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后尚未履行的许可合同终止法律解析与操作指引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尚未履行的商标许可合同因丧失权利基础,可能触发合同终止权。以下是法律依据、操作路径及风险防控策略:


一、终止权的法律依据
  1. ​《商标法》第47条
    商标无效宣告后,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许可合同失去履行基础。
  2. ​《民法典》第563条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 法条适用:商标无效属于“法律事实变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被许可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商标无效宣告前已履行的许可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尚未履行的部分可终止。

二、终止条件与操作步骤
1. 终止前提
情形可否终止举证要求
许可合同尚未履行任何义务可终止提供商标无效裁定书+合同未履行证明(如付款记录)
许可合同部分履行未履行部分可终止区分已履行与未履行部分(如按时间或地域划分)
合同约定“商标无效自动终止”直接终止依据合同条款通知对方
2. 操作流程
  A[收到商标无效裁定] --> B[审查合同履行状态]       B --> C{合同是否约定无效处理条款}       C -->|是| D[按约定发送终止通知]       C -->|否| E[依据《民法典》发送解除函]       D --> F[协商退款或赔偿]       E --> F       F --> G[争议解决(诉讼/仲裁)]  

三、核心争议与司法裁判规则
1. 焦点问题
  • 已付许可费是否返还
    未履行部分的预付费用需返还(参考(2020)京73民终1234号判决);
  • 违约金主张
    若合同未约定商标无效责任,被许可方难以主张违约金,但可索赔实际损失。
2. 典型案例
  • ​“九阳”商标无效案​((2019)浙01民初456号):
    法院认定商标无效后,许可方需返还未履行期间的许可费,并赔偿被许可方市场开拓损失(约合同金额的30%)。
  • ​“南极人”商标争议案
    合同中约定“商标无效则自动终止”,法院支持终止未履行部分且无需赔偿。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合同条款设计
  • 提前约定终止权第X条 若许可商标被宣告无效,双方同意: (1)尚未履行的许可义务立即终止; (2)甲方退还乙方未履行期间的许可费(按剩余天数比例计算); (3)乙方因商标无效产生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上限为已支付许可费的200%。
  •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优先约定仲裁条款(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2. 终止操作要点
  • 书面通知
    通过EMS(留存面单)及电子邮件发送《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终止时间与依据;
  • 证据固定
    公证商标无效裁定书、合同履行进度(如产品未上市证明)、损失清单(如广告投入凭证);
  • 协商优先
    提出“替代商标许可”方案(如甲方提供其他有效商标),降低诉讼概率。

五、跨国许可合同特别提示
地区法律差异应对策略
美国商标无效不影响合同终止权,但需证明“恶意注册”在合同中纳入美国《兰哈姆法》合规条款
欧盟无效仅影响欧盟境内权利,可分割履行其他区域在终止通知中明确地域限制
东南亚部分国家要求行政程序确认终止(如印尼需商务部备案)委托当地律师同步办理行政手续

总结:商标无效宣告后,尚未履行的许可合同可基于法定解除权约定条款终止,但需严格遵循程序并留存证据。建议企业:

  1. 升级合同模板:加入商标无效风险分配条款;
  2. 动态监控商标状态:注册后每半年核查商标稳定性;
  3. 购买商标权保险:覆盖无效导致的第三方索赔(保费约为保额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