保留标准会议签到表、声明回执;
    • 许可要约需包含具体费率、计算方式(如OPPO诉诺基亚案)。
  • ​避免歧视性条款​​:
    • 同类被许可人费率差异≤10%;
    • 拒绝许可需书面说明理由(如技术不兼容)。

2. ​​被诉侵权人抗辩策略​

  • ​协商过程存证​​:
    • 每次谈判录音/纪要由双方签字;
    • 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费率报告。
  • ​反向劫持防范​​:
    • 收到要约后60日内回应;
    • 对不合理条款提出反要约(非直接拒绝)。

3. ​​司法审查趋势​

​“过错优先”原则​​:最高法在伸缩缝装置案中确立 ​​“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 的裁判逻辑:

  • 专利权人违约 → 不支持停止侵权;
  • 被诉侵权人过错 → 全额赔偿+禁令。

五、国际案例对比(FRAND执行差异)

​法域​​核心规则​​典型案例​​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修正假设协商法
(考虑专利技术对标准的贡献度)
微软诉摩托罗拉案
(按产品组件价值计费)
避免专利劫持,
许可费排除标准增值部分
​欧盟​竞争法优先
(滥用市场地位可罚营收10%)
高通反垄断案
(罚9.97亿欧元)
FRAND违约可能触发反垄断责任
​中国​过错责任平衡
(善意协商方获保护)
华为诉三星案
(驳回禁令支持许可费)
强化程序正义,
鼓励诚信谈判

总结:规则本质与行业影响

  1. ​制度内核​​:SEP停止侵权的例外本质是 ​​“FRAND承诺对专利排他性的限制”​​ ,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垄断地位。
  2. ​行业警示​​:
    • ​专利权人​​:违反FRAND将丧失禁令救济权(如诺基亚欧洲专利被无效);
    • ​实施者​​:拖延谈判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伸缩缝装置案赔幅提升30倍)。
  3. ​立法趋势​​:中国正推动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 出台,拟将“无明显过错”细化为 ​​“三要素审查”​​(要约合理性、响应及时性、数据真实性)。

​实务提示​​:5G/6G时代下SEP纠纷将更复杂,企业需建立 ​​“专利合规双轨制”​​:

  • 权利人:标准提案同步提交FRAND声明公证;
  • 实施者:建立SEP风险评估及快速响应机制。

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规则

以下基于中国专利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就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规则及法律逻辑进行系统分析:

​一、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定要件​

  1. ​抗辩对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需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为​​一项现有设计与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
    •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 ​“简单组合”的边界​​:组合后各设计元素功能独立、无创新性互动(如标准手机边框+现有屏幕图标布局)。
  2. ​现有设计的定义​
    • ​时间标准​​: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公开形式​​:
      • ​出版物公开​​:书籍、专利文献、网络公开图片等(如电商平台商品图早于申请日);
      • ​使用公开​​:销售、展览、公开演示(需使设计处于公众可获知状态)。
    • ​排除情形​​:
      • 非法公开的设计(如违反保密协议);
      • 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设计(如展会首次展出6个月内)。

​二、司法认定中的核心规则​

(一)​​比对方法与标准​

​比对对象​​认定标准​​案例指引​
​相同设计​被诉设计所有要素(形状、图案、色彩)与一项现有设计完全一致水杯外观与公开画册设计完全相同
​无实质性差异​细微调整(如花纹密度±10%、弧度偏差≤5°)且未改变整体视觉效果灯具曲面差异未破坏相似性
​惯常设计简单组合​现有设计A(如瓶身) + 惯常设计B(如通用瓶盖),组合无创新互动茶壶壶身仿古纹+标准壶嘴

​注​​:若组合产生新美学效果(如汽车前脸与格栅形成独特风格),则不属于“简单组合”。

(二)​​禁止多项设计组合抗辩​

现有设计抗辩​​仅允许与一项现有设计比对​​,禁止组合多项现有设计(如A设计的形状+B设计的图案)。

​三、程序规则与证据要求​

  1. ​抗辩启动条件​
    • ​被诉侵权人主动主张​​:法院不主动审查,需当事人明确提出。
    • ​举证责任​​:被诉方需提供现有设计载体(如出版物原文、销售合同)及公开时间证明。
  2. ​二审提出现有设计抗辩的限制​
    • ​一般不予支持​​:若一审未主张且无新证据,视为放弃权利。
    • ​例外情形​​:提供​​二审新证据​​(如一审后发现的早于申请日的展览照片),法院可审查抗辩是否成立。
  3. ​证据有效性审查​
    • ​出版物​​:需提供版权页、公开收录证明(如ISBN号、网页快照存档时间);
    • ​使用公开​​:需公证购买记录、展会照片、用户证言等完整证据链。

​四、法律效果与适用限制​

  1. ​抗辩成立的法律后果​
    • ​不侵权认定​​:直接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无需等待专利无效程序。
    • ​责任豁免​​:停止侵权、赔偿等请求均不成立。
  2. ​不能对抗专利权效力​​现有设计抗辩仅解决个案侵权问题,​​不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如专利仍可主张对抗他人)。
  3. ​恶意抗辩的排除​​被诉方通过窃取、违约披露等非法手段获取现有设计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

