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中自定义词解释规则

以下是关于专利文件中自定义词解释规则的系统分析及实务指引,结合中国专利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提炼核心要点:

​一、自定义词的定义与法律地位​

  1. ​基本概念​
    自定义词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其含义​​不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需通过专利文件本身予以明确。
    • ​法律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允许在必要时使用自定义词,但要求“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第二部分第二章2.2.7)。
  2. ​必要性场景​
    当现有技术术语无法准确描述新技术方案时(如通信标准演进中的新概念),自定义词可提供精确表述,但需以​​充分定义​​为前提。

​二、自定义词解释的三层递进规则​

​规则1:说明书明确定义优先​

  • 若说明书中对自定义词有​​明确定义​​,则直接采用该特定含义,无需考虑其他解释路径。
  • ​案例​​:在“多字段二维码”专利中,说明书明确将“多字段”定义为“包含多于一个实体信息的二维码”,法院据此限定保护范围。

​规则2:上下文与发明目的补充解释​

  • 若说明书​​未明确定义​​,则需结合以下要素确定含义:
    • ​上下文关联​​:根据说明书及附图中与该词相关的技术描述、工作原理推导含义;
    • ​发明目的导向​​:采纳最符合专利技术问题及效果的解释,排除无法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
  • ​案例​​:在“伸缩联动器”专利中,虽未明确定义,但法院通过说明书描述的“推动锁舌运动的中间部件”功能及发明目的(空转防盗),确定其含义。

​规则3:无法解释时驳回诉讼​

  • 若通过以上路径​​仍无法确定含义​​,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模糊不清,法院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法律依据​​:最高法《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3条及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8条均支持此规则。

​三、相同术语一致性原则​

  1. ​相同术语推定同义​
    专利文件中​​相同的术语原则上应解释为相同含义​​,确保解释逻辑自洽。
    • ​例外​​:若说明书明确赋予同一术语不同含义,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区分语境差异,则允许差异化解释。
  2. ​不同术语推定异义​
    不同术语​​推定具有不同含义​​,除非说明书或本领域惯常理解证实其同义(如“连接”与“固定”在特定场景下功能重合)。

​四、实务风险与撰写建议​

​侵权与确权风险​

​自定义词类型​​解释倾向​​案例警示​
​通用术语组合型​按字面含义解释(如“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二审扩大保护范围,认定聚醚侵权((2019)最高法知民终522号)
​完全自创型未定义​易被限缩至说明书实施例(如“伸缩联动器”限为中间部件)未定义导致功能争议,维权被动
​定义模糊型​可能触发保护范围无法确定,被驳回诉讼“气相指痕光谱”因无定义导致无效(无效决定第13245号)

​撰写优化策略​

  1. ​避免非必要自定义词​
    • 优先使用本领域​​通用术语​​;确需创设新词时,采用​​通用术语组合​​(如“可降解聚合物支架”)而非完全自创词。
  2. ​明确定义+金字塔布局​
    • 在说明书中以​​结构、功能、实施例​​三重维度定义自定义词,并列举典型与扩展案例(如“防振环”定义结构后列举圆台/圆锥变体)。
  3. ​术语一致性管理​
    • 全文件​​统一相同概念表述​​,避免混用近义词(如“传输模块”与“通信单元”需明确是否同义)。

​五、总结:自定义词解释的核心逻辑​

  1. ​效力层级​​:明确定义 > 上下文目的解释 > 无法解释则驳回。
  2. ​保护范围影响​​:定义不清将导致范围限缩或维权失败,定义明确则可强化权利稳定性。
  3. ​实务铁律​​:自定义词是“双刃剑”,​​说明书精准定义​​是规避风险的唯一路径。

在专利诉讼中,自定义词的解释常成为胜负关键点。建议在申请阶段即由专利代理师协同技术专家,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无歧义实施”为标准校验定义完整性,并留存术语定义过程文档,以应对未来争议。

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一、主题名称的法律性质与限定作用​

  1. ​抽象概括性​
    主题名称是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高度概括与命名​​,需通过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技术特征共同体现技术方案。其本身不直接构成技术特征,但隐含的应用领域、用途或结构等技术内容可能实质影响保护范围。
    • 示例:主题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其中“电动车”隐含了应用领域,可能将保护范围限定于电动车相关技术方案。
  2. ​限定作用的触发条件​
    主题名称中的技术内容需对技术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才具有限定作用,具体包括:
    • ​隐含特定结构或功能​​(如“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隐含调节结构);
    • ​用于区分现有技术​​(如“货架命中方法”中“货架”区别于“货位”方案);
    • ​与特征部分术语重复出现​​(如“用户多元库”在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多次出现)。

