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置职务作品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职务作品权属问题时,常因法律理解偏差、合同约定不明或证据缺失引发争议。以下从法律依据、争议焦点、典型案例及应对策略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权属原则

1. 基础规定

  • ​《著作权法》第18条
    • 职务作品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两年优先使用权​(自作品交付起算);
    • 例外情形: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者仅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2. 约定优先

  • 单位与员工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职务作品权属(全部或部分归单位),但不得剥夺作者的署名权。

二、常见争议类型与司法裁判规则

1. 职务作品认定标准争议

  • 争议焦点:员工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作?
  • 裁判规则
    • 需同时满足:① 创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② 作品内容与员工职责相关;③ 创作行为由单位发起或认可(参考(2020)京73民终123号判决)。
    • 典型案例:某程序员在业余时间开发的工具软件,虽与其岗位技术相关,但因非单位指派任务,法院认定不属职务作品((2019)沪0110民初4567号)。

应对策略

  • 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范围;
  • 对重要创作任务下发书面立项通知,注明作品用途与权属。

2. 合同约定效力争议

  • 争议焦点
    •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概括约定“在职期间所有作品归单位所有”是否有效?
    • 员工离职后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职务作品条款约束?
  • 裁判规则
    • 法院倾向认定过度宽泛的权属条款无效,需结合具体创作场景判断((2021)粤03民终789号);
    • 离职后创作的作品,除非能证明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否则不属职务作品((2018)苏05民终2345号)。

应对策略

  • 避免使用“一切作品归单位”等笼统表述,改为列举特定作品类型​(如“本岗位涉及的方案、代码、设计图”);
  • 对离职后可能涉及的作品(如延续性项目),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属。

3. 特殊作品权属争议

​(1)计算机软件

  • 争议焦点:员工利用单位设备开发的软件,权属如何划分?
  • 裁判规则
    • 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服务器、测试环境)且体现单位意志,即使未明确约定,著作权仍归单位((2019)浙01民终3456号);
    • 员工使用自有设备开发但内容与岗位相关,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2020)津02民终1123号)。

​(2)自媒体账号内容

  • 争议焦点:员工运营的企业官方账号发布的图文/视频归属谁?
  • 裁判规则
    • 账号归属企业且内容体现企业意志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2021)京0491民初1234号);
    • 个人风格突出的文案或出镜视频,可能认定作者享有署名权((2022)沪0115民初5678号)。

应对策略

  • 对特殊作品类型(软件、账号内容)单独签订权属协议
  • 对员工个人创作与职务作品混同的情形,通过发布流程审批明确作品性质。

三、企业败诉高风险场景

1. 证据链缺失

  • 风险点: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任务分派记录、作品交付凭证等,导致无法证明职务作品属性。
  • 案例:某公司主张员工设计的海报为职务作品,但因未保存设计任务邮件,法院推定权属归员工((2020)鲁01民终2345号)。

2. 权属登记疏忽

  • 风险点:未及时对核心职务作品(如软件代码、产品设计图)办理著作权登记,维权时举证困难。
  • 案例:某企业起诉前员工侵权,因未登记且无法提供原始代码,法院驳回其诉请((2019)深0305民初1234号)。

四、风险防控体系建议

1. 合同条款精细化

  • 必备条款:markdown- 定义“职务作品”范围(如“利用工作时间或单位资源创作的作品”); - 明确权属归属(建议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保留署名权”); - 员工离职后作品处理规则(如“离职后一年内创作的同领域作品,单位享有优先受让权”)。

2. 创作过程留痕

  • 操作指引
    • 对重要作品要求员工提交创作日志​(记录各阶段完成时间);
    • 使用企业邮箱或内部系统传递作品文件,留存时间戳
    • 定期备份源代码、设计稿至独立服务器,避免证据灭失。

3. 权属登记与证据固化

  • 登记流程
    • 对核心作品(如软件、产品手册)办理著作权登记
    • 电子作品同步使用区块链存证​(如“版权家”“易保全”)固定权属。
  • 费用对比:存证方式成本(单件)司法认可度著作权登记500-1000元高区块链存证10-50元中高公证处公证800-2000元最高