​总结:实务操作要点​

  1. ​被诉侵权方策略​
    • ​证据收集​​:
      • 优先选用​​一项最接近的现有设计​​(避免组合抗辩);
      • 固定​​公开时间证据​​(如网页存档、交易快照)。
    • ​抗辩时机​​:​​一审中明确提出​​并充分举证,避免二审失权。
  2. ​专利权人应对​
    • ​挑战证据真实性​​:质疑公开时间篡改(如网页截图无原始链接);
    • ​证明设计创新性​​:提供申请日前设计检索报告,反证非现有设计。
  3. ​司法审查铁律​​是否构成“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必须基于 ​​“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 标准——脱离此标准的裁判均属法律适用错误。

​结论​​:现有设计抗辩通过 ​​“技术自由优先”​​ 平衡专利垄断与公共利益,其适用需严格遵循 ​​“一项设计比对+无实质差异”​​ 规则,并依托完整证据链支撑。实务中应聚焦设计细节比对与公开时间举证,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抗辩失效。

现有技术抗辩构成要件及适用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核心抗辩制度,其法律定位、构成要件及适用规则如下:

​一、法律定位与制度价值​

  1. ​立法目的​
    • ​减少诉累​​:允许被诉侵权人直接以现有技术抗辩免责,避免冗长的专利无效程序(尤其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的情况下)。
    • ​保障技术自由​​:确保公众自由使用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防止专利权人垄断公有领域技术。
  2. ​抗辩性质​
    • ​实体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需在诉讼中被动行使。
    • ​个案效力​​:仅对当前案件有效,不具普适性(如A案抗辩成立不影响B案需重新举证)。

​二、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一) ​​技术特征对比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需满足以下任一技术比对条件:

  1. ​完全相同​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2. ​无实质性差异​
    •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如螺栓替换螺钉、化学等效物替换等简单替换。
    • ​等同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相同功能效果,且置换无需创造性劳动。
  3. ​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
    • ​组合限制​​:
      • 仅限“一项现有技术 + 本领域公知常识”(如标准算法、通用部件);
      • 排除多项现有技术的复杂组合。

​示例​​:在​​泡制装置专利案​​中,弹簧弹珠结构置换弹片突起结构,因属弹性元件惯用置换,抗辩成立。

(二) ​​现有技术的范围与排除情形​

​类别​​是否可用于抗辩​​示例/说明​
​公有领域技术​过期专利、公开出版物技术(如教科书内容)
​他人有效专利技术​ 受限需获专利权人许可,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的侵权
​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展会首次展出6个月内技术(依《专利法》第24条)
​非法公开的技术​违反保密协议披露的技术(如员工泄密)

(三) ​​时间与公开性要求​

  • ​时间基准​​: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含优先权日)​​ 为界,此前公开方为有效。
  • ​公开方式​​:
    • ​出版物公开​​:学术论文、专利文献、网络公开视频(如优酷视频早于申请日)。
    • ​使用公开​​:销售、展览、公开演示(需使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获知状态)。
    • ​排除情形​​:运输、仓储等封闭环节不构成公开。

​三、裁判规则与举证责任​

(一) ​​司法裁判流程​

  1. ​先决性审查​
    • 法院优先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则直接终结侵权认定,无需分析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 ​对比方法​
    • ​单独对比​​:仅允许与​​一份现有技术​​比对,禁止组合多份现有技术。
    • ​技术特征对应性​​:仅比对“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征”,无关特征不予考虑。

(二) ​​举证责任分配​

  • ​被诉侵权人责任​​:
    1. 提供现有技术载体(如出版物原文、销售合同、公证视频);
    2. 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
  • ​权利人反驳​​:
    • 质疑技术载体真实性;
    • 证明技术非法公开或处于宽限期(如展会证明)。

(三) ​​禁止不诚信抗辩​

  • 被诉侵权人自身违法公开(如违反保密协议)或恶意窃取技术后主张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法瑞纳公司违反合同保密义务公开技术,最高法认定其不得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被诉侵权人应对策略​

  • ​证据收集重点​​:
    • 出版物:提供版权页、公开收录证明(如ISBN号、网页快照);
    • 使用公开:公证购买记录、展会照片、用户证言。
  • ​避免组合抗辩​​:选择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避免依赖多份技术组合。

2. ​​权利人风险防控​

  • ​专利申请前​​:
    • 避免提前公开(如展会前申请专利);
    • 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合作方。
  • ​诉讼中反击​​:
    • 质疑现有技术载体真实性(如视频上传时间篡改);
    • 证明技术来源非法。

3. ​​司法审查趋势​

  • ​“无实质性差异”的扩张解释​​:北京高院等允许“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接近有限创造性标准。
  • ​诚信原则优先​​:最高法明确排除非法公开技术的抗辩资格,强化民法诚信原则适用。

​总结:抗辩成立的核心逻辑​

现有技术抗辩的本质是 ​​“技术自由优先于专利垄断”​​ ,其适用需严格满足:

​技术比对合规性​​(单独对比+无实质差异) + ​​现有技术合法性​​(来源合法+公开有效) + ​​诚信行权​​(无违法披露行为)。

​典型案例指引​​:

  • ​弹簧弹珠置换弹片案​​:惯用手段置换构成无实质差异,抗辩成立。
  • ​共享遛娃车泄密案​​:违约披露技术不得用于抗辩,全额赔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