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中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与保护范围
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是商标法保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恶意注册的核心制度安排。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在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对抢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作出了清晰的界定。
一、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认定标准包含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二是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
(一)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判断是否构成实际使用,需要考察商标是否在中国境内以商业方式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包括在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仅在中国境外使用,或者仅在国内进行非商业性的使用,通常不满足这一要件。
(二)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一定范围不要求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也不要求达到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而是指在相关行业或相关地域内,该商标已被一定数量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对于地域性较强的商品,如地方特色食品、区域性服务品牌,其在当地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即可满足标准。
在证据认定上,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在商品或包装上的使用图片、销售合同和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和发布记录、媒体报道和行业评价、参展证明等。
二、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明知和应知是主观状态的两种认定路径。
明知是指申请人实际知晓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可以通过以下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申请人曾收到在先使用人的通知或警告;在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该行业具有关联性等。
应知是一种推定,即根据客观情况,一个合理的市场主体应当能够知晓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产品研发、市场调研、经销商筛选等商业活动中,如果申请人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该行业或地区内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保护范围的限制
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宜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这一限制的规则逻辑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在先使用人基于诚实经营形成的正当利益。在先使用人通过实际使用为其商标积累了一定的商誉,这种商誉应当在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得到保护,但不应无限延伸到与其实际使用商品不类似的类别上。如果一个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其保护范围应当以其实际使用所建立的市场边界为限。
四、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对比
| 对比维度 |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 驰名商标 |
|---|---|---|
| 知晓程度 | 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 | 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
| 保护范围 | 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 可跨类保护 |
| 举证要求 | 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量或广告 | 使用持续时间、宣传程度、受保护记录等 |
| 法律效果 | 阻止他人抢注 | 阻止注册+禁止使用 |
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比
五、实务建议
对于在先使用人而言,应当注意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最早使用时间、持续使用记录、销售合同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这些证据不仅是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关键材料,也是在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中主张权利的基础。
综上所述,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条款,是商标法平衡注册主义与使用主义的重要制度设计。在为在先使用人提供防止抢注的法律武器的同时,明确限定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宜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