​二、限定作用的具体情形与司法认定​

​具有实质限定作用的情形​

  1. ​隐含技术特征​
    若主题名称隐含了具体技术手段(如结构、材料),则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 案例:在“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专利中,主题名称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被认定为技术特征,因特征部分未记载实现方式,该功能成为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关键。
  2. ​区分现有技术​
    当主题名称用于界定与现有技术的差异时,其限定作用类似“特征部分”。
    • 案例:在“货架命中方法”专利中,“货架”被用于区别于传统“货位”拣选方案,法院认定其限定保护范围仅覆盖货架相关方法。
  3. ​术语重述与引用​
    主题名称与特征部分重复相同术语时,二者需相互参证解释。
    • 案例:在输入法专利中,“用户多元库”在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重复出现,法院认定其限定了词库的二元关系结构。

​不产生限定作用的情形​

若主题名称仅为​​纯领域性描述​​(如“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或​​未隐含技术特征​​,则仅用于说明技术领域,不缩小保护范围。

  • 例外:说明书明确主题名称包含特定技术含义的除外。

​三、主题名称限定效力的判断标准​

​判断维度​​审查要点​​案例指引​
​技术内容关联性​主题名称是否隐含结构、步骤或功能要求“水位调节功能”构成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区分​是否通过主题名称界定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货架”区别于“货位”方案
​术语一致性​主题名称与特征部分是否重复关键术语“用户多元库”需整体解释
​说明书印证​说明书是否赋予主题名称特定技术含义方形端板限定整体结构

​四、实务影响与撰写建议​

  1. ​侵权判定风险​
    • ​专利权人​​:主题名称不当限缩可能导致维权失败(如限定“电动车”方案后无法覆盖自行车应用)。
    • ​被诉侵权人​​:可主张主题名称排除非相关领域方案(如摩拜单车不适用“电动车控制系统”专利)。
  2. ​专利撰写策略​
    • ​避免非必要限定​​:若非技术方案核心,勿在主题名称中添加应用领域或功能描述。
    • ​术语统一性​​:确保主题名称与特征部分术语一致,防止解释冲突。
    • ​说明书协同​​:在说明书中明确主题名称的技术含义,强化限定主张。

​结论​

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遵循 ​​“实质影响”原则​​:

  1. ​具限定作用​​:当隐含技术特征、区分现有技术或与特征部分术语重述时;
  2. ​无限定作用​​:仅抽象概括技术领域且未影响技术方案实质内容时。

建议在专利撰写时审慎设计主题名称,避免非必要限定词,并通过说明书固化关键术语含义,以平衡保护范围与维权可行性。

环境特征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中的限定作用

以下结合中国专利法实践及典型案例,对使用环境特征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中的限定作用及侵权判定规则进行系统分析,涵盖法律属性、认定标准、司法规则及撰写策略四个维度:

​一、使用环境特征的法律属性与认定标准​

  1. ​定义与法律地位​
    ​使用环境特征​​指权利要求中描述发明创造​​使用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如安装位置、连接对象、适用场景等。其核心功能是间接限定技术方案而非直接描述结构本身。
    • ​法律依据​​:虽未在《专利法》中明确定义,但通过司法解释(如《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9条)和司法实践(如“岛野诉日骋案”)确立其必要性。
    • ​必要技术特征属性​​:写入权利要求的任何特征均被视为必要技术特征,对保护范围具有强制限定作用。
  2. ​认定标准与类型​
    • ​判断逻辑​​:
      • ​主题关联性​​:特征是否描述技术方案的外部环境(如“安装于横担上”“适用于网线”);
      • ​技术问题相关性​​:是否为解决专利核心问题所必需的环境条件。
    • ​常见类型​​: ​​类型​​​​示例​​​​案例依据​​安装连接类“绝缘子通过下钢脚安装于横担上”上海兆邦案适用对象类“含多条芯线的网路线伸入插头本体内部”光距诉普能案操作条件类“处理盒可拆卸安装于成像设备主组件”佳能诉勤科案