五、争议解决路径

1. 协商与调解

  • 适用场景:争议作品商业价值较低或双方希望维持合作关系。
  • 操作建议:通过行业调解组织​(如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促成和解,约定权属及分成比例。

2. 诉讼关键证据清单

  • 举证重点
    •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
    • 作品创作指令(任务书、会议纪要);
    • 作品交付凭证(邮件往来、系统上传记录);
    • 单位资源使用证明(设备借用单、数据访问日志)。

总结:职务作品权属争议的核心在于​“创作性质”证明合同约定明确性。企业应通过“事前约定+过程留痕+权属固化”三层防御机制降低风险,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核心资产流失。

如何高效咨询著作权律师

在咨询著作权律师时,为确保沟通高效并获得有效法律建议,需注意以下关键事项,涵盖前期准备、沟通技巧、律师选择及风险规避:


一、咨询前的准备工作

1. 明确核心诉求

  • 问题类型:明确是著作权确权纠纷​(如权属争议)、侵权维权​(如抄袭、盗版)、合同审查​(如许可协议)还是涉外著作权问题。
  • 目标导向
    • 若需维权:明确是否希望赔偿、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等;
    • 若需确权:准备证明创作或权属转移的证据(如底稿、合同、登记证书)。

2. 整理基础材料

  • 权属证明: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表记录(时间戳或出版物)、转让/许可合同等(参考著作权权属证据分类)。
  • 侵权证据:侵权内容截图(需公证)、侵权方信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估算(如销售额下降、许可费损失)。
  • 相关文书:已签署的合同、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法院传票等。

提示:电子证据(如网页、聊天记录)建议提前公证或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


二、选择律师的关键要点

1. 验证专业领域

  • 专攻方向:确认律师主攻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著作权细分方向(如软件、影视、音乐等)。
  • 资质核查
    • 查看是否具备执业律师证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书;
    • 通过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检索律师代理的著作权案例及胜诉率。

2. 评估实务经验

  • 同类案件经验:询问是否处理过类似案件(如网络小说抄袭、短视频侵权、开源软件纠纷)。
  • 行业资源:是否熟悉版权局、行业协会(如音著协、文著协)的协作流程,能否快速对接专业鉴定机构。

3. 规避“万金油”律师

  • 警惕风险:避免选择声称“全领域精通”的律师,著作权案件需高度专业化;
  • 地域匹配:优先选择本地律师(熟悉当地法院裁判倾向)或在一线城市有团队的律师(涉外案件资源更优)。

三、咨询过程中的沟通技巧

1. 高效提问与倾听

  • 问题清单:提前列出关键问题(示例):
    • 我的权属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补充?
    • 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 可能的维权路径(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及成本预估?
    • 案件胜诉概率及执行风险?
  • 倾听逻辑:关注律师是否从证据链构建法律依据引用​(如《著作权法》第53条)、司法实践角度分析问题,而非仅给笼统结论。

2. 确认律师建议的可行性

  • 策略合理性
    • 若律师建议“高额索赔”,需追问依据(如判赔计算方式、类似案例参考);
    • 若建议“和解”,需评估和解条件是否保护核心利益。
  • 风险提示:要求律师明确告知案件潜在风险(如权属证据不足可能败诉、执行难等)。

3. 费用与合同条款

  • 收费模式:确认是风险代理​(按赔偿比例收费)、固定费用还是计时收费
  • 隐性成本:询问是否包含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额外支出;
  • 合同审查:签约前务必核对代理范围、解约条款、保密义务等内容。

四、需警惕的常见误区

1. 轻信“100%胜诉”承诺

  • 法律风险:著作权案件受证据效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绝对胜诉承诺可能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 理性判断:若律师未分析证据弱点即承诺必胜,需保持警惕。

2. 忽视“调解优先”可能性

  • 实务建议:对于中小型纠纷(如自媒体文章抄袭),调解或发函警告可能比诉讼更高效低成本,可主动询问律师是否提供非诉解决方案。

3. 低估涉外案件复杂性

  • 跨境维权:若涉及境外平台侵权(如YouTube、亚马逊),需确认律师是否熟悉《伯尔尼公约》、DMCA(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等跨境规则,能否协调国际取证。

