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35类服务范围的实务理解与适用
前几天有个做服装生意的客户张某某来咨询,他注册了一个服装商标,最近发现有人在网上用同样的名字卖衣服,但对方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张某某问我:他注册了35类,我还能不能告他侵权?
这个问题涉及商标第35类服务的范围认定,实务中争议不少,值得好好捋一捋。
一、第35类到底涵盖哪些服务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要求,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很多人容易忽略——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也就是说,单纯的卖东西这个行为本身,不属于第35类的服务范畴。
第35类服务的核心特征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这个为他人三个字,是理解第35类的关键所在。
说得更直白一点:你开一家服装店卖自己的衣服,这不属于第35类服务;但你开一家商场,帮别人推销、展示、销售商品,这就落入了第35类的范围。
二、实务中争议最大的几个问题
笔者在实务中观察到,第35类最常见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替他人推销到底包括哪些行为?电商平台上,很多商家注册了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然后以商标侵权为由投诉平台上销售同类商品的卖家。但法院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有的认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他人商品构成对替他人推销服务的侵权,有的则认为这只是普通的商品销售行为,不构成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二,商场、超市的服务商标保护范围如何界定?李某某经营一家连锁超市,注册了第35类服务商标。他发现另一家超市使用了近似的标识,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提供的综合购物服务确实属于第35类的范畴,但需要证明对方在替他人推销或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使用了近似标识,而非仅仅因为对方也在卖东西。
第三,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使边界更加模糊。像美团、饿了么这类平台,既为商家提供展示和推广服务,又直接参与交易环节,其服务属性究竟是第35类还是其他类别,实践中争议很大。
三、实务建议
对于第35类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笔者的建议是:
- 尽早注册——如果你的商业模式涉及为他人提供推广、展示、销售等帮助,建议尽早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在电商领域,这已经成为一种防御性的商业策略。
- 精准维权——在维权时要准确把握第35类的保护范围。并非所有的商品销售行为都构成对第35类商标的侵权,关键在于判断对方是否在为他人提供服务,还是仅为自己销售商品。
- 明确范围——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经营范围选择具体的服务项目,不宜笼统地申报全部项目,否则可能在后续维权中面临保护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说到底,第35类的保护范围在实务中仍有不少模糊地带,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尽统一。对于企业和品牌方来说,提前了解这些规则、做好商标布局,远比事后打官司更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