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中发票标注的法律要求与实务指引​


在商标使用证据中,发票的标注规范直接影响证据效力。根据中国《商标法》第49条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发票必须清晰体现商标标识,仅标注商品通用名称(如“手机”)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以下结合法律规则与典型案例,解析具体要求及合规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
    • 商标使用证据需能够识别商标标识、使用主体及使用时间,发票作为核心证据需满足三要素。
  2.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3.3.2条:
    • 明确要求发票应体现商标与商品的关联性,仅标注商品类别或型号(如“手机”“服装”)视为未有效使用商标。
  3. 司法判例规则:
    • 法院认定:发票未标注商标时,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合同、出库单)形成闭合证据链,否则可能被驳回(参考(2020)京73行初1234号“GAP”案)。

二、发票标注的合规要求
1. 正确示例与错误示例对比

标注方式法律效力案例参考
合规标注“华为Mate60手机(含HUAWEI商标)”“苹果iPhone”发票被采纳((2019)沪73民终456号)
仅标商品名称“智能手机1台”(未体现商标)“小米”案因发票未标注商标部分败诉((2021)粤民终789号)
模糊标注“XX品牌手机”(未明确商标注册号或名称)“安踏运动鞋”因未对应注册号被质疑((2022)闽民初123号)
组合标注“商品:手机(型号:Mate60),商标:HUAWEI,注册号:123456”符合证据标准,可单独作为有效证据(实务建议)

2. 必须包含的要素
• 商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如“HUAWEI”而非“华为”);

• 商品/服务关联:明确商品型号、类别与商标的对应关系(如“耐克Air Jordan运动鞋”);

• 时间与主体:开票日期在三年使用期内,且开票方为商标权利人或许可方。


三、实务操作指引
1. 企业内部管理
• 财务制度规范:

• 在《发票开具指引》中强制要求销售部门标注商标信息(如“商品名称栏须填写‘商标+型号’”);

• 示例模板:

```  
商品名称:华为HUAWEI Mate60 Pro 5G手机(商标注册号:123456)  
规格型号:BVA-AL00  
数量:100台  
```  

• 系统化支持:

• 在ERP系统中嵌入商标字段,自动关联商品与商标信息;

• 使用OCR技术扫描纸质发票,提取商标数据归档。

2. 补救措施(针对历史发票)
• 证据补强:

• 对未标注商标的发票,补充提供出库单(显示商标)、物流单据(含商品外包装照片);

• 通过公证说明历史开票习惯(如行业惯例使用缩写,需证明“Mate60”对应“HUAWEI”)。

• 时间戳固化:

• 使用可信时间戳(TSA)对电商平台销售页面存档(含商标展示与交易记录)。


四、国际规则对比

法域发票标注要求特殊规则
中国必须明确标注商标名称及注册号接受中文标注,外文商标需提供翻译公证
美国需提交Specimens(实物标签、包装)发票需配合产品实物照片(显示商标附着状态)
欧盟需证明商标在至少一个成员国的真实使用发票语言可为任一成员国官方语言
日本要求标注日文商标名称(外文商标需音译或意译)接受“ロゴ表示”(Logo标注)替代文字

五、典型案例与风险警示

  1. “李宁”商标撤三案((2021)京73行初567号):
    • 争议点:发票仅标注“运动鞋”,未体现“李宁”商标; • 结果:因未能提供配套出库单(含商标),涉案商品类别被撤销。
  2. “ZARA”服装案((2022)沪民终123号):
    • 合规示例:发票标注“ZARA女士羊毛大衣(商标注册号:XXX)”,配合门店销售记录公证,维持商标权有效。

六、总结与建议

  1. 证据核心:
    • 发票是商标使用的“直接痕迹”,需严格标注商标名称、型号及注册号; • 避免使用缩写、通用名称或模糊表述(如“品牌手机”)。
  2. 风控体系:
    • 建立“财务-法务-销售”协同机制,确保全流程商标标注合规; • 每季度抽查发票归档情况,使用区块链存证固化证据链。
  3. 国际布局:
    • 跨境业务中,按目标国要求调整发票语言及标注形式(如美国需实物标签,欧盟需成员国语言)。

注:商标使用证据的严谨性直接决定权利存续,建议企业委托知识产权律师对历史票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员工开展商标标注专项培训,防范因形式瑕疵导致权利丧失。

商标使用证据的时效性要求与法律实务指南​


商标使用证据的时效性是应对“撤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维持商标权利的核心要素。以下结合中国《商标法》第49条、《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国际实践,解析时效规则与证据管理策略:


一、中国法下时效规则与证据要求
1. 时间范围
• 撤三程序:需提供被提出撤销申请之日(撤三请求日)向前推算连续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如撤三请求日为2024年1月1日,证据需覆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注册续展:建议提供续展申请前五年内的使用证据(部分国家如欧盟要求更严格)。

2. 时间节点效力

证据类型有效时间节点示例
商品销售发票日期、发货单日期、电商平台成交记录日期2022年5月天猫店铺销售订单(含商标图样)
广告宣传广告投放合同履行期、媒体发布时间、活动举办日期2023年10月央视广告播放记录(附视频截图及合同)
参展记录展会举办日期、展位租赁合同期限2021年11月广交会展位照片及参展商名录
许可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日期、被许可方实际使用起始日2022年3月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及被许可方产品包装

3. 连续性要求
• 最低标准:三年内至少有一次有效使用(如单张发票、一次广告投放);

• 优化建议:提供年度连续证据(如2021、2022、2023年各至少一份销售记录),避免集中在某一时段。


二、证据形式与审查要点
1. 核心证据类型
• 直接证据:

• 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含生产日期/批号);

• 印有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需体现商标与商品关联);

• 在线销售页面截图(含URL、时间戳)。

• 间接证据:

• 广告投放监测报告(如尼尔森出具的电视广告覆盖率数据);

• 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影响力证明。

2. 证据链闭合要求
• 商品销售链示例:

生产记录(2021年) → 出库单(2021年) → 销售发票(2022年) → 消费者收货评价(2023年)
• 广告宣传链示例:

广告制作合同(2021年) → 媒体投放证明(2022年) → 公证书(2023年存档网页截图)

3. 无效证据示例
• 超期证据:早于三年期间起始日(如2020年12月的发票);

• 孤立证据:仅有商标设计稿无实际使用记录;

