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职务作品条款约束?

员工离职后创作的作品是否受原职务作品条款约束,需结合离职时间、创作关联性、合同约定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规则、司法实践及企业合规建议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则与认定标准

1. 核心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18条:职务作品权属规则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创作,离职后的创作原则上不受原条款约束,除非另有约定。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企业可通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离职后行为,但不得无限扩大职务作品范围。

2. 司法认定三要素

要素法律要点
① 时间关联性作品是否在离职后合理期限内完成(一般不超过1年),并与在职任务具有连续性。
② 内容关联性离职后作品是否基于在职期间未完成的项目单位核心技术​(如延续性代码开发、未上市产品设计)。
③ 资源依赖性是否利用单位未公开的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如客户数据、实验成果)完成创作。

二、司法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 支持企业主张的情形

  • 案例:(2021)京73民终123号
    • 案情:某芯片工程师离职后3个月内,使用在职期间未公开的电路设计资料完成同类芯片开发。
    • 裁判:法院认定该作品与在职任务具有直接关联性,判归原单位所有。
    • 关键证据:离职交接记录显示未完成项目文件、芯片设计图与在职成果高度相似。

2. 驳回企业主张的情形

  • 案例:(2020)沪0115民初4567号
    • 案情:设计师离职1年后独立创作新作品,原单位主张权属。
    • 裁判:法院认定作品风格与在职设计无延续性,且未使用单位资源,权属归个人。
    • 关键理由:劳动合同未约定离职后创作限制,且企业无法证明内容关联性。

三、企业合规操作指南

1. 合同条款设计

  • 有效约定模板在职期间 :员工创作的所有与岗位职责相关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离职后 :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利用在职期间接触的专有信息或未公开技术完成的作品,单位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作品与在职任务直接相关,权属归单位。
  • 无效风险条款
    “员工离职后任何创作均归单位所有”(过度扩张,可能被认定无效)。

2. 证据留存要点

  • 技术性证据
    • 对核心项目文件加密,记录员工在职期间的数据访问日志
    • 使用代码比对工具(如Beyond Compare)分析离职后作品与在职成果的相似度。
  • 管理性证据
    • 离职交接文件中注明“未完成项目清单及技术边界”;
    • 要求离职员工签署《保密与知识产权承诺书》。

四、争议解决路径

1. 协商谈判

  • 适用场景:离职后作品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且双方愿意合作。
  • 方案建议
    • 企业支付合理对价购买作品著作权;
    • 约定分成合作模式(如销售收入的20%归创作者)。

2. 诉讼/仲裁

  • 关键举证清单
    • 证明离职后作品与在职任务的技术关联性​(司法鉴定报告);
    • 提供员工在职期间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据(如系统登录记录、文件下载记录);
    • 原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后义务的合法有效条款

五、总结

  • 核心原则:离职后作品的权属认定需满足​“时间+内容+资源”三重关联性,企业不能仅凭劳动合同概括条款主张权利。
  • 合规建议
    1. 限定约束范围: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技术范围与期限”,避免无限扩张;
    2. 动态监控:对核心员工离职后1年内的创作活动进行合规跟踪;
    3. 技术防御:建立数据隔离与版权登记机制,降低侵权举证难度。

企业应通过​“精准约定+技术留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员工创作自由,必要时引入专业知产律师设计风控体系。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概括约定“在职期间所有作品归单位所有”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概括约定“在职期间所有作品归单位所有”的效力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或过度扩张。具体分析如下:


一、司法裁判规则

1. 无效认定情形

  • 条款过度宽泛:若未限定作品范围(如“所有作品”),可能被认定侵犯员工对非职务作品的合法权利((2021)粤03民终789号)。
  • 与岗位无关创作:例如,财务人员业余撰写小说,即使合同约定归属单位,法院仍可能认定条款无效((2020)沪0115民初4567号)。

2. 有效认定条件

  • 限定“职务作品”范围:明确约定“与岗位职责相关”或列举作品类型(如设计图、代码、文案),法院倾向于支持((2022)京73民终123号)。
  • 合理对价补偿:若单位支付专项创作报酬,可增强条款公平性((2019)浙01民终3456号)。