五、咨询后的必要跟进

  1. 书面确认:要求律师提供书面分析报告​(含法律意见、行动方案、风险提示);
  2. 材料补充:根据律师建议完善证据(如补办公证、收集侵权方盈利数据);
  3. 定期沟通:约定案件进展反馈频率(如两周一次),避免被动等待。

六、附:咨询话术示例

  • 权属争议
    “我的小说被某平台转载,但对方声称作者是他人。现有手稿和邮箱投稿记录,是否足够证明权属?是否需要进一步公证?”
  • 侵权维权
    “某公司抄袭我的软件界面设计,已公证网页截图。通过诉讼索赔预计耗时多久?判赔金额如何计算?”
  • 合同审查
    “这份影视改编许可合同中,关于衍生作品收益分成的条款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通过系统化准备和精准沟通,可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专业价值,降低著作权纠纷中的法律风险。

常见著作权权属证明有哪些?

在著作权维权(包括刑事报案、民事诉讼等)中,权属证明是核心基础,直接决定案件能否被受理及胜诉可能性。以下是著作权权属证据的详细分类及法律依据,结合实务操作要点:


一、权属证据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权属证据。


二、权属证据分类与实务要点

1. 原始权属证据(适用于原始作者)​

证据类型操作要点法律效力
​(1)创作底稿– 手稿、设计草图、工程文件、源代码等原始载体;
– 电子文件需保存原始存储介质(如硬盘、U盘)。
直接证明创作过程,效力最高。
​(2)首次发表证明– 出版物(书籍、期刊)的ISBN/ISSN号及出版合同;
– 网络首次发布的时间戳、区块链存证。
证明作品公开时间,对抗“时间先后”争议。
​(3)署名证据– 作品原件上的署名(如绘画签名、软件界面开发者信息);
– 公开平台(如微博、公众号)发布的署名作品。
法律推定作者身份,但可被相反证据推翻。

实务提示

  • 电子作品建议使用可信时间戳​(TSA)或区块链存证​(如“至信链”“蚂蚁链”)固定创作时间;
  • 创作过程记录(如设计修改邮件、会议纪要)可作为辅助证据。

2. 继受权属证据(适用于受让方、被许可方)​

证据类型操作要点常见风险
​(1)著作权转让合同– 需明确转让的权利种类(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 经国家版权局备案可增强证明力。
未备案合同可能被质疑真实性。
​(2)许可协议– 独占许可需书面合同,普通许可可口头但建议书面;
– 注明许可范围、期限、地域。
超范围使用易引发侵权争议。
​(3)继承/赠与公证– 作者死亡后,继承人需提供遗嘱或法定继承公证书;
– 受赠人需有书面赠与协议及公证。
未公证的继承可能被其他继承人质疑。

实务提示

  • 受让方应在合同中要求转让方提供原始权属证明​(如底稿、登记证书);
  • 跨境著作权转让需办理涉外著作权合同备案​(国家版权局)。

3. 辅助权属证据(增强证明力)​

证据类型适用场景操作建议
​(1)著作权登记证书已进行自愿登记的作品登记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地方版权局。
​(2)第三方认证– 软件代码的代码签名证书;
– 摄影作品的EXIF信息。
技术手段固定作品属性及作者信息。
​(3)行业公认证明– 参赛获奖证书(如摄影大赛);
– 学术论文的收录证明(如SCI检索)。
利用权威机构背书强化权属可信度。

注意

  • 著作权登记非强制,但登记证书是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权属证据;
  • 登记时需提交作品样本,建议选择非公开留存以避免泄密。

三、特殊作品的权属证明

1. 职务作品

  • 单位权属:提供劳动合同、职务创作任务书、单位声明文件;
  • 个人权属:若约定权属归作者,需有书面协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2. 委托作品

  • 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权属归属,否则默认归受托人所有(《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3. 匿名/化名作品

