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中”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与保护范围

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是商标法保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恶意注册的核心制度安排。《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在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对抢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作出了清晰的界定。

一、”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认定标准包含两个核心要件:

(一)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判断是否构成实际使用,需要考虑商标是否在中国境内以商业方式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包括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仅在中国境外使用,或仅在国内进行非商业性使用,通常不满足这一要件。

(二)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一定范围”不要求达到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而是指在相关行业或地域内,该商标已被一定数量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对于地域性较强的商品,其在当地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即可满足标准。

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这些证据包括使用图片、销售合同和发票、广告宣传记录、媒体报道等。

二、”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明知”是指申请人实际知晓,可通过合同关系、业务往来、通知函件等证据证明。”应知”是一种推定,即根据客观情况,一个合理的市场主体应当能够知晓该在先商标的存在。

三、保护范围的限制:不宜跨类保护

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宜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该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人基于诚实经营形成的正当利益,这种利益应当在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得到保护,不应无限延伸到不类似的类别上。

四、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区别

对比维度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
认定标准 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 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保护范围 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可跨类保护
举证要求 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广告宣传 使用持续时间、宣传程度、受保护记录等
法律效果 阻止他人抢注,但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阻止注册+禁止使用

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对比

五、实务启示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条款,是商标法平衡注册主义与使用主义的重要制度设计。在为在先使用人提供防止抢注的法律武器的同时,明确限定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宜跨类保护,防止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过度扩张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

对于在先使用人,应当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最早使用时间、持续使用记录、销售合同等。对于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进行充分检索,了解同一行业或区域内是否存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