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后还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吗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及司法实践,​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后,使用人可继续使用该商标,但需严格遵循“原有范围”限制,超出范围可能构成侵权。具体规则如下:


一、允许继续使用的法定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核心结论:抗辩成立后,在先使用人享有“有限使用权”,但需受时间、地域、商品类别、经营方式等维度限制。


二、允许继续使用的核心限制

1. ​地域范围限制
  • 不得突破已形成的商誉覆盖区域
    • 若在先使用仅在某省实体店销售,不得通过电商平台全国销售(如“成都某火锅店案”);
    • 若原为区域性展会参展商,不得擅自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 例外:若在先使用已通过线上渠道覆盖全国(如抗辩成立前已运营独立网站销售),可维持线上原有覆盖范围。
2. ​商品/服务类别限制
  • 禁止扩展至新类别
    • 原用于服装类商品,不得新增鞋帽类商品;
    • 原提供餐饮服务,不得扩展至食品加工或零售(如“北京某糕点店案”)。
3. ​经营规模限制
  • 允许自然增长,禁止主动扩张
    • 原有门店数量、产能可随市场需求自然增加(如从2家店增至5家店);
    • 禁止通过加盟、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扩大经营主体(如某奶茶品牌因授权加盟被认定侵权)。
4. ​附加区别标识义务
  • 避免混淆的必要措施
    • 法院可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标注地理范围、企业名称);
    • 典型案例:上海某文具厂在商品包装加注“上海老字号”,以区别于注册商标。

三、违反限制的法律后果

  1. 超出范围使用构成侵权
    • 若擅自跨地域、跨类经营,商标注册人可提起新的侵权诉讼;
    • 在先使用人可能需赔偿损失并停止超范围使用(如“杭州某服装厂案”)。
  2. 抗辩资格可能被撤销
    • 若恶意扩大使用范围,法院可重新审查“原有范围”的认定,甚至否定在先使用抗辩的合法性。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固定“原有范围”证据
    • 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保存抗辩成立前的地域销售数据、商品目录、门店分布图等;
  2. 建立使用监控机制
    • 定期审查经营行为(如新增销售区域、商品类别),确保不突破限制;
  3. 主动添加区别标识
    • 在商标旁标注“原XX地区使用”或企业名称,降低混淆风险;
  4. 避免权利滥用
    • 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申请注册,否则可能丧失抗辩保护。

总结

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后,​​“有限使用权”的核心是维持现状而非扩张权利。企业需严格界定“原有范围”边界,避免因经营策略调整导致侵权风险。必要时可通过法律咨询或签订和解协议,明确使用规则以降低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