  • 出版单位或登记机构出具的权属声明,辅以稿费支付记录、编辑沟通记录等。

4. 涉外作品

  • 根据《伯尔尼公约》,提供作品在来源国的权属证明及公证认证文件(需经使领馆认证)。

四、权属证据的实务风险防控

  1. 证据链完整性
    • 单一证据(如登记证书)可能被质疑,需结合创作过程证据(如设计草图、版本迭代记录);
    • 例如: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需提供源代码+开发文档+测试记录
  2. 公证与鉴证
    • 对关键证据(如侵权网站内容)办理公证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 电子数据使用司法鉴定机构提取(如恢复硬盘删除文件)。
  3. 证据时效性
    • 网络发表证据需及时存证(如时间戳应在发现侵权后立即申请);
    • 超过6个月的网页截图可能因服务器更新而无法验证。

五、典型案例参考

  1. ​“琼瑶诉于正案”​
    • 琼瑶提交《梅花烙》剧本手稿、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法院认定其权属;于正因无法提供创作证据败诉。
  2. ​“腾讯诉抖音《王者荣耀》视频侵权案”​
    • 腾讯通过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合同证明权属,获法院支持。
  3. ​“音乐作品抄袭争议”​
    • 权利人提供DEMO小样、作曲软件工程文件时间戳,成功证明作品创作在先。

六、总结

核心原则:权属证据需形成“创作—署名—发表/登记—维权”完整链条,避免依赖单一证据。
实务建议

  • 创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时间戳存证或著作权登记;
  • 重要作品(如商业软件、影视剧本)建议办理公证保管
  • 权利转让时严格审查对方权属文件,避免“带病交易”。

通过系统化保存和强化证据效力,可大幅降低维权中的权属争议风险。

竞业限制案件中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实务问题讨论

竞业限制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部分就业自主权而得以实现的,实际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就业权与生存权的冲突和平衡。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如何设计竞业限制协议,使得其希望予以约束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同时发挥竞业限制责任对离职劳动者甚至在职员工的威慑作用,是值得予以重视的问题。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返还及违约金等实务问题,本文将重点讨论竞业限制案件中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问题。

有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是根据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得出的。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工资的构成问题。关于员工工资构成主要包括应得工资的各种组成部分,这些部分涵盖了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具体而言,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奖等。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化企业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以留住人才并用作吸引和招募外来人才的主要手段及筹码之一。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而该问题会对企业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股票收益不属于劳动报酬,比如(2022)沪0114民初16805号之一案件,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涉及的财产性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与企业经营状况和股票价格密切相关,并非企业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固定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故股权收益有别于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但有的法院却认为,股票收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比如(2020)京03民终13230号案件,法院认为“限制性股票应计入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基础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充分考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业绩、贡献、地位和作用,其目的是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任岗职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故从用人单位授予劳动者限制性股票的目的考察,体现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平衡劳动者报酬与用人单位效益的典型特征。劳动者能够获得股权激励相应收益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即付出了劳动并实现了股权激励协议中相应的义务。从本质上来看,股权激励所产生的收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于股权激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部分认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者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因行使股权发生的纠纷除外。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征求意见稿 》仍然没有解决到底如何判断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未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解决。

因此,在目前缺少统一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口径的前提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设计股权激励时,如何设计使该股权激励并非劳动报酬,将是关键问题。而用人单位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采取竞业限制措施时也应当更加慎重。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郭宇鹏)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代理原告赢得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一审胜诉

近日,锋线团队陈豪辉律师、王承恩律师在代理深圳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位前员工的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一审程序中,获得胜诉判决。

王某、詹某系原告前员工。其中,王某为负责研发工作的副总经理,詹某系研发人员,两人均与原告签署了保密协议。

原告对自主研发、用于控制所生产的设备正常运行的程序代码采取加密等保密措施,同时不允许员工未经申报,私自将个人笔记本电脑带入办公区域。詹某根据王某要求,将原告自主研发的程序代码在未加密的状态下复制到王某私自带入办公区域的笔记本电脑,被原告及时发现,并固定相关证据。

詹某根据王某要求,将原告自主研发的程序代码在未加密的状态下复制到王某私自带入办公区域的笔记本电脑,被原告及时发现,并固定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程序代码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王某与詹某的行为致使案涉程序代码脱离了原告的控制,存在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Mr.Chen Haohui and Mr.Wang Chengen,members of ACIES team,received a winning judgment from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in the first instance of a civil dispute over trade secret recently. They represented a company in Shenzhen filing the litigation against two former employees.