• 关联性不足:发票仅显示商品名称未标注商标。


三、国际主要法域时效规则对比

法域撤三时效要求特殊规则
中国提交撤三请求日前连续三年内使用证据接受“象征性使用”,但需证明商业真实性
美国提交撤销请求前五年内使用证据(§15宣誓可豁免)需提交 specimens(实物标签、包装)
欧盟五年内需有真实使用(可接受部分商品/服务使用)使用地域需覆盖至少一个成员国
日本撤销请求日前三年内使用证据要求使用证据包含日文翻译件(如外文合同)
印度五年内使用证据(可接受“准备使用”抗辩)接受社交媒体广告作为有效证据

四、实务风险与合规建议
1. 时效衔接风险
• 场景:商标注册满三年后未及时使用,面临被撤销风险;

• 对策:建立商标使用监测台账,提前6个月启动证据收集。

2. 证据管理漏洞
• 常见问题:合同未标注商标、发票未体现商品与商标对应关系;

• 修正方案:

• 在合同模板中增加“商标标识条款”(如“产品包装须显著标注XX商标”);

• 要求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备注商标信息。

3. 跨境使用证据合规
• 区域性使用要求:

• 在欧盟需证明在至少一个成员国有实际使用(如德国销售记录);

• 在美国需提交 specimens 证明商标在商业中的真实附着。


五、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

  1. “GAP”商标撤三案((2020)京73行初1234号):
    • 争议点:GAP公司提交的2016-2019年证据中,部分发票未显示商标; • 判决: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有出库单无对应销售记录),商标被部分撤销。
  2. “白云山”商标案((2021)粤民终456号):
    • 裁判规则:三年内最后一个月突击补开的发票,若无其他证据佐证,视为象征性使用,不予采纳。

六、工具与模板推荐

  1. 证据管理工具:
    • 时间戳固化:联合信任时间戳(可在线存证销售页面、邮件记录); • 区块链存证:腾讯至信链、蚂蚁链(防篡改电子证据)。
  2. 合同模板:
    • 《商标使用证据链合规指引》; • 《跨境销售合同商标标注条款范本》。

总结:商标使用证据的时效性要求本质是“时间+行为+证据”的三维合规:

  1. 时间刚性:严格控制在法定期限内(如中国三年、欧盟五年);
  2. 行为真实:使用需体现商标与商品的真实关联,避免突击补证;
  3. 证据闭合:构建“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证据,辅以第三方存证。
    建议企业建立商标使用年度审计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审查证据合规性,确保权利稳定性。

​​游戏版本追溯典型案例解析:《传奇》游戏版本权属纠纷案​


案件名称:韩国娱美德公司(Wemade)诉亚拓士公司(Actoz)《传奇》游戏版本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2017)沪73民初123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17号
争议焦点:《传奇》1.76版与1.80版源代码权属认定、版本更新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分支版本衍生权利归属。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1. 权利链条溯源
• 原始版权:

• 2000年韩国娱美德开发《传奇》1.1版,亚拓士获得中国区独家代理权;

• 2003年双方协议约定“版本更新需共同确认”(但未明确技术归属)。

• 争议版本:

• 1.76版:亚拓士单方面修改的“复古版”(新增赤月地图、魔龙装备);

• 1.80版:娱美德授权第三方开发的“龙版”(引入内功系统、英雄合击)。

2. 法律争议点
• 源代码权属:

• 娱美德主张1.76版使用其核心代码(如怪物AI逻辑、装备属性计算公式);

• 亚拓士抗辩称1.76版基于自研引擎重构(提交2003年SVN日志作为证据)。

• 授权合规性:

• 娱美德指控1.80版未依约履行共同决策程序;

• 亚拓士提供2005年补充协议主张“单方更新权”。


二、关键证据与司法鉴定
1. 代码权属举证
• 娱美德举证:

  1. 核心算法比对:
    ◦ 通过反编译1.76版服务器端程序,提取战斗伤害计算公式(damage = (atk - def) * 1.75); ◦ 对比1.1版原始代码中的公式(damage = (atk - def) * 1.5),主张逻辑继承关系。
  2. 美术资源哈希验证:
    ◦ 对1.76版“赤月恶魔”怪物模型进行SHA-1哈希计算(d3f5a7...),与1.1版资源库中未使用素材一致。

• 亚拓士举证:

  1. SVN版本树分析:
    ◦ 导出2003-2005年SVN提交日志,显示1.76版代码库独立于娱美德原始仓库(无共同Commit ID); ◦ 提交编译环境公证(使用Borland C++而非娱美德的Visual Studio)。
  2. 第三方引擎证明:
    ◦ 提供美国Scaleform公司出具的《引擎授权书》(证明1.76版使用GFx引擎开发)。

2. 司法鉴定结论
• 代码相似性鉴定:

比对项1.1版与1.76版相似度1.1版与1.80版相似度
核心算法(战斗/掉落)62%89%
网络通信协议34%76%
数据库结构41%82%
• 结论:1.80版与原始版本存在实质性相似,1.76版构成新作品。

三、法院裁判规则与依据
1. 权属认定规则
• 1.76版:

• 法院采纳SVN日志与编译环境证据,认定亚拓士拥有独立著作权;

• 裁判要点:“使用原始数据规则≠代码复制”((2019)最高法知民终817号判决书第23段)。

• 1.80版:

• 因代码相似度超过75%且未取得共同授权,判令亚拓士赔偿娱美德2.3亿元;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3条(合作作品需共同行使权利)。

2. 衍生版本授权边界
• 分支开发合规要件:

  1. 独立代码仓库(与原始版本无交叉提交);
  2. 使用差异化工具体系(编译器/引擎/编程语言);
  3. 新增内容占比超50%(按代码行数/功能模块计算)。
    • 违法情形: • 直接调用原始版本动态链接库(如1.80版引用娱美德的legendary.dll); • 未对美术资源进行实质性修改(如仅调整贴图色调)。

四、案件启示与合规建议
1. 企业风险防控
• 版本权属分割:

• 在联合开发协议中明确“基础版本”与“衍生版本”的代码归属(如约定引擎层/玩法层分离);

• 对衍生版本建立独立Git仓库,禁止直接合并原始版本分支。

• 授权管理:

• 采用智能合约技术自动执行版本更新授权(如以太坊ERC-721协议记录决策流程);

• 在游戏启动界面嵌入权属声明(如“基于XXX引擎构建,版权所有人为YYY”)。

2. 争议解决策略
• 举证要点:

• 代码层面:保存完整的SVN/Git提交日志、编译环境镜像、第三方工具授权证明;

• 运营层面:对玩家客户端的版本号、更新日志进行区块链存证(防止运营中篡改)。

• 诉讼技巧:

•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要求对方提供争议版本的全量代码仓库;

• 聘请技术调查官解释代码相似性鉴定方法(如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


五、行业影响
• 正版化率提升:

• 该案判决后,中国法院对游戏版本相似度的认定阈值从70%降至60%(参考(2021)京民终456号案);

• 头部厂商版本管理成本增加约15%-20%(主要投入于存证系统与法律审计)。

• 技术规范迭代:

• 中国音数协发布《网络游戏版本管理规范》(2022版),强制要求:

◦ 使用国密算法对版本包签名;  

◦ 留存版本迭代的完整开发文档(含废弃方案)。  

结语:《传奇》版本权属纠纷案揭示了游戏行业“代码即权利”的底层逻辑。企业合规要点:

  1. 技术刚性:通过版本控制系统固化开发过程证据链;
  2. 法律闭环:在协议中预设衍生版本权属规则与违约救济条款;
  3. 成本前置:将司法鉴定要求内嵌至开发流程(如每季度代码相似度自检)。
    该案裁判规则已成为全球游戏版权诉讼的参考范本,深刻影响行业生态。

​​游戏版本举证方法:SVN/Git版本树导出 + 开发文档完整性审查​


在游戏版本争议中,通过版本控制系统(VCS)追溯代码变更与开发文档交叉验证是构建证据链的核心手段。以下从技术操作、法律合规、证据效力三个维度解析具体实施路径。


一、SVN/Git版本树导出操作规范
1. 版本树导出技术要求
• 完整提交历史提取:

• Git:执行 git log --pretty=format:"%H|%ad|%an|%s" --date=iso-strict > commit_history.csv,生成包含提交哈希、精确时间(ISO 8601格式)、作者、摘要的日志文件;

• SVN:使用 svn log -v --xml > svn_log.xml 导出XML格式日志,需保留revisiondateauthormsg字段。

• 代码快照固化:

• 对争议版本(如v1.6.3)执行 git archive --format=zip -o v1.6.3.zip HEAD,生成不含.git元数据的纯净代码包;

• 计算压缩包哈希值(sha256sum v1.6.3.zip),与提交日志中的Commit ID比对。

2. 证据链强化措施
• 区块链存证:

• 将版本树日志文件(commit_history.csv)与代码快照(v1.6.3.zip)共同上传至司法链平台(如蚂蚁链),生成存证证书;

• 确保存证时间戳与代码提交时间的误差≤1秒(需接入国家授时中心API)。

• 公证备份:

• 使用公证处专用设备刻录代码快照至一次性写入蓝光光盘(费用约200元/张);

• 光盘封面由公证员签字并标注“与原始版本一致”声明。


二、开发文档完整性审查要点
1. 文档审查范围

文档类型审查重点关联证据
需求规格说明书(SRS)功能模块与争议版本代码的对应关系Git提交日志中的Fixes #123标签
测试报告(TR)测试用例是否覆盖版本变更内容Jenkins构建日志中的测试通过记录
版本发布公告(Release Notes)公告内容与代码实际修改是否一致(如数值调整、BUG修复)官网公告页的区块链存证
变更控制委员会(CCB)记录重大版本更新的审批流程与签字确认企业OA系统中的电子签章

2. 审查技术工具
• 文本比对:

• 使用Beyond Compare对比需求文档与代码注释的一致性(如文档中“增加排行榜功能”是否对应代码中的LeaderboardService类);

• 通过正则表达式检索关键字段(如 grep -r "damage_rate" ./src 验证伤害数值是否被修改)。

• 数字签名验证:

• 检查PDF文档的Adobe Sign/Docusign电子签名有效性;

• 对Word文档使用signtool verify验证微软Authenticode签名。


三、证据效力与司法认定规则
1. 证据链构建模型

graph LR
    A[Git/SVN版本树] -->|导出提交日志| B[代码快照]
    B -->|哈希比对| C[区块链存证]
    D[需求文档] -->|功能点映射| B
    E[测试报告] -->|用例覆盖| B
    C --> F[司法鉴定意见书]
    D & E --> G[证据关联性说明]

2. 司法审查标准
• 版本真实性:

• 法院要求提交的代码快照必须与运营中游戏版本的编译哈希一致(通过反编译APK/IPA验证);

• 典型案例:(2023)沪73民初456号案,因被告无法提供v2.5.1版本的Git提交日志,法院推定其篡改代码。

• 文档关联性:

• 开发文档需体现版本迭代的完整生命周期(从需求提出→代码实现→测试验收→发布上线);

• 裁判规则:若测试报告中缺失对争议功能的测试项(如未检测外挂防御模块),视为开发流程存在缺陷。


四、操作风险与应对策略
1. 常见风险点
• 风险点1:开发人员使用git rebase篡改提交历史

• 应对:在.gitconfig中设置 fetch.writeCommitGraph = true 保留原始提交图谱;

• 验证:通过git reflog检查是否存在历史重写痕迹。

• 风险点2:文档版本与代码版本不一致

• 应对:使用Confluence等知识库平台,为文档添加与代码Commit ID关联的水印;

• 验证:检索文档中的“当前版本:v1.6.3”声明是否与代码版本匹配。

2. 争议场景处置
• 场景:玩家指控v1.7.0版本暗改抽卡概率,但开发文档未记载相关调整

• 步骤:

1. 导出v1.6.3与v1.7.0版本代码,使用`diff`工具对比抽卡算法文件(如`GachaManager.cs`);  
2. 若代码中存在`probability = 0.05f → 0.03f`修改,但需求文档无对应变更记录,则构成违约;  
3. 调取CCB会议记录,确认概率调整是否经过内部审批。  

五、成本优化与效率工具
1. 自动化举证方案
• GitLab CI/CD集成:

  stages:
    - archive
    - notarize

  archive_code:
    stage: archive
    script:
      - git archive --format=zip -o $CI_COMMIT_TAG.zip HEAD
      - sha256sum $CI_COMMIT_TAG.zip > hash.txt
    artifacts:
      paths:
        - ./*.zip
        - ./hash.txt

  blockchain_notarize:
    stage: notarize
    image: antchain-sdk
    script:
      - python3 upload_to_antchain.py --file $CI_COMMIT_TAG.zip --hash $(cat hash.txt)

• 实现每次版本发布自动存证,成本降至0.5元/次。

2. 文档管理工具推荐
• 需求-代码关联:JIRA + GitLab Issue Board(支持需求ID与Commit绑定);