​二、侵权判定规则:核心三步法​

  1. ​基本原则:能够适用即成立​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无需实际使用​​该环境,只需​​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描述的使用环境即视为具备该特征。
    • ​典型案例​​:
      • ​光距诉普能案​​:被诉网线插头未包含网线,但设计用途明确需连接网线,最高法认定其具备“网路线伸入插头”的使用环境特征。
      • ​上海兆邦案​​:侵权产品本身无横担,但说明书要求安装时需搭配横担,法院认定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2. ​例外情形:可适用于其他环境则不侵权​
    • 若专利说明书​​明确限定技术方案仅能用于特定环境​​,且被诉侵权方案​​可证明实际用于其他环境​​,则不构成侵权。
    • ​举证要求​​:被告需提供​​商业流通证据​​(如销售记录、使用说明),证明产品已实际应用于其他环境,而非理论可能性。
    • ​反例​​:在“岛野诉日骋案”中,被告声称自行车配件可改装后用于其他场景,但无实际销售证据,最高法未采纳。
  3. ​否定情形:完全无法适用则不侵权​
    • 被诉技术方案若​​物理或功能上无法适配​​专利限定的使用环境(如接口不兼容、尺寸冲突),则必然不侵权。

​三、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争议与裁判倾向​

  1. ​“能够适用”的认定尺度​
    • ​技术适配性​​:重点考察产品结构是否支持专利环境(如网线插头是否预留接口);
    • ​商业现实性​​:依据行业标准、说明书、实际销售渠道判断使用场景。
    • ​案例对比​​: ​​案件​​关键争议点裁判结果光距诉普能案插头是否需内置网线无需内置,能连接即侵权某感应器安装案“盖面大于安装孔”必要性视为环境特征,能适配即侵权
  2. ​撰写瑕疵的风险承担​
    • 若专利权人为授权而将非必要环境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可能导致保护范围被不当限缩,维权时需承担此风险。

​四、专利撰写与维权策略建议​

  1. ​撰写阶段:避免非必要环境特征​
    • ​必要性审查​​:仅当环境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条件​​时才写入权利要求(如无此环境则技术无法实现);
    • ​替代方案​​:通过说明书描述使用环境,而非纳入权利要求。
  2. ​维权阶段:聚焦“能够适用”证据​
    • ​原告举证​​:提供被诉产品设计图、说明书、行业标准,证明其适配专利环境;
    • ​抗辩策略​​:被告需收集实际用于其他环境的​​交易记录、客户证言​​等。

​结论​

使用环境特征的侵权判定遵循 ​​“能够适用即成立,专有环境可豁免”​​ 的逻辑:

  1. ​侵权成立​​:被诉方案能适配专利环境即侵权,无论是否实际使用;
  2. ​侵权例外​​:专利明示唯一环境且被诉方案实际用于其他环境;
  3. ​撰写警示​​:非必要环境特征写入权利要求是双刃剑,可能不当限缩保护范围。

建议专利权人谨慎评估环境特征的必要性,诉讼中围绕技术适配性及商业现实性组织证据。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

根据中国专利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实用新型专利中“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需结合不同程序阶段(如确权、侵权)具体分析,其规则存在显著差异。以下综合法律依据、裁判规则及实务要点展开说明:

一、​​法律定位与类型界定​

  1. ​定义范围​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指​​不涉及产品物理形态或结构关系​​的技术特征,主要包括:
    • ​材料特征​​:如“聚四氟乙烯包裹层”“20% A组分+40% B组分”等成分限定;
    • ​方法特征​​:如“热压成型”“浸泡于杀菌剂5-20分钟”等工艺步骤;
    • ​用途特征​​:如“用于心脏导管支架”“适用于高温环境”;
    • ​参数特征​​:如配比、温度范围等数值限定。
  2. ​合法性前提​
    在初步审查阶段,此类特征需满足:
    • ​不构成对方法/材料本身的改进​​(否则不属于实用新型客体);
    • ​仅限已知方法/材料的应用​​(如“焊接连接”“塑料材质”),不可包含创新性工艺或配方。

二、​​不同程序阶段的限定作用差异​

(一)​​确权阶段(无效宣告程序)​

  1. ​新颖性/创造性审查​
    • ​原则​​:需考虑所有技术特征,包括非形状构造类特征。
    • ​例外​​:若该特征​​未改变产品的形状或构造​​,则对创造性无贡献。
      :药片专利中“由20% A+40% B+40% C构成”因未改变药片物理结构,在创造性评价中视为无效。
  2.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行终621号案中明确: “若特征未影响产品的形状/构造,则对创造性不产生贡献。”