Wang and Zhan were former employees of the plaintiff. Wang was the deputy general manager responsibl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work. Zhan was a R&D personnel. Both of them have signed Non-disclosure agreements with the plaintiff.

The plaintiff has taken confidentiality measures such as encryption for the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program code used to control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produced equipment, and does not allow employees to bring personal laptops into the office area without declaration.

According to Wang’s request, Zhan copied the program code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by the plaintiff in an unencrypted state to Wang’s laptop that he brought into the office area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plaintiff promptly discovered this and fixed the relevant evidenc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held that the program code involved in the case constitutes the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and the actions of Wang and Zhan have caused the program code involved in the case to be out of the plaintiff’s control, posing a risk of disclosure and use, and obtaining the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through improper means. So that,Wang and Zhan constituted the joint infringement of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

附一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代理被告赢得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委托合同纠纷

近日,盈科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与盈科深圳张林律师合作,代理某被告在涉及“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委托合同纠纷的一审程序中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撰写的专利申请材料大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双方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驳回原告包括退款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之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撤回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

Lawyer Wang Cheng’en from the ACIES team collaborated with Lawyer Zhang Lin from Yingke Shenzhen to represent a defendant in winning the first instance of a contract dispute involving “abnormal patent applicatio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eld that a large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materials entrusted by the plaintiff to the defendant were identified by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as “abnormal patent applications”, which disturbed the normal ord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and review and damaged the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so the contract involved in the case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invalid, thus rejecting all the plaintiff’s claims, including refund.

The plaintiff failed to pay the fee on time after filing an appeal, it has been deemed that the appeal has been automatically withdrawn. And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took effect.

附一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与央企公司律师合作,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中扩大战果

盈科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和史彩云律师,与某央企的公司律师共同办理的起诉梅州某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认定梅州某企业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的基础上,二审判决除了将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提高到200万元之外,还认定原告的某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Mr. Wang Chengen and Ms. Shi Caiyun of the ACIES Team, together with corporate lawyers of a central enterprises, jointly handled a lawsuit case of infringement of trademark rights by A enterprise in Meizhou. Recently,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High People’s Court made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On the basis that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determined that A enterprise had constituted an infringement of the plaintiff’s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should compensate for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safeguarding rights amounting to 500,000 yuan, the second – instance judgment not only increased the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safeguarding rights that the defendant should compensate to 2 million yuan, but also determined that a certain trademark of the plaintiff is an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and required the defendant to stop the infringement.

附二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代理被告在专利侵权案二审中获改判,赢得不构成等同侵权的全胜判决

盈科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和陈豪辉律师共同代理深圳某公司应对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等同侵权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利权人起诉深圳某公司的两款产品侵害其某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中一款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同时,还认定另一款产品构成等同侵权。

被告深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陈述,主张本案不应认定构成等同侵权,且被一审认定构成侵权的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项技术特征,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团队关于不构成等同侵权的意见,从而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Mr. Wang Chengen and Mr. Chen Haohui of the ACIES Team, jointly represented a company in Shenzhen in handling a case of dispute over infringement of the patent right for utility model filed by the patentee. Recently,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made a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revoked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of th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which determined that there was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and rejected all the litigation requests of the plaintiff.

The patentee sued the company in Shenzhen, claiming that two of its products infringed upon a certain patent right for utility model of the patentee. Th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made a first-instance judgment, determining that one of the products did not fall within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the patent in question and did not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meanwhile, it also determined that the other product constituted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The defendant, the company in Shenzhen, filed an appeal in dissatisfaction. Combining the statements made by the patentee in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procedure, it claimed that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should not be determined in this case, and that the product determined to be infringing in the first instance lacked one technical feature in claim 1 of the patent in question, so this product did not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adopted the opinions of the agent lawyer team on the non-existence of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thus revoking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of th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nd rejecting all the litigation requests of the plaintiff.