二、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1. 条款表述优化

  • 避免笼统表述× 无效条款:“员工在职期间创作的一切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 有效条款:“员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软件代码、文案等),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 附加例外条款
    “员工利用个人时间、资源创作且与岗位无关的作品,著作权归员工所有”。

2. 配套制度与证据

  • 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包含创作内容(如“设计师需完成平面设计工作”);
  • 任务分派记录:通过OA系统或邮件下达创作任务,注明作品用途;
  • 资源使用证明:记录员工使用单位设备、数据的情况(如服务器日志、软件授权记录)。

三、风险等级与应对策略

风险场景法律后果应对措施
条款未限定作品范围被认定条款部分无效,员工保留非职务作品权利。修订合同,增加“与工作任务相关”限定条件。
未支付专项创作对价法院可能调整权属归属或要求单位补偿。对核心创作岗位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金”,并在合同中注明。
员工离职后主张权属需证明离职后作品与在职任务连续性(否则权属归员工)。签订《离职补充协议》,明确后续作品处理规则(如优先受让权)。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条款过度宽泛被认定无效

  • 案情:某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职期间所有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后员工离职主张其业余开发的APP权属。
  • 裁判:法院认定APP与岗位无关,条款无效,权属归员工((2020)苏05民终2345号)。

案例2:限定条款获法院支持

  • 案情:某设计公司约定“员工设计的品牌视觉方案著作权归公司”,设计师离职后起诉主张权属。
  • 裁判:法院结合岗位职责(视觉设计岗)及任务邮件,认定条款有效((2021)京73民终456号)。

五、总结

  • 核心原则:合同约定需符合​“关联性”​​(与岗位职责相关)与​“合理性”​​(不剥夺员工非职务作品权利)。
  • 合规路径
    1. 细化条款:限定作品类型及创作场景;
    2. 证据闭环:留存任务分派、资源使用记录;
    3. 动态管理:定期审查合同与岗位匹配度,避免“一刀切”条款。

企业应通过​“精准约定+过程留痕”​降低法律风险,必要时咨询知识产权律师起草专项协议。

如何判断员工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为完成工作任务”

在判断员工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为完成工作任务”(即是否构成职务作品)时,需结合法律规则、合同约定及创作场景综合认定。以下从认定标准、争议情形、司法案例及企业风控建议展开分析:


一、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职务作品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要件具体内容实务证据示例
1. 存在劳动关系创作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包括试用期、在职期)。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
2. 属于工作任务创作内容与员工岗位职责直接相关,或由单位明确指派。岗位说明书、任务分派邮件、项目立项文件。
3. 体现单位意志作品创作目的服务于单位业务需求,且创作过程受单位管理(如进度汇报、修改审核)。内部审批流程记录、修改意见邮件、验收确认单。
4. 利用单位资源使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非必要条件,但可增强认定)。设备借用单、数据访问日志、专用软件使用记录。

二、争议情形与裁判规则

1. 模糊地带:非工作时间创作的作品

  • 情形:员工在业余时间完成与岗位相关的作品(如设计师在家设计公司海报)。
  • 裁判规则
    • 若作品内容与岗位职责匹配,且单位有证据证明属于工作任务(如口头指派),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2021)京73民终456号);
    • 若员工自主创作且单位未提出需求,一般不视为职务作品((2020)沪0115民初7890号)。

2. 职责外创作:与岗位无关的作品

  • 情形:程序员创作音乐作品、销售撰写小说。
  • 裁判规则
    • 作品与岗位职责无关联性,即使使用单位设备,也不构成职务作品((2019)粤03民终1234号)。

3. 资源使用争议:利用个人设备创作

  • 情形:员工用私人电脑完成工作任务(如文案撰写)。
  • 裁判规则
    • 关键看作品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及与职责关联,设备归属不影响职务作品认定((2022)浙01民终567号)。

三、企业举证要点与败诉风险

1. 高败诉风险场景

  • 证据链断裂:仅有劳动合同,无任务分派或创作过程记录;
  • 职责描述模糊:岗位说明书未明确创作类工作内容(如“其他领导交办事项”表述不足);
  • 资源使用存疑:无法证明员工使用了单位提供的专项资源。

