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权利人在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维持商标注册——天使”商标撤三复审行政诉讼胜诉
华艺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发生产和销售杀虫剂、除菌剂、空气清新剂等气雾剂产品的企业,经多年经营,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司早在1998年4月就申请了杀虫剂产品上的“天使及图”商标,并于1999年9月核准注册,后续公司将天使商标作为核心品牌持续经营多年。
2022年11月10日,自然人柴某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商标局经审理作出商标在杀虫剂等全部商品上注册予以维持的决定;柴某不服、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局经复审程序,认定上述商标近三年一直处于实际使用中,作出维持上述商标注册的决定;柴某仍不服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华艺公司马上委托团队准备相关材料进行应诉答辩。
【律师策略】
本案争议焦点为:华艺公司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的“杀虫剂”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但实际上,本案“天使”商标之前已被其他个人主体提起过多轮的撤三、撤销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在前述程序中,华艺公司已提交过大量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也均得到认可。经我方律师分析后认为,原告柴某在本案中提起的撤销、撤销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明显存在一定恶意,企图通过多轮撤销程序、在华艺公司疏忽大意的情况下撤销诉争商标。
考虑到上述情况,我方律师建议一方面针对本案梳理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对于欠缺的材料进行补充、对于证明力较弱的材料予以补强,在诉讼阶段争取获得法院的认可;另一方面提醒华艺公司做好长期应对的准备,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并及时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以防对方后续继续提起多轮针对诉争商标的撤销程序。
在明确了本案的诉讼思路后,我方律师仔细研究了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对于需要补充和补强的证据材料列出了证据清单,指导华艺公司收集和整理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向法官充分展示了华艺公司将天使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并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地点、商品、发票等进行了一一对应的说明,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案件结果】
第三人华艺公司一审胜诉,原告柴某败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三人华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杀虫剂”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判决驳回原告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撤销商标不是根本目的,“撤三”是为清理闲置不用的“占坑”商标,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注册满三年的商标监督和撤销的权利,鼓励和督促注册人积极和规范使用商标,也要防止其成为打击企业发展的手段。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级法院对撤销一件合法获得注册的商标通常持谨慎态度,不应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形式或使用方式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只要一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给予适度宽容,维持其存续,不能也不应被撤销。
最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技巧,案件处理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同样的证据在不同代理人/律师手里使用,最后的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建议市场主体遇到知识产权问题一定要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回顾思考】
就本案而言,华艺公司由于前期已经历过多轮的商标撤销程序,故对于诉争实际一直进行规范使用,并关注和保留了大量商标的使用证据,才最终确保了维持商标有效的状态。
钱航律师团队提醒,对于核心商标的经营使用和维持是企业需要长期关注和重视的,贵在平时使用并留存有效证据。
题外话,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提起撤三申请需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一趋势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他人恶意提起撤三程序的行为也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而这对于案件承办人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