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字体侵权诉讼司法实务现状
在企业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字体运用的场景非常宽泛,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包装、APP名称、视频字幕、影视道具、商业海报、传单、灯箱广告、三折页、宣传卡片、文字商标、企业网站、活动介绍、推广页面等,故字体侵权纠纷已经成为国内企业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之一。
一、字体侵权的相关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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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字,即字库中每一个字,下载安装字库后,输入文字,选择对应的字库字体获得文字即为字库的单字。目前大部分的字体纠纷都集中在单字的使用上。
计算机字体又称计算机字库,通常经过字型设计(字稿创作)、扫描、数值拟合、人工修字、拼字、质检、符号库搭配、使用Truetype指令、编码成Truetype字库、测试等步骤制作完成,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
二、字体涉及的著作权客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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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的视角来看,单字一般表现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在满足“独创性”条件的情况下,应被归于“美术作品”这一客体类型。
对字库而言,在早期的司法判例中,曾有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进而认定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但近些年,在全国各地的法院中,法院已经普遍倾向于将字库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在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证中,计算机字库被登记的作品类型也有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汇编作品、改编作品等多种。
三、字体侵权裁判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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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广东省而言,在早期的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曾将被告使用涉案字体中部分单字的行为认定为使用了涉案字库,认定侵犯了原告对该字库的著作权。
但近期的蔡昌与广东龙源音像有限公司等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字体侵权案件的思路与立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涉案“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中的“茶”和“界”二字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单字字体的创作过程中,如果能够体现书写者的独创性的取舍与选择,就能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涉案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重点,在于单字的线条、笔画等能够反映作品美学价值的要素及其搭配是否能够体现出书写者独特的取舍与选择,是否呈现出与已有公知字体相比明显可感知的区别。
比对蔡昌书写的“茶”“界”两字,与王憨山书画作品中的“茶”和古代《广开土王境平安好大王碑》中的 “界”两字,在字体的构型布局、笔画与线条上基本一致,仅在细微之处有所差别,这些细微差别并不明显,且对于字体的审美并无明显影响,整体来看蔡昌书写的两个单字与前人书写的单字相比,视觉上的审美感知并无可识别的差别,不足以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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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而言,法院目前倾向于将单字与所属字库分开,主要从独创性的角度单独认定单字是否具有作品属性,若单字不具有独创性,则原告不享有单字的著作权,进而被告也就不构成侵权。
(本文作者:盈科张思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