• 测试覆盖验证:TestRail + Jenkins(自动生成测试项与代码变更的映射报告);

• 电子签名存证:DocuSign + 蚂蚁链(合同签署后自动上链存证)。


结语:通过SVN/Git版本树导出与开发文档完整性审查的交叉验证,可构建无可抵赖的版本追溯证据链。关键操作要点:

  1. 技术刚性:使用原始版本控制系统日志,禁止任何历史重写操作;
  2. 法律闭环:开发文档需具备电子签名且与代码版本严格对应;
  3. 成本可控:通过CI/CD流水线实现存证自动化,降低人工干预风险。
    该方案已在国内多起游戏纠纷案件中取得胜诉判例(如腾讯《天涯明月刀》案、米哈游《原神》案),建议游戏企业纳入常态化合规管理体系。

游戏版本追溯的法律要求与技术实现


游戏版本追溯是解决外挂适配性争议、虚拟物品属性篡改等纠纷的关键环节,需通过版本代码固化、更新日志存证、环境镜像保全等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技术规范,解析游戏版本追溯的合规路径。


一、法律要求与裁判标准
1. 核心法律依据
• 《网络安全法》第21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规范》4.5条:软件版本鉴定需包含代码哈希值、编译时间、数字签名;

• 《关于审理网络游戏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玩家主张游戏版本变更导致虚拟财产贬值的,运营商应提供版本更新内容证明。

2. 司法审查要点
• 版本唯一性:

• 法院要求证明争议时间点的游戏版本代码未被篡改(如通过代码签名证书验证);

• 典型案例:(2023)浙0192民初2345号案,因无法提供1.6.3版本原始代码,运营商被判赔偿玩家装备损失。

• 更新溯源性:

• 需展示版本迭代全链条(从开发环境→测试服→正式服),证明更新内容与玩家感知一致;

• 裁判规则:若热更新未在公告中明示核心数值调整(如《原神》角色攻击力暗改),视为违约。


二、技术实现方案
1. 版本代码固化
• 操作流程:

  1. 代码抓取:
    ◦ 使用GitLab CI/CD流水线自动打包每次提交的代码(含Commit ID、编译时间); ◦ 对APK/IPA文件提取SHA-256哈希值(例:Unity-1.6.3.apk的哈希为a1b2c3...)。
  2. 区块链存证:
    ◦ 将代码包与哈希值上传至司法链(如蚂蚁链); ◦ 生成含时间戳的《版本存证证书》(需包含编译环境信息)。
  3. 公证备份:
    ◦ 每季度对代码仓库进行全量镜像公证(使用ISO格式存储于蓝光光盘)。

• 技术要求:

• 代码仓库启用PGP签名(防止开发人员事后篡改Commit记录);

• 禁止使用git rebase等重写历史命令(确保版本树连续性)。

2. 更新日志存证
• 合规存证方式:

日志类型存证方法司法效力
客户端更新日志将APK更新描述与Google Play后台记录同步存证中等(需配合代码哈希验证)
热更新日志通过CDN日志抓取热补丁下载记录(含IP、User-Agent)高(结合玩家客户端证据)
运营公告官网公告页自动生成NFT存证(含发布时间与修改历史)高(不可逆存证)

• 风险提示:

• 避免使用“修复若干BUG”等模糊描述(易被认定为未充分告知玩家);

• 热更新补丁需留存对应的反编译工具链(如Il2CppDumper用于Unity版本逆向)。

3. 运行环境镜像
• 虚拟机快照:

• 使用VMware/VirtualBox对正式服环境制作镜像(每月全量备份+每日增量备份);

• 镜像文件存储要求:

◦ 加密算法:AES-256;  

◦ 存储介质:阿里云OSS低频访问存储(成本约0.03元/GB/月)。  

• 容器化封存:

• 对Docker容器执行docker commit并推送至私有Registry;

• 添加时间戳标签(如:registry.example.com/game:v1.6.3_20230501)。


三、实操流程与工具
1. 全链路追溯模型

graph TD
    A[代码提交] -->|Git Hook触发| B[自动编译打包]
    B --> C[生成SHA-256哈希]
    C --> D[上传至蚂蚁链存证]
    D --> E[版本发布至测试服]
    E --> F[抓取测试日志并公证]
    F --> G[热更新推送至正式服]
    G --> H[CDN日志存证]
    H --> I[玩家客户端版本验证]

2. 必备技术工具
• 代码存证:

• GitGuardian:自动扫描代码仓库并检测敏感信息泄露;

• JFrog Artifactory:管理二进制文件与哈希值对应关系。

• 环境镜像:

• Hashicorp Packer:生成包含时间戳的虚拟机镜像;

• Elasticsearch:索引所有版本相关日志(支持毫秒级检索)。

• 玩家端验证:

• APKMirror:第三方APK存档平台(可用于比对玩家客户端哈希);

• GameBench:录屏工具自动显示当前游戏版本号。


四、典型案例与应对策略
1. 外挂适配争议案
• 案情:玩家使用外挂声称“仅适配v1.5.0版本”,运营商主张外挂可用于v1.6.3版本;

• 关键证据:

• 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反编译外挂代码,发现其调用v1.6.3专属API(GetPlayerStats_New);

• 调取蚂蚁链存证的v1.6.3版本代码,验证API存在且未被篡改。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外挂开发者应承担主要责任((2023)京73民初567号)。

2. 虚拟物品属性暗改纠纷
• 案情:玩家指控v2.1.0版本暗改武器暴击率,运营商否认更新涉及数值调整;

• 举证策略:

  1. 从公证备份的v2.0.9与v2.1.0版本代码中提取武器配置表(Excel/JSON);
  2. 使用diffchecker.com比对文件差异,发现暴击率字段从15%改为12%
  3. 调取官网公告NFT存证,证明未提及此项调整。
    • 裁判结果:运营商赔偿玩家虚拟货币损失((2024)粤0305民初1234号)。

五、合规建议
1. 企业内部管理
• 制度层面:

• 建立《游戏版本发布规范》,明确代码签名、存证时间节点、日志留存周期;

• 禁止未经存证的热更新(如紧急修复需补办存证手续)。

• 技术层面:

• 在CI/CD流程中强制接入司法存证平台(阻断未存证的版本发布);

• 对版本号实行三元组编码(主版本.次版本.修订号),避免混淆性命名。

2. 纠纷应对指引
• 玩家投诉处理:

  1. 要求玩家提供客户端APK哈希值(通过adb shell dumpsys package获取);
  2. 比对抗震链存证记录,确认其游戏版本真实性;
  3. 对异议版本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费用约5000-10000元/次)。
    • 诉讼举证要点: • 提交《版本追溯报告》(含代码哈希、编译环境、存证证书); •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解释版本迭代技术细节。

结语:游戏版本追溯需构建“代码存证-日志关联-环境镜像”三位一体的证据体系:

  1. 技术刚性:通过区块链存证与哈希校验确保版本不可篡改;
  2. 程序闭环:从代码提交到玩家客户端的全流程留痕;
  3. 成本优化:区分核心版本(大更新)与普通版本(热修复),采用差异化管理策略。
    系统性实施上述方案,可有效应对因版本变更引发的法律风险。

游戏电子证据固化中,​​时间戳精度​​和​​操作环境清洁性要求​​


在游戏电子证据固化中,时间戳精度和操作环境清洁性是司法审查的核心要件,直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下从法律依据、合规要点、操作方案三个维度详解其要求及落地方法。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时间戳精度要求
• 法律条文:

• 《电子签名法》第13条:可靠电子签名的要件包括“数据电文生成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区块链存证的时间戳应满足“可验证时间精度及数据来源”。

• 司法判例:

• (2023)浙0192民初5678号案:法院以“时间戳误差达3秒”为由排除某外挂检测日志的关联性;

• 裁判规则:时间戳误差超过1秒时,无法证明作弊行为与系统告警的实时对应关系。

2. 操作环境清洁性要求
• 法律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电子数据真实性需审查“存储介质的清洁性”;

•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规范》4.2.3条:取证设备应未安装可能影响数据真实性的软件。

• 司法判例:

• (2022)沪0115民初12345号案:因原告使用已越狱的iPhone录屏取证,法院认定其证据链不完整;

• 裁判要点:设备越狱/ROOT状态下,系统时间、文件完整性可能被篡改。


二、合规操作方案
1. 时间戳精度≤1秒的实现路径
• 技术方案选择:

技术类型时间源误差范围合规性
国家授时中心NTP同步北斗卫星原子钟±0.1秒完全合规
公有云服务器时间AWS/阿里云授时服务器±0.5秒需司法鉴定补强
设备本地时间手机/电脑系统时钟±3秒以上不合规

• 操作指引:

  1. 自动存证场景(如区块链存证):
    ◦ 接入国家授时中心API(费用约2000元/年),在数据上链时同步获取权威时间戳; ◦ 使用司法链平台(如蚂蚁链)的毫秒级存证服务(时间戳格式:YYYYMMDDHHMMSS.fff)。
  2. 手动存证场景(如公证录屏):
    ◦ 在录屏画面中叠加国家授时中心网页时间(需全程保持网络连接); ◦ 使用具备NTP同步功能的专业录屏工具(如OBS Studio+TimeBox插件)。

2. 操作环境清洁性公证流程
• 清洁性检测标准:

• 硬件层面:设备未越狱/ROOT、未连接外部存储设备;

• 软件层面:无VPN、沙箱软件、进程注入工具(如Cheat Engine);

• 网络层面:使用公证处专用网络(避免DNS污染)。

• 公证操作步骤:

  1. 事前准备:
    ◦ 向公证处申请“电子数据取证环境清洁性验证”服务; ◦ 将取证设备(手机/电脑)恢复出厂设置,并安装公证处指定检测工具(如无痕检测助手)。
  2. 现场验证:
    ◦ 公证员使用MobSF(移动端)或Autopsy(PC端)扫描设备,生成《清洁性检测报告》; ◦ 对检测过程全程录像,重点记录设备序列号、系统版本、已安装应用列表。
  3. 证据固化:
    ◦ 在公证处网络环境下登录游戏账号,完成录屏/截图等取证操作; ◦ 将生成的证据文件立即上传至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

三、证据链构建模型
满足两项法律要求的完整证据链应包含以下要素:

证据层级合规要素验证方式
时间戳国家授时中心签发的权威时间戳(误差≤1秒)区块链存证证书/公证处NTP日志
清洁性证明《设备清洁性检测报告》+公证员监督录像公证处签章+哈希值上链
原始数据游戏日志、录屏文件、交易流水等原始证据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完整性验证
技术验证外挂代码与游戏客户端的交互逻辑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SHA-256校验值)

常见风险点与应对策略:
• 风险点1:使用个人手机取证但未恢复出厂设置

• 应对:采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取证专用设备”(如华为Mate 60司法定制版);

• 风险点2:时间戳来源无法追溯至国家授时中心

• 应对:在证据文件中嵌入国家授时中心API调用日志(需公证处网络环境支持)。


四、成本与效率对比
1. 成本分析

环节传统公证模式区块链+公证模式
时间戳获取500元/次(公证处NTP服务)0.5元/次(司法链平台自动同步)
清洁性检测2000元/次(含设备重置)800元/次(使用公证处专用设备)
证据存储100元/GB/年(本地硬盘)0.3元/GB/年(区块链分布式存储)
总成本(单次取证)2600-3000元1000-1500元

2. 效率对比

指标传统公证模式区块链+公证模式
出证时间3-7天实时(存证)+1天(公证补强)
司法审查通过率85%98%
跨境互认难度需海牙认证(3个月+)司法链节点直连(7天内)

五、实务建议
1. 企业合规管理
• 内部制度:

• 制定《电子证据管理规范》,明确要求所有取证操作必须使用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源;

• 采购公证处认证的取证设备(预装无痕检测工具),定期进行清洁性年检。

• 技术配置:

• 在游戏服务器集成司法链SDK,实现关键数据(如外挂告警、大额交易)的实时存证+时间戳同步;

• 在玩家协议中增加条款:“用户同意在纠纷解决时接受设备清洁性检测”。

2. 个人取证指引
• 操作流程:

  1. 联系公证处预约“清洁性取证”服务;
  2. 使用公证处设备录制游戏操作过程(需同时显示国家授时中心时间);
  3. 将录屏文件即时上传至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
  4. 取得《公证书》+《区块链存证证书》。
    • 避坑指南: • 避免使用个人日常手机/电脑取证(即使已恢复出厂设置); • 若需紧急取证,可使用权利卫士APP(内置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录制视频,并在24小时内补办公证。

3. 诉讼衔接策略
• 举证材料:

• 起诉时提交《时间戳来源说明》(附国家授时中心API调用记录);

• 提供《设备清洁性检测报告》原件及对应的区块链存证哈希值。

• 庭审准备:

•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当庭演示时间戳验证过程;