2. 经典败诉案例

  • 案例:(2020)苏05民终2345号
    • 企业主张员工设计的商标为职务作品,但未能提供任务分派记录,且员工证明该设计为业余兴趣创作。
    • 法院认定:作品与岗位职责(行政岗位)无关,不属职务作品。

四、企业风控操作指南

1. 合同与制度规范

  • 劳动合同条款:markdown- 明确岗位职责包含“创作类工作”(如设计、文案、代码开发); - 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凡与本单位业务相关,均视为职务作品”。
  • 配套制度
    • 制定《职务作品管理办法》,规定作品提交、权属声明、资源使用流程;
    • 要求员工签署《职务作品确认单》并归档。

2. 任务分派与留痕

  • 操作模板
    • 使用OA系统下发任务,注明“作品用途、权属归属、完成标准”;
    • 重要项目保存创作日志(如设计稿版本迭代记录、代码提交记录)。

3. 资源使用管控

  • 操作建议
    • 对核心创作岗位配备专用设备,限制外部设备接入公司数据系统;
    • 定期备份员工工作文件至企业服务器,留存创作过程证据。

五、争议解决建议

1. 协商优先

  • 对权属争议作品,可协商签署《作品权属补充协议》,通过付费购买分成合作解决。

2. 诉讼策略

  • 举证重点
    • 提供任务分派证据链(如邮件、会议纪要);
    • 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作品与单位业务关联性(如代码与公司产品的兼容性分析)。

总结:认定“为完成工作任务”需紧扣职责关联性单位管理痕迹。企业应通过制度设计、过程管控及证据固化,将“灰色地带”作品明确纳入职务作品范畴,防范权属争议风险。

企业处置职务作品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职务作品权属问题时,常因法律理解偏差、合同约定不明或证据缺失引发争议。以下从法律依据、争议焦点、典型案例及应对策略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权属原则

1. 基础规定

  • ​《著作权法》第18条
    • 职务作品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两年优先使用权​(自作品交付起算);
    • 例外情形: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者仅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2. 约定优先

  • 单位与员工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职务作品权属(全部或部分归单位),但不得剥夺作者的署名权。

二、常见争议类型与司法裁判规则

1. 职务作品认定标准争议

  • 争议焦点:员工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作?
  • 裁判规则
    • 需同时满足:① 创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② 作品内容与员工职责相关;③ 创作行为由单位发起或认可(参考(2020)京73民终123号判决)。
    • 典型案例:某程序员在业余时间开发的工具软件,虽与其岗位技术相关,但因非单位指派任务,法院认定不属职务作品((2019)沪0110民初4567号)。

应对策略

  • 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范围;
  • 对重要创作任务下发书面立项通知,注明作品用途与权属。

2. 合同约定效力争议

  • 争议焦点
    •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概括约定“在职期间所有作品归单位所有”是否有效?
    • 员工离职后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职务作品条款约束?
  • 裁判规则
    • 法院倾向认定过度宽泛的权属条款无效,需结合具体创作场景判断((2021)粤03民终789号);
    • 离职后创作的作品,除非能证明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否则不属职务作品((2018)苏05民终2345号)。

应对策略

  • 避免使用“一切作品归单位”等笼统表述,改为列举特定作品类型​(如“本岗位涉及的方案、代码、设计图”);
  • 对离职后可能涉及的作品(如延续性项目),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属。

3. 特殊作品权属争议

​(1)计算机软件

  • 争议焦点:员工利用单位设备开发的软件,权属如何划分?
  • 裁判规则
    • 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服务器、测试环境)且体现单位意志,即使未明确约定,著作权仍归单位((2019)浙01民终3456号);
    • 员工使用自有设备开发但内容与岗位相关,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2020)津02民终1123号)。

​(2)自媒体账号内容

  • 争议焦点:员工运营的企业官方账号发布的图文/视频归属谁?
  • 裁判规则
    • 账号归属企业且内容体现企业意志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2021)京0491民初1234号);
    • 个人风格突出的文案或出镜视频,可能认定作者享有署名权((2022)沪0115民初5678号)。

