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踏,十余年后无效宣告申请之路惊现反转?
“安踏,永不止步”,相信大家对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安踏公司)这句广告语耳熟能详。安踏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不仅在把自身打造品质优良的运动装备的企业反面从未止步,在维权方面也永不止步。
1、案情简介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公司与李昌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李昌德于2000年5月15日申请注册的第1602550号“安踏及图”(简称诉争商标),
于2001年7月14日在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予以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13日。
长达十七年后的2017年12月,安踏公司以第547903号商标“安踏”、第1333427号商标“ANTA安踏”、第1387242号商标“安踏”分别为引证商标一、二、三,针对上述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安踏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距诉争商标注册日期已经超过五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昌德申请诉争商标时存在恶意为由,驳回其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安踏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安踏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2、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涉案行政裁定书;3、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3、简要分析
该案件为何会在二审阶段出现惊天反转呢?
1、安踏公司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安踏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后,引证商标二“ANTA安踏”(如下图所示)
核定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经过该公司大量宣传、销售,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可以证明该商标构成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李昌德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
第一,引证商标二中“安踏”为安踏公司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第二,诉争商标由“安踏及图”组成,而李昌德对“安踏”文字的构思及文字来源并不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较为接近,均为生活穿戴用品,关联性较强。
第四,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后,引证商标二已具有知名度,且诉争商标存在不规范、傍靠他人商誉使用等情形。
综合上述各要素,可以推定李昌德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
可见,本案出现反转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安踏公司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因而安踏公司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应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且诉争商标标志构成对引证商标二“ANTA安踏”的摹仿。故,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有误,依法予以撤销。安踏公司也继续践行“永不止步”。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