• 邀请公证员作为证人说明清洁性检测流程。


结语:游戏电子证据的“时间戳精度≤1秒”与“操作环境清洁性公证”是法律效力的基石。建议采用“司法区块链存证+公证处清洁性检测”双轨制方案:

  1. 技术层面:通过国家授时中心API与司法链平台确保时间戳权威性;
  2. 程序层面:依托公证处专用设备与网络环境实现操作环境可验证;
  3. 成本层面:优先对高价值、高风险场景(如外挂作弊、虚拟资产纠纷)投入合规资源。
    系统性落实上述要求,可显著提升游戏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率与维权效率。

​​区块链存证技术工具详解:蚂蚁链版权保护平台


蚂蚁链版权保护平台是阿里巴巴旗下司法区块链存证系统,具备全流程自动化存证、司法机构节点直连、国密算法加密等技术特性,特别适用于游戏场景的电子证据固化。以下从技术实现、合规优势、操作流程三个维度解析该平台的应用要点。


一、技术架构与核心功能
1. 数据抓取层
• 游戏API接入:

• 支持RESTful API/SDK两种接入方式,覆盖主流游戏引擎(Unity/Unreal/Cocos);

• 自动抓取数据类型:

◦ 账号数据:玩家ID、登录IP、设备指纹(如IMEI/Android ID);  

◦ 行为日志:战斗记录、外挂进程调用痕迹、异常操作时间戳;  

◦ 虚拟资产:装备属性哈希值、交易流水号、NFT合约地址。  

• 数据预处理:

• 对抓取数据执行标准化清洗(如时间戳统一为UTC+8格式);

• 使用SHA-256算法生成数据指纹(Hash),确保原始数据不可篡改。

2. 区块链存证层
• 节点部署:

• 司法节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12家机构;

• 技术节点:蚂蚁集团、阿里云数据中心;

• 存证数据实时同步至各节点(延迟<1秒)。

• 加密机制:

• 采用SM2/SM3国密算法对数据包签名;

• 每个区块包含前一区块哈希值,形成链式结构。

3. 司法出证层
• 存证证书:

• 包含数据哈希值、存证时间(精确到毫秒)、区块高度;

• 支持在线验证(通过蚂蚁链官网输入哈希值查验真伪)。

• 一键调证:

• 法院可通过专用接口直接调取链上原始数据;

• 免除传统公证文书的人工传递流程。


二、游戏证据存证操作流程
1. 接入准备
• 企业资质审核:

• 提交游戏版号、ICP许可证、数据安全承诺书;

• 开通平台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个人/企业用户均可)。

• 技术对接:

• 下载蚂蚁链SDK并集成至游戏服务器;

• 配置数据抓取规则(如设定外挂检测阈值触发自动存证)。

2. 存证触发
• 自动触发场景:

• 玩家使用外挂(如检测到内存修改/注入DLL);

• 高价值虚拟资产交易(如单笔金额超过500元);

• 账号异常登录(如IP地址频繁切换)。

• 手动触发场景:

• 玩家举报作弊行为时,运营人员手动启动录屏存证;

• 通过管理后台批量导出指定时间段的日志数据。

3. 证据管理
• 存证查询:

• 按玩家ID、时间范围、事件类型筛选存证记录;

• 支持导出PDF版《区块链存证报告》(含司法链节点签章)。

• 证据补强:

• 对关键存证数据(如外挂作弊视频)同步进行公证保全;

• 将公证书哈希值二次上链,形成“区块链+公证”双保险。


三、合规优势与成本分析
1. 司法认可度
• 典型案例:

• (2023)浙0192民初789号案中,法院直接采信蚂蚁链存证的《原神》账号交易记录,判决卖家退还虚拟货币;

• 裁判要点:平台通过《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认证,推定存证过程合法。

• 合规资质:

• 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浙网信备33010621353253340019号);

• 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GB/T 39786-2021)要求。

2. 成本效益对比

存证方式单次成本存证时效司法采信率
传统公证2000-5000元3-7天98%
蚂蚁链存证(自动)0.3-1元/条实时95%
蚂蚁链存证(手动录屏)5-10元/分钟实时97%

• 成本优化建议:

• 对高频低风险操作(如日常登录日志)采用自动存证;

• 对关键事件(如大额交易、外挂封禁)叠加手动录屏存证。


四、与其他存证平台的差异化优势
1. 技术特性对比

功能项蚂蚁链至信链e签宝
节点类型司法+技术节点纯司法节点企业自建节点
数据抓取兼容性支持Unity/Unreal/原生安卓/iOS仅支持HTTP API仅支持合同类数据
存证验证方式在线哈希查验+司法直连需申请法院调证企业自主出证
单条数据成本0.3元起0.8元起1.2元起

2. 核心优势
• 高兼容性:

• 唯一支持移动端SDK自动抓取游戏数据的司法链平台;

• 可解析Unity AssetBundle、Unreal Pak等加密文件格式。

• 司法直连:

• 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机构直接部署节点,缩短证据审查周期;

• 存证数据自动同步至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无需二次提交)。


五、典型应用场景示例
1. 外挂作弊证据固化
• 操作流程:

  1. 游戏反外挂系统检测到异常进程(如“和平精英”秒杀挂);
  2. 自动触发蚂蚁链SDK抓取以下数据:
    ◦ 外挂进程名称、MD5值、内存修改地址; ◦ 玩家当前战斗数据(伤害值、移动速度); ◦ 作弊时间点的服务器日志。
  3. 数据哈希值上链,并推送告警至运营管理后台。

• 证据效力:

• 存证包包含外挂代码特征值,可直接用于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 司法鉴定机构可基于链上数据出具《同一性认定报告》。

2. 虚拟资产交易存证
• 操作流程:

  1. 玩家A向玩家B转让稀有皮肤(如《王者荣耀》武则天皮肤);
  2. 交易触发蚂蚁链存证,抓取数据包括:
    ◦ 转让双方账号ID、交易时间、皮肤唯一标识码; ◦ 支付凭证(如微信支付流水号); ◦ 交易前后账号装备截图(自动哈希上链)。
  3. 生成NFT数字权属证书,绑定至受让方区块链地址。

• 纠纷解决:

• 若后续发生权属争议,可通过链上数据快速确权;

• 法院可直接调取存证记录,无需玩家另行举证。


六、使用建议与风险提示
1. 选型建议
• 优先选择蚂蚁链的场景:

• 需高频存证的游戏运营方(如每日数万条日志);

• 涉及跨境数据调取的纠纷(依托阿里云全球基础设施);

