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及产权激励制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解读之三

2020年10月17日,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发布了对《专利法》进行第4次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修改一共涉及29个法条。

这一系列的文章,计划分为4~5篇文章对专利法的修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本篇涉及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及产权激励制度

01

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A50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A5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A52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行《专利法》中规定了几种专利许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以及强制实施许可。不过,到目前为止,强制实施许可还没有被使用过。

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虽然持续地增长,但是仍然存在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这次的专利法修改中,增加了开放许可。专利开放许可的目的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提升专利转化率,降低专利许可供需双方的信息获取成本及交易成本,

根据前面的专利开放许可的3个法条,可以解读出下面的信息:

(1)专利开放许可基于专利权人自愿;

(2)需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声明;

(3)需要明确许可使用费费率以支付方式;

(4)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5)开放许可声明可以撤回,撤回不影响在先的开放许可效力;

(6)有意愿获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费用,即可获得许可,许可合同不是必须;

(7)开放许可限于普通许可,不包括排他或者独占许可;

(8)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年费给予减免。

虽然说专利许可供需信息确实存在不对称的情况。但是,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对于有专利技术需求的企业来说,要找到拥有相关技术的专利权人可能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希望寻求专利许可的企业与专利权人之间属于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如果能够达成专利许可当然是好的,但是如果无法达成许可协议,则会暴露自己作为竞争者的身份。

通过专利局搭建的专利开放许可平台,希望获得相关专利技术许可的企业不需要惊动专利权人就可以了解到这项技术的许可价格。

另一方面,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也可以省去寻找有技术需求企业的成本。但是,专利权人要能够报出一个合适的专利许可费率,也不是十分容易的事情。

另一方面,虽然说这样的平台能够有利于供需双方更好地对接。但是,实际使用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根据第51条的规定,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虽然看起来,开放许可的实施非常简单,甚至不需要与专利权人签订专门的许可合同。但是,我们知道,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使用的专利技术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有时候,依照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并不能完全实现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实际上,企业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通常会将关键的技术内容进行隐藏。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获得了开放许可,被许可人可能还是无法根据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完全掌握相关的专利技术。因此,如果想要进行相关的专利许可,最好还是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许可合同。

02

产权激励制度

A15.2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产权激励制度也是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新增的内容。

股权、期权、分红等已经是被私企普遍使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但还没有应用到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这是因为,国企员工、大学老师、研究员所作出的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单位所有,而这些单位的资产都属于国家。在没有明确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国企、大学或者科研院所的领导不可能制定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来激励员工。

这种情况下,国企、大学或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对于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成果的转化就必然缺乏积极性。

为了鼓励产学研的结合,将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转换为专利权,并进一步与产业应用相结合,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增加了产权激励制度。这为国企、大学或者科研院所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实务中,我接触到的一些大学老师,他们也掌握了很有用的技术,也与相关企业有联系,但是,他们确实担心,与企业利用大学的专利进行联合开发存在隐患。这次专利法修改中增加的产权激励制度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相信大学、科研院所等很快也会出台具体的激励政策,让这条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作者:盈科刘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