(二)​​侵权诉讼阶段​

  1. ​保护范围限定​
    • ​基本原则​​:非形状构造特征​​具有限定作用​​,需纳入全面覆盖原则的比对。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2条明确规定此类特征用于限定保护范围。
    • ​侵权成立要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该类特征(或等同特征)。
  2. ​功能性特征的特殊处理​
    • 若特征以功能表述(如“保证密封性”),其内容限于说明书实施方式及等同方式。
    • 案例:在“显影层”专利中,原料配比(非形状特征)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核心限定内容。

(三)​​现有技术抗辩阶段​

  • ​核心例外​​:现有技术抗辩中​​不考虑非形状构造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案指出: “实用新型保护对象仅为形状/构造,故现有技术只需公开形状构造特征即可成立抗辩,无论是否包含‘热压’等方法特征。”
    ​逻辑​​:避免因非核心特征扩大保护范围,损害公众利益。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一)​​与形状/构造特征的关联性​

若材料或方法特征​​实质改变了产品结构​​,则产生限定作用:

  • ​肯定案例​​:药浸柳枝接骨架中,“药浸”使柳枝孔隙结构变化,影响固定效果,故具限定性。
  • ​否定案例​​:法兰的“聚四氟乙烯包裹层”若未改变法兰形状,则无限定作用。

(二)​​权利要求撰写瑕疵的影响​

  • ​冲突性表述​​: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矛盾时,原则上需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 ​可修正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唯一理解的错误(如参数笔误),法院可直接修正。

四、​​实务建议​

​场景​​风险点​​应对策略​
​专利申请​非形状特征被认定超客体范围仅限已知方法/材料(如“螺栓连接”),避免创新工艺/配方的直接限定
​无效宣告​非形状特征被忽略创造性贡献举证该特征对产品物理结构的实质影响(如改变强度、配合关系)
​侵权诉讼​现有技术抗辩中特征被排除重点主张形状/构造特征相同性,而非依赖方法/材料特征
​权利要求布局​保护范围被不当限缩核心创新点需写入形状/构造特征,非形状特征作为辅助防御

结论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在实用新型专利中的限定作用呈现 ​​“程序分裂性”​​:

  • ​侵权诉讼中​​:严格遵循全面覆盖原则,所有特征均具限定性;
  • ​确权程序中​​:仅影响形状/构造的特征才贡献创造性;
  • ​现有技术抗辩中​​:该类特征被完全排除。
    ​实务意义​​:专利权人应在撰写阶段将核心创新转化为形状/构造特征,避免依赖非形状特征作为授权或维权基础,同时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动态以应对规则演进。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

关于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以及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时的侵权判定规则,结合中国专利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步骤顺序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1. ​​权利要求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

  • ​规则​​:步骤本身及步骤顺序均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侵权判定需严格比对被控方法是否完全复现了步骤顺序。
  • ​案例​​:在“布塑热水袋加工方法案”中,专利明确限定了12个步骤的顺序,法院认定调换第10、11步(装配塞盖与试压检验)因产生“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侵权。

2. ​​权利要求未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

  • ​认定方法​​:需结合内部证据综合判断:
    • ​说明书及附图​​:揭示步骤逻辑关系(如切割步骤需在冲压前完成,否则无法形成加工区域);
    • ​步骤逻辑关系​​:若步骤B依赖步骤A的输出结果,则顺序不可调换(如供料步骤必须先于切割);
    • ​技术效果差异​​:互换步骤是否导致功能/效果发生实质性变化(如修边与热粘合顺序互换无实质影响,视为等同)。
  • ​例外​​: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确步骤可任意实施,则顺序无限定作用(需有说明书支持)。

二、​​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侵权认定规则​

  • ​限定作用​​:
    • 产品权利要求中若包含制备方法特征(如“通过X方法制成的化合物”),该方法特征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 ​侵权比对​​:需同时满足:
      • 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结构/成分相同或等同;
      • ​且​​被控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等同。
  • ​典型案例​​:
    • 在防伪瓶盖对码生产案中,法院认定被控方法未按专利要求的“验锁→分箱→制铭牌→对码”顺序实施,因缺少步骤逻辑关联性,不侵权。

三、​​步骤顺序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1. ​等同侵权成立条件​​:
    • 步骤互换需满足:
      • ​技术手段基本一致​​:如均采用高频热合;
      • ​功能效果无实质差异​​:如修边与热粘合互换未改变产品性能。
  2. ​等同侵权排除情形​​:
    • 若互换步骤产生新效果(如效率提升),或说明书记载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调换方案,适用捐献原则排除保护(如“先试压后装配”方案)。