附二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著作权刑事报案的实务要点

一、刑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1. 罪名与法条

  •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3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销售,违法所得≥10万元。

2. 立案追诉标准(2020年《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规定》)

情形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个人) / ≥5万元(单位)
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个人) / ≥15万元(单位)
复制品数量≥500份(张、份、盒、件等)
其他严重情节– 两年内因著作权侵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侵权;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权利人破产)。 |

二、刑事报案核心流程

1. 报案前准备

步骤操作要点
(1)权属证明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转让协议等,证明权利归属。
(2)侵权证据– 侵权实物(购买公证)、侵权网站截图(时间戳存证);
  • 侵权方销售记录、银行流水。 |
    (3)损失证明 | 权利人财务报表、正版作品销量下降数据、侵权方获利评估报告。 |
    (4)鉴定报告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实质性相似”鉴定意见**(针对复杂技术作品如软件代码)。 |

2. 报案材料清单

  • 《刑事报案书》:列明嫌疑人信息、犯罪事实、法律依据;
  • 证据目录及说明:分类整理权属、侵权、损失证据并标注证明目的;
  • 授权文件: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手续(如聘请律师)。

3. 报案机关与管辖

  • 管辖机关:犯罪地(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地、服务器所在地)或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 优先选择:有知识产权刑事办案经验的公安机关(如市级经侦支队、分局知产大队)。

4. 报案后跟进

  •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
  • 侦查阶段:配合警方调取证据(如查封服务器、扣押侵权产品);
  • 移送起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三、实务关键要点

1. 证明“以营利为目的”

  • 直接证据:侵权方销售合同、收款凭证、广告宣传材料(如“低价促销正版”);
  • 间接证据:侵权产品定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规模化生产设备照片。

2. 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数额计算

计算方式适用场景举证要点
实际销售金额侵权方有完整销售记录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数据、银行账户流水。
标价×数量查获未销售侵权产品现场扣押清单、侵权产品标价签。
市场中间价无法查清实际售价提供正版作品市场售价证明(如官网定价)。

3. 技术性证据固定

  • 电子数据: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网站侵权内容;
  • 服务器取证:申请警方查封托管侵权内容的服务器,提取操作日志;
  • 暗链破解:对隐藏的侵权下载链接,委托技术公司溯源取证。

四、风险提示与应对

1. 报案失败常见原因

  • 权属不清:历史转让协议缺失或登记信息不完整;
  •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主观明知或违法所得达标;
  • 管辖争议:选择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导致不予受理。

2. 嫌疑人反制措施

  • 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由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管辖;
  • “合理使用”抗辩:声称使用行为属于法律允许范围;
  • 证据合法性质疑:质疑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不合规。

应对策略

  • 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报案方案;
  • 确保取证过程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 对复杂案件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五、典型案例参考

  1. “微软打击盗版软件案”
    • 某公司商业使用盗版Windows系统,非法复制量超2000份,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2. “网络小说盗版网站案”
    • 盗版网站通过广告获利320万元,站长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4年,罚金500万元。
  3. “游戏私服刑事案”
    • 未经许可架设《传奇》私服,非法经营额达1800万元,主犯被判有期徒刑5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六、报案后维权联动策略

  1. 民事索赔并行: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案起诉主张赔偿;
  2. 行政处罚衔接:对未达刑事标准的侵权行为,同步向版权局举报行政处罚;
  3. 舆论施压:通过媒体曝光侵权行为,促使侵权方主动和解。

七、法律依据摘要

  • 《刑法》第217-218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总结:著作权刑事报案具有震慑力强、追责彻底的特点,但需严格满足立案标准并构建完整证据链。建议权利人在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协助下,结合刑事侦查与民事索赔手段,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著作权案件诉前禁令适用

一、诉前禁令的法律依据

  1. 核心条款
    •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著作权法》第56条:著作权人可在起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2. 功能定位
    • 紧迫性救济:防止侵权行为持续扩大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如商誉贬损、市场份额丧失);
    • 程序独立性:无需以案件实体审理结果为前提,快速阻断侵权。

