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网络侵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遵守以下要求: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三,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商网络侵权
一.商标
首先说明一下什么情形会导致商标侵权,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在实践中造成商标侵权的情形较多,在申请商标之前需要做好完备的市场调研,不要侵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权。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赔偿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若以上均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也要注意在产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会构成商标性使用,在商品标题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利用与他人商标有关的关键词作为宣传己方商品的工具和捷径,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商标权利人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度和商机,该种借由他人商标知名度“引流”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若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二.宣传广告
在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宣传时要注意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就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注意若是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形象代言人
关于与产品的代言人之间可能会出现的肖像权侵权事宜,作为与代言人直接合作的商家,要注意合作的时间,以及合作协议到期后的市场产品以及库存产品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其他的普通下级经销商或者代销商,更要注意和上级商家也就是与产品代言人直接合作的商家进行确认,避免出现因为不知道产品代言合作已经到期仍继续销售,导致被诉侵权的情况出现。
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件,是吴京诉我方当事人侵犯吴京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我方当事人是一个电子商务经营者,售卖吴京代言的一款产品。该产品的生产方与吴京签订了《肖像使用授权书》,并与我方当事人签订授权书允许我方售卖该产品。但是《肖像使用授权书》到期后生产方并没有及时通知我方,我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售卖相关产品,导致吴京起诉我方侵犯其肖像权和姓名权,要求承担相关责任。
(本文作者:盈科贾莫言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