四、​​实务操作建议​

​场景​​风险点​​应对策略​
​专利申请撰写​未明确必要步骤顺序对核心顺序使用“依次”“顺序”等限定词;说明书中说明可调换情形及效果
​侵权诉讼主张​功能性步骤被限缩解释举证互换步骤的技术等效性(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
​抗辩策略​被控方法步骤顺序不同证明顺序调换带来实质性技术效果差异,或适用捐献原则

结论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认定需动态平衡 ​​“文字公示性”与“技术实质”​​:

  • ​步骤顺序​​:无论是否明示,均可能因技术逻辑或效果差异产生限定作用,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结合内部证据综合认定;
  • ​制备方法特征​​:在产品权利要求中构成“双重限定”,既约束产品结构也约束制备流程。
    实务中,专利权人应在撰写阶段预判步骤顺序的技术价值,通过权利要求布局与说明书多层次描述,最大化保护创新贡献。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

一、​​功能性特征的法律定义与认定标准​

(一)​​核心定义​

功能性特征指​​通过技术效果或功能(而非具体结构/步骤)​​ 限定结构、组分、步骤或条件的技术特征。例如:

“滑动机构”仅描述“拖动夹持机构移动”的功能,未说明具体结构(如丝杆或导轨)。

(二)​​认定要件​

需同时满足:

  1. ​表述形式​​:使用功能或效果性语言(如“实现快速连接”“防止渗漏”);
  2. ​未揭示具体实现方式​​:未限定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步骤组合。

(三)​​排除情形(非功能性特征)​

​类型​​法律要件​​案例说明​
​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具体实施方式(如“滤波器”“散热器”)“弹性力偶盘车装置”中的“U形壳体”因行业共识明确,不视为功能性特征
​复合型技术特征​虽含功能性语言,但同步限定结构/步骤(如“通过螺栓连接的紧固组件”)“固定机架”因说明书中描述腰型孔结构,被认定为结构特征而非功能性特征

二、​​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与侵权判定​

(一)​​解释方法:双重限制​

  1. ​范围限定​
    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而非所有能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
    :专利描述“通过螺钉实现紧固”,则“螺栓紧固”可能构成等同,但“卡扣紧固”不侵权。
  2. ​等同范围认定​
    需满足“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一致性:
    • ​基本相同的手段​​:如“丝杆传动”与“同步带传动”均属线性传动常规手段;
    • ​实现相同功能​​:均实现“水平位移”;
    • ​达到相同效果​​:位移精度误差≤5%。

(二)​​侵权比对规则​

  • ​相同侵权​​:被控技术方案的实施方式与说明书​​完全相同​​(如均使用“丝杆+步进电机”);
  • ​等同侵权​​:实施方式属于说明书方式的​​显而易见替换​​(如“液压推杆”替代“气缸”实现同功能);
  • ​不侵权​​:实施方式​​超出等同范围​​或​​未实现功能​​(如未设置“结头感应机构”)。

三、​​特殊情形处理与程序衔接​

(一)​​撰写瑕疵的司法救济​

  • ​可修正情形​​: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明显矛盾,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唯一确定含义(如部件位置描述错误);
  • ​不可修正情形​​:功能性特征无对应实施方式(可导致专利权无效)。

(二)​​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

若功能性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或​​公开不充分​​,法院可中止诉讼并建议启动无效程序。

四、​​典型案例对比解析​

​案例​​争议特征​​认定结果​​裁判要点​
​郭某诉金辉房地产案​“将装饰板与墙体粘接固定”​功能性特征​​,说明书揭示需“无缝隙粘接”被控技术使用挂件连接(非粘接),不构成等同侵权
​南邦科技案​“拖动夹持机构移动的滑动机构”​非功能性特征​​,因“滑动机构”为公知机械结构(如丝杆/导轨)被控产品使用“同步带传动”与专利“丝杆传动”构成等同
​雨刷器专利案(最高法)​“均匀安装射线探测器”​功能性特征​​,被限定为“成对双视角对称排列”非对称排列方案不侵权