二、申请诉前禁令的四大要件

要件具体内容与证明要求
1. 权利基础明确– 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首次发表证明等权属证据;
  • 证明作品处于保护期内且无权利瑕疵。 |
    2. 侵权行为正在发生 | – 提供侵权链接、实物照片、公证书等证明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
  • 需具体指向被申请人的行为(如销售、传播)。 |
    3. 情况紧急 | – 证明若不立即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如热播剧被盗播导致收视率下降、商业秘密泄露);
  • 常见情形:电商平台促销期、影视剧首播期、竞争对手恶意抢注。 |
    4. 提供担保 | – 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损失金额的担保(现金、保险、银行保函);
  • 担保金额通常为请求保护标的额的10%-30%。 |

三、法院审查的核心标准

1. 胜诉可能性

  • 法院初步审查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重点比对**“接触+实质性相似”**;
  • 对复杂技术问题(如软件代码侵权),可参考专家意见或鉴定报告。

2. 难以弥补的损害

认定情形证据示例
侵权行为导致市场份额丧失第三方市场调研报告、同期销量对比数据;
商誉贬损媒体报道、用户负面评价截图、品牌价值评估报告;
竞争优势被削弱竞品低价倾销数据、客户流失证明(如合作方终止合同函)。

3. 利益平衡与公共利益

  • 利益平衡:禁令对被申请人的影响(如停产损失)是否显著小于不禁令对申请人的损害;
  • 公共利益:若禁令影响公众利益(如防疫物资生产),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

  • “《芈月传》诉前禁令案”:法院认定盗播将导致权利人收益重大损失,裁定立即停止传播;
  • “某医药专利案”:因涉抗疫药品,法院以公共利益为由驳回禁令申请。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清单

1. 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撰写申请书、整理证据链、联系担保机构;
  2. 管辖法院: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3. 法院审查:通常48小时内作出裁定(复杂案件可延长至7日);
  4. 执行与复议:被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定后5日内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 材料清单

文件类型内容要求
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需具体化侵权行为与紧急情形)。
权属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过程文件、转让协议(如有)。
侵权证据公证书、时间戳存证、侵权实物购买凭证、网页截图。
情况紧急证明市场监测报告、侵权传播数据、权利人损失预估分析。
担保文件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承诺书或现金存款凭证。

五、实务难点与风险防控

1. 难点解析

  • “情况紧急”证明:需量化损害(如提供侵权内容点击量24小时内增长10倍的平台数据);
  • 担保金额争议:法院可能要求超额担保,需提前与法官沟通合理性;
  • 被申请人反制:被申请人可能以“恶意诉讼”为由提起反赔(需确保申请证据充分)。

2. 风险提示

  • 错误申请赔偿:若最终判决不侵权,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禁令遭受的损失;
  • 跨境执行障碍:针对境外被申请人的禁令,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需提前查控境内财产)。

六、典型案例与启示

  1. “腾讯音乐诉网易云音乐案”
    • 法院裁定网易云音乐立即下架周杰伦歌曲,因腾讯证明其拥有独家版权且网易云在许可到期后仍继续销售;
    • 启示:独家授权文件+平台持续销售证据是证明“情况紧急”的关键。
  2. “某电商平台盗版图书禁令案”
    • 法院在“双11”前裁定平台下架侵权图书链接,避免权利人销量被分流;
    • 启示:利用促销期时间节点强化“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明。

七、操作建议

  1. 提前布局:对高价值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监控市场,发现侵权立即取证;
  2. 动态评估:结合侵权规模、传播速度判断是否需申请禁令,避免过度维权;
  3. 技术辅助:使用区块链存证、大数据监测工具固定侵权证据;
  4. 策略联动:同步准备起诉材料,确保禁令后及时启动诉讼程序(避免禁令失效)。

附:诉前禁令裁定书模板要素

  • 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 申请事项与事实理由;
  • 法院审查认定(权利基础、侵权可能性、紧急性);
  • 担保情况说明;
  • 禁令范围与期限;
  • 复议权利告知。

诉前禁令是著作权维权的“利器”,但其适用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充分评估风险。建议权利人在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协助下制定诉讼策略,确保快速维权与商业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