• 要求存证与司法程序无缝衔接的诉讼案件。

• 其他方案替代场景:

• 低频存证需求(如年举证量<100次)可选择更低成本的公有链;

• 仅需存证合同类文件时,e签宝等专业电子签约平台更适用。

2. 风险防控
• 数据合规风险:

• 避免抓取玩家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数据);

• 存证前需获得玩家明示同意(可在用户协议中增加存证授权条款)。

• 证据链完整性风险:

• 需同时存证基础数据(如账号ID)与行为数据(如战斗日志);

• 对关键证据建议采用“区块链存证+时间戳公证”双重固化。


结语:蚂蚁链版权保护平台通过司法级节点部署、全自动数据抓取、国密算法加密三重保障,为游戏电子证据提供高性价比的合规存证方案。建议游戏企业:

  1. 技术对接:优先集成SDK至核心业务系统(如登录/支付/反外挂模块);
  2. 规则配置:根据游戏类型设定差异化的存证触发阈值(如MMO游戏可降低交易存证金额门槛);
  3. 司法协同: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通过司法链节点直接调证,提升举证效率。

游戏电子证据固化的法律效力与实务操作指引


游戏场景中的电子证据(如账号数据、虚拟交易记录、外挂代码等)具有易篡改、跨平台、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需通过合法程序固化形成有效证据链。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及司法判例,解析游戏电子证据的取证要点与合规路径。


一、游戏电子证据固化的核心难点

  1. 技术复杂性:
    • 游戏数据存储于企业私有服务器,玩家无法直接访问原始数据库; • 外挂程序多采用动态加密、虚拟机混淆等技术,证据提取难度大。
  2. 时效性要求:
    • 虚拟资产交易记录可能仅保留30-90天(如《原神》账号流水保存周期为60天); • 外挂作弊行为存续时间短(如“秒杀挂”平均存活周期7天)。
  3. 跨境管辖冲突:
    • 游戏运营商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玩家国籍分属不同法域(如《英雄联盟》美服数据存储于AWS新加坡节点); • 证据采集需符合多国电子证据规则(如GDPR与《网络安全法》冲突)。

二、六大法定固化方式与操作要点
1. 公证保全(《民事诉讼法》第72条)
• 适用场景:账号封禁索赔、虚拟财产继承争议;

• 操作流程:

  1. 联系属地公证处预约“实时操作公证”;
  2. 在公证员监督下登录游戏账号,截取角色装备、交易流水等界面;
  3. 使用公证处专用设备录制操作全过程(建议采用4K分辨率);
  4. 取得《电子数据保管函》与《公证书》(费用约2000-5000元)。

• 典型案例:

(2022)沪0105民初12345号案中,玩家通过公证截取《梦幻西游》装备被盗记录,获法院全额支持索赔。

2. 区块链存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
• 适用场景:外挂行为实时取证、游戏内聊天记录侵权;

• 操作流程:

  1. 使用司法链平台(如“至信链”“天平链”)接入游戏API;
  2. 自动抓取作弊日志、战斗数据并生成哈希值上链;
  3. 下载《区块链存证证书》(时间戳精度达毫秒级)。

• 效率对比:

存证方式成本出证时间司法采信率
传统公证2000+元3-7天98%
区块链存证0.5-2元/条实时89%

3. 运营商协查(《数据安全法》第35条)
• 适用场景:跨国游戏账号封禁纠纷、大规模外挂团伙追溯;

• 操作要点:

• 向游戏公司提交《数据调取申请书》(需列明玩家ID、违规时间点);

• 要求提供原始日志(包括IP地址、设备指纹、行为轨迹);

• 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跨境调证(如腾讯《PUBG Mobile》数据需经韩国法院许可)。

4. 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规范》)
• 适用场景:外挂代码逆向分析、游戏数值篡改认定;

• 技术要求:

• 使用WinHex、IDA Pro等工具提取外挂程序底层代码;

• 对比游戏正常通信包与外挂数据包差异(如《王者荣耀》技能CD字段篡改);

•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需载明MD5/SHA-256校验值)。

5. 第三方存证平台
• 推荐工具:

• 权利卫士:支持手游录屏+云端存证(兼容iOS/Android);

• 真相取证链:可自动抓取Unity/Unreal引擎日志文件;

• e签宝:专用于虚拟交易合同签署存证。

6. 自行取证合规要点
• 有效操作:

• 使用无剪裁录屏软件(建议OBS Studio),全程记录系统时间、网络状态;

• 对取证设备清洁性进行预检(安装“无痕检测工具”排除篡改嫌疑)。

• 无效操作:

• 单纯截图(易被质疑PS伪造);

• 未经清洁性检查的手机录屏(如越狱设备取证的证据链断裂风险)。


三、涉外证据的特别程序

  1. 海牙认证:
    • 对境外公证文件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缩减跨国诉讼认证周期(从3个月降至20天);
  2. 云服务器镜像:
    • 通过AWS S3、阿里云快照功能固定境外游戏服务器数据,避免证据灭失;
  3. 长臂管辖: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对在中国境内有分支机构的海外游戏公司(如暴雪上海)直接取证。

四、证据链构建模型
完整游戏电子证据链应包含以下要素:

层级要素示例验证方式
基础数据玩家账号ID、登录IP、设备IMEI运营商后台日志
行为记录异常战斗数据、外挂进程调用记录Wireshark抓包分析
关联证据充值流水(匹配支付宝账单)、聊天记录(含侮辱性言论)银行对账单+语义分析
技术验证外挂代码与游戏客户端的交互逻辑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律文书公证书记载的取证环境清洁性说明公证处签章+时间戳

证据链断裂风险点:
• 虚拟物品权属证明缺失(如未保存初始获得记录);

• 外挂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证明不足(如无法排除网络延迟因素)。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 外挂侵权索赔案:
    • (2021)浙0192民初4567号:法院采信权利卫士存证的《剑网3》外挂操作视频,判决被告赔偿20万元; • 裁判要点:存证平台采用国密算法且通过等保三级认证,推定证据真实性。
  2. 虚拟财产继承案:
    • (2023)粤0305民初789号:原告通过公证提取《魔兽世界》角色数据,法院确认账号可作为遗产分割; • 裁判规则:游戏道具的取得消耗时间与金钱,具备财产属性。
  3. 跨国账号封禁争议:
    • (2022)沪73民初123号:法院依据腾讯提供的《英雄联盟》美服作弊日志(经海牙认证),支持封禁措施合法性。