五、​​实务建议​

  1. ​专利申请阶段​
    • 避免过度依赖功能性特征,优先采用​​结构/步骤限定​​;
    • 若使用功能性特征,需在说明书中​​至少公开2种具体实施方式​​以支撑等同范围。
  2. ​侵权诉讼策略​
    • ​专利权人​​:主张等同侵权时需举证“手段-功能-效果”一致性;
    • ​被诉侵权人​​:挑战功能性特征认定或证明实施方式超出说明书范围。

结论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本质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预见性​​:

  • ​严格限制保护范围​​(说明书实施方式+等同)防止权利滥用;
  • ​例外排除规则​​(公知术语、复合特征)保障技术表述效率。
    实务中需紧扣技术实质,结合说明书及审查档案动态解释,方能实现专利法立法价值。

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

在专利侵权诉讼和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又称“区别权利要求原则”)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核心规则之一。该原则的适用既遵循形式推定,又允许基于技术实质的例外调整,具体规则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推定规则的基本内容​

  1. ​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天然大于其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保护“杯子”,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为“带手柄的杯子”,后者保护范围更小。
  2. ​在前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在后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
    若从属权利要求B引用从属权利要求A(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则A的保护范围大于B。因为B在A的附加特征基础上新增了更多限定,形成“层层限缩”的结构。

二、​​推定规则的法律基础与目的​

  1. ​公示性与公众信赖​
    权利要求书的结构设计(独立在前、从属在后)具有公示作用,公众默认独立权利要求范围最宽,从属权利要求逐级缩小范围。机械推定可避免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保障公众信赖利益。
  2. ​撰写逻辑的内在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25条,从属权利要求需“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必然缩小保护范围。这种结构设计是专利文件形式要件的直接体现。

三、​​推翻推定的例外情形​

尽管存在形式推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内部证据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实质冲突​

  • ​必要技术特征的重新认定​
    若说明书揭示某“附加特征”实为发明核心,缺少则无法实现技术效果,则该特征可能被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此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小于预期,甚至与从属权利要求范围重叠或等同。
    :在“空车区间”专利案中,说明书强调某步骤为发明关键,法院认定该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产生实质限定作用,缩小了其保护范围。

(二)​​审查档案中的限缩性陈述​

  • ​禁止反悔规则的影响​
    专利权人在审查阶段为避开现有技术,可能强调某从属特征的“必要性”,导致独立权利要求被解释为隐含包含该特征。此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被压缩至与从属权利要求相当。
    :审查意见答复中,专利权人声明“无手柄则无法防烫”,侵权诉讼中不得主张独立权利要求覆盖无手柄的杯子。

(三)​​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特殊处理​

  • ​引用关系的实质影响​
    形式上引用其他权利要求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方法的装置”),其保护范围不必然受被引用权利要求全部特征的限定,而仅考虑对主题产生实质影响的“特定技术特征”。
    :在“冷挤压装置”专利案中,权利要求5引用方法权利要求1,但仅方法中的模具形状特征对装置产生实质影响,方法步骤参数则无限定作用。被诉侵权装置若包含相同模具结构即侵权,无需复现全部方法步骤。

四、​​实务中的适用要点​

​情形​​保护范围比较​​关键判断依据​
独立 vs. 从属权利要求独立 > 从属(推定)从属权利要求增加附加技术特征
在前从属 vs. 在后从属在前 > 在后(推定)在后从属新增更多限定特征
独立 vs. 从属(例外)可能等同或重叠说明书揭示附加特征实为必要技术特征
并列独立 vs. 被引用权利要求仅受特定技术特征限定对并列权利要求的主题产生实质影响的技术特征
  1. ​主张权利的选择策略​
    专利权人可同时主张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若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可从属权利要求构建防线(“俄罗斯套娃”策略)。
  2. ​侵权抗辩的核心路径​
    被诉侵权人可通过证明:
    • 技术方案缺少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特征,故不落入从属范围;
    • 但需注意:若落入独立权利要求范围,仍可能侵权。

五、​​结论​

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是专利法平衡​​形式公示​​与​​技术实质​​的典型体现:

  • ​推定规则​​保障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法律确定性,避免公众陷入保护范围不明的风险;
  • ​例外情形​​则通过说明书、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确保真正贡献创新的技术方案获得合理保护,防止因形式撰写瑕疵导致创新成果被不当限缩。
    实践中需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视角,结合专利文件整体语境动态解释,方能实现专利法激励创新与公共利益平衡的立法初衷。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矛盾时的处理规则