应对策略

  • 对特殊作品类型(软件、账号内容)单独签订权属协议
  • 对员工个人创作与职务作品混同的情形,通过发布流程审批明确作品性质。

三、企业败诉高风险场景

1. 证据链缺失

  • 风险点: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任务分派记录、作品交付凭证等,导致无法证明职务作品属性。
  • 案例:某公司主张员工设计的海报为职务作品,但因未保存设计任务邮件,法院推定权属归员工((2020)鲁01民终2345号)。

2. 权属登记疏忽

  • 风险点:未及时对核心职务作品(如软件代码、产品设计图)办理著作权登记,维权时举证困难。
  • 案例:某企业起诉前员工侵权,因未登记且无法提供原始代码,法院驳回其诉请((2019)深0305民初1234号)。

四、风险防控体系建议

1. 合同条款精细化

  • 必备条款:markdown- 定义“职务作品”范围(如“利用工作时间或单位资源创作的作品”); - 明确权属归属(建议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保留署名权”); - 员工离职后作品处理规则(如“离职后一年内创作的同领域作品,单位享有优先受让权”)。

2. 创作过程留痕

  • 操作指引
    • 对重要作品要求员工提交创作日志​(记录各阶段完成时间);
    • 使用企业邮箱或内部系统传递作品文件,留存时间戳
    • 定期备份源代码、设计稿至独立服务器,避免证据灭失。

3. 权属登记与证据固化

  • 登记流程
    • 对核心作品(如软件、产品手册)办理著作权登记
    • 电子作品同步使用区块链存证​(如“版权家”“易保全”)固定权属。
  • 费用对比:存证方式成本(单件)司法认可度著作权登记500-1000元高区块链存证10-50元中高公证处公证800-2000元最高

五、争议解决路径

1. 协商与调解

  • 适用场景:争议作品商业价值较低或双方希望维持合作关系。
  • 操作建议:通过行业调解组织​(如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促成和解,约定权属及分成比例。

2. 诉讼关键证据清单

  • 举证重点
    •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
    • 作品创作指令(任务书、会议纪要);
    • 作品交付凭证(邮件往来、系统上传记录);
    • 单位资源使用证明(设备借用单、数据访问日志)。

总结:职务作品权属争议的核心在于​“创作性质”证明合同约定明确性。企业应通过“事前约定+过程留痕+权属固化”三层防御机制降低风险,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核心资产流失。

如何高效咨询著作权律师

在咨询著作权律师时,为确保沟通高效并获得有效法律建议,需注意以下关键事项,涵盖前期准备、沟通技巧、律师选择及风险规避:


一、咨询前的准备工作

1. 明确核心诉求

  • 问题类型:明确是著作权确权纠纷​(如权属争议)、侵权维权​(如抄袭、盗版)、合同审查​(如许可协议)还是涉外著作权问题。
  • 目标导向
    • 若需维权:明确是否希望赔偿、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等;
    • 若需确权:准备证明创作或权属转移的证据(如底稿、合同、登记证书)。

2. 整理基础材料

  • 权属证明: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表记录(时间戳或出版物)、转让/许可合同等(参考著作权权属证据分类)。
  • 侵权证据:侵权内容截图(需公证)、侵权方信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估算(如销售额下降、许可费损失)。
  • 相关文书:已签署的合同、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法院传票等。

提示:电子证据(如网页、聊天记录)建议提前公证或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


二、选择律师的关键要点

1. 验证专业领域

  • 专攻方向:确认律师主攻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著作权细分方向(如软件、影视、音乐等)。
  • 资质核查
    • 查看是否具备执业律师证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书;
    • 通过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检索律师代理的著作权案例及胜诉率。

2. 评估实务经验

  • 同类案件经验:询问是否处理过类似案件(如网络小说抄袭、短视频侵权、开源软件纠纷)。
  • 行业资源:是否熟悉版权局、行业协会(如音著协、文著协)的协作流程,能否快速对接专业鉴定机构。

3. 规避“万金油”律师

  • 警惕风险:避免选择声称“全领域精通”的律师,著作权案件需高度专业化;
  • 地域匹配:优先选择本地律师(熟悉当地法院裁判倾向)或在一线城市有团队的律师(涉外案件资源更优)。

