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网络平台治理之司法保护新机制

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 

江怡

日前,我院对原告广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二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在线宣判,认定二被告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原告65万元人民币的侵权责任。

该案是首例平台管理者诉平台经营性用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首例界定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模式及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角度的案件。该案的审理,探索了关于网络平台治理的新型司法保护机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情回顾

该案中,原告系微信平台服务运营商。被告通过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从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等业务。为获得微信认证,被告伪造了贷款资质证明。同时,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内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并仿造了微信“投诉”界面和模版。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损害了微信平台上其他合法经营者竞争利益和微信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和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信赖,破坏了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的正常注册、运营秩序,削弱了微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0万元人民币。

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经营模式不同,双方不构成竞争关系。因此,原告在该案中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诉讼权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构成责任竞合。原告选择以不正当竞争而非合同之诉进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实施的各项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共同侵权。法院在综合考虑微信平台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模式等因素后,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原告损失65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该案中,在平台管理者与平台经营性用户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平台管理者选择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向其平台上的经营性用户主张责任,应予支持。在责任竞合情形下,原告的诉讼选择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及内容,在合同主体、权益基础、责任承担等方面,更适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平台经济模式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线性过程,更注重节点的交互活动和网络商业环境的整体价值。

微信生态系统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打造由网络平台提供经营场所和众多服务支撑的动态结构系统。微信生态系统包括平台提供方、平台其他经营者和用户。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组成了共同进化的经济共同体。微信生态系统的经营模式所产生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种经营模式尽管未被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象,但其带来的商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被告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了原告基于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模式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竞争关系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其损害特定竞争者的利益、彼此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而应根据该行为是否违反竞争原则或其他具体的法律标准进行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竞争行为的广泛性。该案中,被告通过不正当方式借助对方经营资源,在获取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损害了平台、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微信平台正常竞争机制和运行秩序,损害了原告竞争优势。具体而言,被告实施了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仿冒微信官方“投诉”界面这3种行为。同时,该案存在公司主体相互关联、不同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相互链接等情形。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相互协作、主观意识共同、损害结果同一,构成共同侵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经营模式不断出现,平台经济的特性逐渐显现。该案中,原告经营的微信业务包括微信平台、运营者、服务商、个人用户等主体,通过技术和模式创新,打造了新型的运行规则,开发了朋友圈、即时通讯、微信支付、小程序等系列产品,并与不同产业及第三方服务进行连接,构成了微信生态系统。庞大的用户基础和经营者基础、可持续的流量变现及充满潜力的发展空间等因素,成为了原告在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模式下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微信生态系统中各网络节点之间的交互活动,影响了微信生态系统的总体价值创造。运用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来调整平台管理者与平台经营性用户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障新型网络商业模式的健康运行,充分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鼓励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信息网络环境鼓励合法正当地创新商业模式。对不合理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来为自己谋利,干扰他人正当经营模式,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等行为,均应予以规制。该案树立了平台用户合法规范经营的司法价值导向,有助于遏制网络商业环境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品牌声誉和影响力,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网络商业环境的竞争秩序。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