处理原则与流程

  1. ​初步判断:​
    • 如果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相互矛盾​​。
    • 并且这种不一致或矛盾​​达到了“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或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程度​​。
    • 其后果是​​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失去了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限定和澄清的功能)。
  2. ​解决方案一:启动无效程序​
    • 当出现上述严重问题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该专利的有效性问题​​。
    • ​如果当事人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侵权诉讼)审理:​
      • 法院​​可以​​(可以表示有裁量权)裁定中止诉讼。
  3. ​解决方案二:当事人拒绝或怠于启动无效程序​
    •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 法院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处理。
    • ​此时,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准是: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 即使这种字面含义可能与说明书存在矛盾,或者看起来不合理、技术方案不可实现,法院也必须按字面意思理解。
    • ​例外(优先适用):​
      • ​但是​​,如果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对如何实现该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即使字面上存在矛盾)。
      • 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这被称为“修正性解释”)。这个“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标准是关键。
      • 前提是达到这个标准的解释存在,并且该解释能合理解决矛盾。
  4. ​最终兜底方案:驳回起诉​
    • 如果按以上第3点处理:
      • 首先尝试字面解释。
      • 其次,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来澄清或修正权利要求。
    • ​那么,可以判决驳回原告(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 这意味着法院无法依据当前专利文本确定一个清晰、有效、可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原告因不能证明其明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败诉。

核心逻辑总结

  1. ​严重矛盾影响有效性:​​ 如果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矛盾极其严重(足以导致说明书无法支持权利要求或公开不充分),法院会提示走无效程序。如果被告启动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可暂停。
  2. ​不愿/未走无效程序时的处理:​
    • ​字面优先:​​ 原则上按权利要求字面意思解释保护范围(即使不合理)。
    • ​修正性解释(但书例外):​​ 如果可以找到一种能让本领域人员唯一且确定理解技术方案的合理解释,就用这个解释来“校正”字面矛盾。
  3. ​穷尽方法仍无法确定保护范围:​​ 如果既不能合理地按矛盾字面解释(导致无法实现),也无法找到一个唯一、确定、具体的合理解释来修正错误,那么只能因为专利权保护范围无法确定而判原告败诉。

​核心价值:​​ 这套规则旨在平衡诉讼效率(不轻易中止)与实体公正(正确理解专利保护范围)。当矛盾足够严重时,引导当事人先去解决专利有效性问题;当当事人选择不解决有效性或无法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时,要求法院在尊重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尽其所能(字面解释或修正性解释)去理解保护范围。只有在所有努力都无法确定一个可解释的保护范围时,才让专利权人承担败诉后果(因专利文件撰写瑕疵导致的权利范围不明确)。

刚开始主张150万的侵权赔偿,最后为什么主动和解撤

A厂为一个体工商户,主要以从事制造业为主,凭借自主研发生产的XX设备占据市场优势。

B公司为一家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主要销售红枣、核桃加工设备,经营范围部分与A厂相同,两家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由于A厂生产的XX设备销量较好,为了打压A厂,B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主张150万元的侵权赔偿。同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有正面结论的评价报告,B公司和解的意愿较低。

面对强势对手,2024年10月,A厂委托北京盈科李兆岭律师、张显益律师团队代为处理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最终以和解撤诉实现破局。

二、案件焦点

1、如何破解“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威慑?

2、如何在诉讼中争取主动权,避免陷入长期拉锯战?

三、代理过程:专利无效精准狙击

1. 拆解“正面评价报告”的误区

B公司持有的专利虽通过评价报告,但报告仅为初步审查结论,非最终法律效力。我们团队迅速启动专利无效检索,锁定核心漏洞:检索国内外同类技术文献,发现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

2. 诉讼与无效程序的联动策略

双线作战: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同步推进专利无效宣告;

证据可视化:将检索结果转化为简明图表,辅以典型案例和法条,强化法院对“中止审理必要性”的认可。

心理博弈:通过高效检索施压,迫使B公司权衡“专利存续”与“诉讼风险”,最终主动提出和解。

四、案件结果:以最小成本实现最优解

最终,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在专利无效口审开庭前,B公司为了保住专利,向我方提出和解方案:

(1)我方撤回无效请求;

(2)B公司撤诉,并承诺不再以同一专利起诉我方。

之后,我方撤回无效请求,双方和解结案。A厂免于150万元索赔,同时保住市场份额,并且避免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能引发的行业关注,维护客户商业隐私。