三、咨询过程中的沟通技巧

1. 高效提问与倾听

  • 问题清单:提前列出关键问题(示例):
    • 我的权属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补充?
    • 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 可能的维权路径(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及成本预估?
    • 案件胜诉概率及执行风险?
  • 倾听逻辑:关注律师是否从证据链构建法律依据引用​(如《著作权法》第53条)、司法实践角度分析问题,而非仅给笼统结论。

2. 确认律师建议的可行性

  • 策略合理性
    • 若律师建议“高额索赔”,需追问依据(如判赔计算方式、类似案例参考);
    • 若建议“和解”,需评估和解条件是否保护核心利益。
  • 风险提示:要求律师明确告知案件潜在风险(如权属证据不足可能败诉、执行难等)。

3. 费用与合同条款

  • 收费模式:确认是风险代理​(按赔偿比例收费)、固定费用还是计时收费
  • 隐性成本:询问是否包含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额外支出;
  • 合同审查:签约前务必核对代理范围、解约条款、保密义务等内容。

四、需警惕的常见误区

1. 轻信“100%胜诉”承诺

  • 法律风险:著作权案件受证据效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绝对胜诉承诺可能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 理性判断:若律师未分析证据弱点即承诺必胜,需保持警惕。

2. 忽视“调解优先”可能性

  • 实务建议:对于中小型纠纷(如自媒体文章抄袭),调解或发函警告可能比诉讼更高效低成本,可主动询问律师是否提供非诉解决方案。

3. 低估涉外案件复杂性

  • 跨境维权:若涉及境外平台侵权(如YouTube、亚马逊),需确认律师是否熟悉《伯尔尼公约》、DMCA(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等跨境规则,能否协调国际取证。

五、咨询后的必要跟进

  1. 书面确认:要求律师提供书面分析报告​(含法律意见、行动方案、风险提示);
  2. 材料补充:根据律师建议完善证据(如补办公证、收集侵权方盈利数据);
  3. 定期沟通:约定案件进展反馈频率(如两周一次),避免被动等待。

六、附:咨询话术示例

  • 权属争议
    “我的小说被某平台转载,但对方声称作者是他人。现有手稿和邮箱投稿记录,是否足够证明权属?是否需要进一步公证?”
  • 侵权维权
    “某公司抄袭我的软件界面设计,已公证网页截图。通过诉讼索赔预计耗时多久?判赔金额如何计算?”
  • 合同审查
    “这份影视改编许可合同中,关于衍生作品收益分成的条款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通过系统化准备和精准沟通,可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专业价值,降低著作权纠纷中的法律风险。

常见著作权权属证明有哪些?

在著作权维权(包括刑事报案、民事诉讼等)中,权属证明是核心基础,直接决定案件能否被受理及胜诉可能性。以下是著作权权属证据的详细分类及法律依据,结合实务操作要点:


一、权属证据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权属证据。


二、权属证据分类与实务要点

1. 原始权属证据(适用于原始作者)​

证据类型操作要点法律效力
​(1)创作底稿– 手稿、设计草图、工程文件、源代码等原始载体;
– 电子文件需保存原始存储介质(如硬盘、U盘)。
直接证明创作过程,效力最高。
​(2)首次发表证明– 出版物(书籍、期刊)的ISBN/ISSN号及出版合同;
– 网络首次发布的时间戳、区块链存证。
证明作品公开时间,对抗“时间先后”争议。
​(3)署名证据– 作品原件上的署名(如绘画签名、软件界面开发者信息);
– 公开平台(如微博、公众号)发布的署名作品。
法律推定作者身份,但可被相反证据推翻。

实务提示

  • 电子作品建议使用可信时间戳​(TSA)或区块链存证​(如“至信链”“蚂蚁链”)固定创作时间;
  • 创作过程记录(如设计修改邮件、会议纪要)可作为辅助证据。

2. 继受权属证据(适用于受让方、被许可方)​

证据类型操作要点常见风险
​(1)著作权转让合同– 需明确转让的权利种类(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 经国家版权局备案可增强证明力。
未备案合同可能被质疑真实性。
​(2)许可协议– 独占许可需书面合同,普通许可可口头但建议书面;
– 注明许可范围、期限、地域。
超范围使用易引发侵权争议。
​(3)继承/赠与公证– 作者死亡后,继承人需提供遗嘱或法定继承公证书;
– 受赠人需有书面赠与协议及公证。
未公证的继承可能被其他继承人质疑。

