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专利申请中如何克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缺陷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查中面临的核心障碍之一,是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从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克服这一缺陷的关键在于: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与算法特征相关联的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整体上不再是纯粹的数学方法或思维规则。
一、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认定标准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审查实践中,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抽象的算法、数学方法或思维规则,没有与技术领域相结合,没有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被驳回。
为避免产生或克服方案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缺陷,申请人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与算法特征相关联的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整体上不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一策略的核心在于:将抽象的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进行有机结合,使方案整体上具有技术属性。
二、通过硬件环境克服缺陷
一项关于人工智能模型处理方法的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明确记载了该方法由人工智能芯片运行。由于方案整体上记载了该方法运行的硬件环境,该硬件环境属于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的方案就整体而言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这一策略的法理基础在于:当权利要求中注入了硬件特征后,该方案不再仅仅是抽象的思维规则,而是限定了特定的硬件执行环境。芯片作为物理实体,其运行过程涉及电压变化、信号传输、数据处理等物理现象,符合专利法对技术方案的要求。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可以结合芯片的架构特点、数据在芯片中的流转路径、芯片内部存储与计算单元的协同配合等硬件特征进行布局。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简单地在权利要求开头或者结尾加入”由AI芯片运行”的表述,而方案实质内容与芯片无关,则可能被审查员认定为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结合,仍然无法克服缺陷。
三、通过应用领域的技术特征克服缺陷
一项关于神经网络模型处理方法的权利要求,在其方案中明确记载了该方法用于对图像进行处理和分类。由于对图像数据的处理和分类属于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就整体而言也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这一策略的路径在于,将算法与具体的技术应用领域相结合。当算法处理的数据具有确切的技术含义时——例如图像中的像素数据、语音中的声学特征、医疗传感器中的生理信号——算法的执行过程就不再是纯粹的数学计算,而是对具有技术含义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的过程,整体上构成技术方案。
在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当注意避免使用过于宽泛的应用领域表述。例如,仅仅说”用于数据处理”是不够的,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技术领域,如”用于对医学图像中的病灶区域进行自动识别和分割”或”用于对雷达回波信号中的目标物进行分类识别”。
四、定位为技术方案的要求
即便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想要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还需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技术方案的规定。也就是说,该方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达到了技术效果。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明确记载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技术问题,方案所解决的是该技术领域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而非单纯的数学问题。二是技术手段,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技术手段,算法特征与硬件特征或应用领域特征之间存在功能上的相互支持关系。三是技术效果,说明书应当记载方案带来的客观技术效果,例如处理速度的提升、识别精度的提高、资源消耗的降低等量化的效果指标。
五、两种克服策略的对比
| 对比维度 | 硬件环境路径 | 应用领域路径 |
|---|---|---|
| 核心特征 | 算法+芯片/硬件 | 算法+具体应用领域 |
| 技术贡献 | 硬件执行效率提升 | 领域特定问题解决 |
| 撰写要点 | 硬件架构与算法交互 | 数据技术含义+问题领域 |
| 审查风险 | 形式结合无实质关联 | 应用领域过于宽泛 |
表:两种克服策略的对比
六、实务建议
对于AI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而言,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使方案整体构成技术方案而非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第二,避免仅以”由某某硬件执行”或”用于某某领域”作为唯一的技术特征,应当确保这些特征与算法特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功能互支持关系。第三,在说明书中充分阐述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形成完整的撰写链条。第四,在收到审查意见时,审查员可能同时指出方案既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不符合技术方案的定义。此时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从两个角度分别进行论述。
综上所述,克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缺陷的关键在于将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有机结合。通过硬件环境路径或应用领域路径,使权利要求整体上具备技术属性,进而在满足客体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论证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