五、律师总结1、破除“评价报告迷信”正面报告≠免死金牌!正面的报告仅仅意味着在评价过程中没有发现足以否定专利权有效性的缺陷,但这并不等同于专利权绝对不可动摇,只是审查员在评价过程中,没有找到合适的证据而已。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关于专利有效性的初步分析文件,其结论并不是最终的法律决定,也不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绝对保证。2、善用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诉讼衔接程序争取时间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那就视为专利自始不存在,如果专利维持有效,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专利也很难被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之后,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是否中止审理,法院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在实务中,一线城市的法院对“中止审理”接受度较高,若遇保守法院,可通过密集提交检索证据和可视化论证,倒逼法官重视无效程序对案件的影响,以期达到中止的目的,为无效程序争取时间。3、以战促和:成本与效率的平衡和解并非妥协,而是基于策略的主动选择。通过无效程序抬高对方维权成本,可快速终结诉讼,为委托人节省时间与资源,也不失为一个选择。4、无效检索过程中,坚信一定有相应的证据等待着我们去发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过程做好了,结果一定不会差!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张显益律师)

最高院驳回起诉,盈科律师不负所托!

A公司和B公司为一家销售空调设备相关的企业,其销售的某款空调来源于C公司。

C公司为一家专注于新能源与环保的国际化创新企业,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现已成为产品规格齐全、品类众多、技术水平领先的热泵行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D公司为一家生产制冷设备的企业,某一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将其专利许可给D公司使用。

2024年,D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A公司和B公司提起诉讼,并主张300万元大额侵权赔偿。

面对C公司的专利诉讼,2024年9月,A公司委托北京盈科李兆岭律师、张显益律师团队代为处理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本案中,双方在技术上的对抗展现得淋漓尽致,案件经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部、最高人民法院,程序交叉复杂!

我们团队全力以赴,不负委托,最终以最高院驳回起诉实现破局!

二、代理过程

1、根据我们团队调查的事实及本案情形,考虑到:

(1)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无效难度大一些,且二审程序在最高法院审理;

(2)侵权程序一审加二审程序,可能持续很长时间;

(3)无法排除构成侵权的可能(初步判决落入保护范围);

(4)本案涉及侵权产品的特殊性导致产品制造行为具有特殊性;侵权程序中,可能涉及现场勘验程序;

(5)可能涉及多个型号产品,涉及多家店铺(如产品说明书记载有三个型号)及A公司为全国总代理;原告可能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或许会责令被告方提交相关材料;

(6)C公司尽量不直接参诉的诉求。

2、初步考虑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或方向如下:

(1)首要的,启动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

即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目的:

      一是将涉案专利无效掉;

      二是减少适用等同侵权的空间,为侵权程序中不侵权抗辩提供空间;

      三是尽快结束本案(如果能成功无效,周期大约6-7个月),以降低对商业的不利影响。

如果能够成功无效涉案专利,可以避免现场勘验、责令提交证据所面临的选择问题。

无效程序的重点两个方面:

      检索有利的证据;

      通过无效程序口审说服审查员。

(2)侵权程序不侵权抗辩

即主张被诉侵权物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

(3)现有技术抗辩

即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控侵权部分和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方案公开,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技术。

(4)降低赔偿额度

即主张获利较少,原告损失较低,涉案专利价值较低,降低赔偿额度。本案中,考虑到C公司与A公司之间关系,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能会提供更多涉及C公司的材料。

三、案件结果

1、2024年10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我方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成立。具体来说,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控侵权部分和技术方案被前述现有技术方案公开,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技术。

一审判决对我方有利,开局就取得较好的效果。

D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025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其中无效部分包括D公司主张的侵权的权利要求。

至此,D公司已经失去权利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已经成为定局。

3、2025年05月0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驳回D公司的起诉。至此,本案获得圆满的结果!

四、律师总结

1、一审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后,我们团队一直自我告诫,物极必反,一定不要因为阶段性胜利而轻视。对方一审败诉,一定会充分准备。果不其然,无效程序和二审程序对抗性特别激烈。牢记传统文化中,物极必反的规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2、敬畏技术。任何行业技术必有其行业特点,技术内涵的把握需要思考,需要反思。专利律师虽然不需要成为技术操作员,一定要透过现象理解技术本质。三个层面:理解专利文件中每一句话、理解技术创新点、理解技术构思,要达到一句话表述核心内容的程度。

3、作为律师,警畏法律规则,警畏游戏规则,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坚持正当,有理,有据的原则,在混沌中执炬,在困局中破茧!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张显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