实务提示

  • 受让方应在合同中要求转让方提供原始权属证明​(如底稿、登记证书);
  • 跨境著作权转让需办理涉外著作权合同备案​(国家版权局)。

3. 辅助权属证据(增强证明力)​

证据类型适用场景操作建议
​(1)著作权登记证书已进行自愿登记的作品登记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地方版权局。
​(2)第三方认证– 软件代码的代码签名证书;
– 摄影作品的EXIF信息。
技术手段固定作品属性及作者信息。
​(3)行业公认证明– 参赛获奖证书(如摄影大赛);
– 学术论文的收录证明(如SCI检索)。
利用权威机构背书强化权属可信度。

注意

  • 著作权登记非强制,但登记证书是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权属证据;
  • 登记时需提交作品样本,建议选择非公开留存以避免泄密。

三、特殊作品的权属证明

1. 职务作品

  • 单位权属:提供劳动合同、职务创作任务书、单位声明文件;
  • 个人权属:若约定权属归作者,需有书面协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2. 委托作品

  • 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权属归属,否则默认归受托人所有(《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3. 匿名/化名作品

  • 出版单位或登记机构出具的权属声明,辅以稿费支付记录、编辑沟通记录等。

4. 涉外作品

  • 根据《伯尔尼公约》,提供作品在来源国的权属证明及公证认证文件(需经使领馆认证)。

四、权属证据的实务风险防控

  1. 证据链完整性
    • 单一证据(如登记证书)可能被质疑,需结合创作过程证据(如设计草图、版本迭代记录);
    • 例如: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需提供源代码+开发文档+测试记录
  2. 公证与鉴证
    • 对关键证据(如侵权网站内容)办理公证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 电子数据使用司法鉴定机构提取(如恢复硬盘删除文件)。
  3. 证据时效性
    • 网络发表证据需及时存证(如时间戳应在发现侵权后立即申请);
    • 超过6个月的网页截图可能因服务器更新而无法验证。

五、典型案例参考

  1. ​“琼瑶诉于正案”​
    • 琼瑶提交《梅花烙》剧本手稿、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法院认定其权属;于正因无法提供创作证据败诉。
  2. ​“腾讯诉抖音《王者荣耀》视频侵权案”​
    • 腾讯通过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合同证明权属,获法院支持。
  3. ​“音乐作品抄袭争议”​
    • 权利人提供DEMO小样、作曲软件工程文件时间戳,成功证明作品创作在先。

六、总结

核心原则:权属证据需形成“创作—署名—发表/登记—维权”完整链条,避免依赖单一证据。
实务建议

  • 创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时间戳存证或著作权登记;
  • 重要作品(如商业软件、影视剧本)建议办理公证保管
  • 权利转让时严格审查对方权属文件,避免“带病交易”。

通过系统化保存和强化证据效力,可大幅降低维权中的权属争议风险。

竞业限制案件中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实务问题讨论

竞业限制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部分就业自主权而得以实现的,实际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就业权与生存权的冲突和平衡。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如何设计竞业限制协议,使得其希望予以约束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同时发挥竞业限制责任对离职劳动者甚至在职员工的威慑作用,是值得予以重视的问题。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返还及违约金等实务问题,本文将重点讨论竞业限制案件中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问题。

有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是根据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得出的。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工资的构成问题。关于员工工资构成主要包括应得工资的各种组成部分,这些部分涵盖了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具体而言,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奖等。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化企业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以留住人才并用作吸引和招募外来人才的主要手段及筹码之一。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而该问题会对企业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股票收益不属于劳动报酬,比如(2022)沪0114民初16805号之一案件,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涉及的财产性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与企业经营状况和股票价格密切相关,并非企业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固定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故股权收益有别于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但有的法院却认为,股票收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比如(2020)京03民终13230号案件,法院认为“限制性股票应计入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基础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充分考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业绩、贡献、地位和作用,其目的是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任岗职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故从用人单位授予劳动者限制性股票的目的考察,体现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平衡劳动者报酬与用人单位效益的典型特征。劳动者能够获得股权激励相应收益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即付出了劳动并实现了股权激励协议中相应的义务。从本质上来看,股权激励所产生的收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于股权激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部分认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者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因行使股权发生的纠纷除外。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征求意见稿 》仍然没有解决到底如何判断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未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解决。