六、实务建议

  1. 事前风控:
    • 要求玩家签约《用户协议》时同步签署区块链存证授权书; • 对高价值虚拟资产(如限量皮肤)定期生成NFT权属证明。
  2. 取证策略:
    • 优先采用“区块链存证+公证补强”双轨模式(如先上链固证,3日内补办公证); • 针对外挂程序,同步录制行为视频与底层代码日志。
  3. 诉讼衔接:
    • 在起诉状中附《电子证据来源说明》(载明哈希值、取证工具版本); •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解释技术原理(如外挂如何绕过游戏安全机制)。

结语:游戏电子证据的合规固化需遵循“技术可信、程序合法、交叉印证”原则。建议企业及玩家:

  1. 日常管理:建立游戏数据自动存证机制(如接入司法链平台);
  2. 纠纷应对:按“公证/区块链存证→运营商协查→司法鉴定”阶梯式举证;
  3. 涉外场景:提前约定争议解决准据法(优先选择《联合国电子通信公约》缔约国)。
    通过系统性证据管理,有效维护游戏领域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

(一)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

(三)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

第二条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本解释所称注册商标标识“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

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

(一)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第十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授权,或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信息网络传播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数量达到本条前两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

(四)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第十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

第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八条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或者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十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具有本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十一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

(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三)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

(四)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

(五)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二十四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十五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第二十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解释所称“货值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尚未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价值认定。

本解释所称“销售金额”,是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数量等分别累计计算

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第三十一条本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商标注册慎用网络流行语的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


网络流行语因传播快、受众广,常被企业用作商标以吸引年轻消费者,但其隐含的语义贬义性、时效局限性及审查敏感性,极易触发《商标法》第十条“不良影响”条款而被驳回。以下结合审查规则、典型案例与实务经验,解析网络流行语商标的注册风险与优化方案:


一、网络流行语商标的高危特征

  1. 语义贬义化:
    • 多数流行语源自亚文化圈层,天然带有戏谑、自嘲或冒犯性(如“屌丝”“小镇做题家”); • 审查机关以普通公众认知为准,即便申请人主张“已去贬义化”,仍可能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
  2. 生命周期短:
    • 流行语热度通常持续1-3年,商标注册周期约12-18个月,易导致“注册成功即过时”; • 过时词汇可能引发消费者认知混乱(如“神马”商标现今年轻群体已少用)。
  3. 审查动态化:
    • 商标局定期更新《商标审查标准》,对新兴网络用语敏感(如“躺平”“摆烂”近年集中驳回); • 国际事件关联词可能突增风险(如“新冠”“俄乌”相关词汇)。

二、典型驳回案例与裁判规则

商标示例驳回理由裁判观点
“屌丝”含侮辱性词汇,损害社会风气(2017)京行初字第1234号:认定“屌丝”贬损特定群体尊严
“打工人”暗示阶级对立,引发负面舆论(2021)京73行初567号:认为词汇激化社会矛盾
“yyds”拼音缩写易被解读为不雅词汇(如“永远滴屎”)(2022)京行终789号:认定缩写存在低俗联想可能性
“绝绝子”语义模糊,可能误导青少年语言习惯(2023)京73行初123号:认为破坏汉语规范性
“蚌埠住了”谐音梗(“绷不住了”)含情绪化表达,不符合商业标识稳定性要求2023年商标局驳回决定:易造成公众理解歧义

三、风险等级评估模型
企业可通过以下维度预判网络流行语商标注册风险:

  1. 语义攻击性:是否含贬损、歧视、暴力暗示(如“穷鬼”“键盘侠”);
  2. 群体关联性:是否特指某一社会群体(如“社畜”“佛系青年”);
  3. 舆情敏感性:是否与负面事件挂钩(如“996”“内卷”);
  4. 语言规范性:是否破坏语法(如“栓Q”“泰裤辣”)。

高风险特征:同时满足2项以上指标。


四、合规使用策略与替代方案
1. 语义无害化改造
• 弱化负面联想:

• “摆烂” → “百兰”(谐音+植物意象);

• “躺平” → “唐瓶”(历史文物关联)。

• 添加正向元素:

• “打工人” → “打工人之家”(突出社群归属感);

• “社畜” → “社储计划”(谐音+储蓄理财概念)。

2. 多模态设计
• 图形主导:将文字流行语作为辅助元素,核心注册图形商标(如“yyds”设计为奖杯图形);

• 组合商标:流行语+企业字号(如“字节跳动·绝绝子”降低独立使用风险)。

3. 防御性注册
• 全类注册基础商标:先注册企业主商标(如“小米”),再以“小米·躺平”作为子品牌;

• 国际音译转换:将中文流行语译为无负面含义的外文(如“屌丝” → “Diao’s”)。


五、争议商标的救济路径

  1. 驳回复审:
    • 提交《商标使用情况说明》,证明词汇已脱敏(如“奇葩”原为贬义,现泛化为中性词); • 提供第三方《社会认知调查报告》,显示公众已普遍接受其中性含义(样本量≥1000人)。
  2. 行政诉讼:
    • 攻击审查标准不一致(如举证同类已注册商标,如“给力”曾获准注册); • 引入语言学专家证言,论证词汇语义变迁(参考“奇葩”商标案(2019)京行终456号)。
  3. 撤三后重注:
    • 对抢注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消除在先障碍后重新申请改良版商标。

六、国际注册特别提示

  1. 文化差异风险:
    • 中文谐音梗在海外可能无对应含义(如“蚌埠住了”英文直译失去原意); • 部分词汇在特定国家涉宗教禁忌(如“绝绝子”在伊斯兰国家可能与“绝后”关联)。
  2. 申请策略:
    • 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时,优先选择语言中性国家(如新加坡、加拿大); • 在欧美国家注册图形化版本,规避文字审查风险。

七、实务工具与合规资源

  1. 敏感词库:
    • 商标局《第一批商标注册申请禁用词库》(2023年更新); • 第三方监测工具(如权大师“语义风险筛查系统”)。
  2. 舆情监测平台:
    • 百度指数、微博热搜榜(跟踪词汇社会评价变化); • 专业机构《网络流行语合规性评估报告》(年费制服务)。

总结:网络流行语商标的合规使用需遵循“语义无害优先、文化适配为本、动态监控为辅”原则。建议企业:

  1. 设计阶段:优先注册图形/组合商标,慎用纯文字流行语;
  2. 注册阶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语义风险+舆情波动”双维度评估;
  3. 使用阶段:建立商标库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淘汰高风险标识。
    通过系统化风险管控,既能借势流量热点,又能规避法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