因此,在目前缺少统一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口径的前提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设计股权激励时,如何设计使该股权激励并非劳动报酬,将是关键问题。而用人单位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采取竞业限制措施时也应当更加慎重。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郭宇鹏)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代理原告赢得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一审胜诉

近日,锋线团队陈豪辉律师、王承恩律师在代理深圳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位前员工的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一审程序中,获得胜诉判决。

王某、詹某系原告前员工。其中,王某为负责研发工作的副总经理,詹某系研发人员,两人均与原告签署了保密协议。

原告对自主研发、用于控制所生产的设备正常运行的程序代码采取加密等保密措施,同时不允许员工未经申报,私自将个人笔记本电脑带入办公区域。詹某根据王某要求,将原告自主研发的程序代码在未加密的状态下复制到王某私自带入办公区域的笔记本电脑,被原告及时发现,并固定相关证据。

詹某根据王某要求,将原告自主研发的程序代码在未加密的状态下复制到王某私自带入办公区域的笔记本电脑,被原告及时发现,并固定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程序代码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王某与詹某的行为致使案涉程序代码脱离了原告的控制,存在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Mr.Chen Haohui and Mr.Wang Chengen,members of ACIES team,received a winning judgment from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in the first instance of a civil dispute over trade secret recently. They represented a company in Shenzhen filing the litigation against two former employees.

Wang and Zhan were former employees of the plaintiff. Wang was the deputy general manager responsibl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work. Zhan was a R&D personnel. Both of them have signed Non-disclosure agreements with the plaintiff.

The plaintiff has taken confidentiality measures such as encryption for the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program code used to control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produced equipment, and does not allow employees to bring personal laptops into the office area without declaration.

According to Wang’s request, Zhan copied the program code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by the plaintiff in an unencrypted state to Wang’s laptop that he brought into the office area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plaintiff promptly discovered this and fixed the relevant evidenc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held that the program code involved in the case constitutes the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and the actions of Wang and Zhan have caused the program code involved in the case to be out of the plaintiff’s control, posing a risk of disclosure and use, and obtaining the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through improper means. So that,Wang and Zhan constituted the joint infringement of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

附一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代理被告赢得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委托合同纠纷

近日,盈科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与盈科深圳张林律师合作,代理某被告在涉及“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委托合同纠纷的一审程序中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撰写的专利申请材料大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双方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驳回原告包括退款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之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撤回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

Lawyer Wang Cheng’en from the ACIES team collaborated with Lawyer Zhang Lin from Yingke Shenzhen to represent a defendant in winning the first instance of a contract dispute involving “abnormal patent applicatio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eld that a large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materials entrusted by the plaintiff to the defendant were identified by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as “abnormal patent applications”, which disturbed the normal ord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and review and damaged the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so the contract involved in the case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invalid, thus rejecting all the plaintiff’s claims, including refund.

The plaintiff failed to pay the fee on time after filing an appeal, it has been deemed that the appeal has been automatically withdrawn. And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took effect.

附一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与央企公司律师合作,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中扩大战果

盈科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和史彩云律师,与某央企的公司律师共同办理的起诉梅州某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认定梅州某企业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的基础上,二审判决除了将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提高到200万元之外,还认定原告的某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Mr. Wang Chengen and Ms. Shi Caiyun of the ACIES Team, together with corporate lawyers of a central enterprises, jointly handled a lawsuit case of infringement of trademark rights by A enterprise in Meizhou. Recently,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High People’s Court made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On the basis that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determined that A enterprise had constituted an infringement of the plaintiff’s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should compensate for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safeguarding rights amounting to 500,000 yuan, the second – instance judgment not only increased the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safeguarding rights that the defendant should compensate to 2 million yuan, but also determined that a certain trademark of the plaintiff is an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and required the defendant to stop the infringement.

附二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