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
一、相似外观设计的法律属性
(一)核心特征与适用场景
属性 | 内涵 | 法律意义 |
---|---|---|
申请形式 | 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合并提交(节约申请成本) | 降低专利布局复杂度 |
创新关联性 | 各设计间需满足”相似性”要求(非相同设计) | 差异点需符合法定限制(见下表) |
权利独立性 | 每项设计独立受保护(可单独主张侵权) | 权利行使具有灵活性 |
(二)法定相似性要求(4种允许的差异类型)

禁止情形:
若设计间存在实质性创新差异(如改变产品整体轮廓),则不符合合并申请条件(《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5.1)
二、侵权认定的”单项比对”规则
(一)诉讼中的权利选择策略
- 基础原则:
- 权利人必须明确主张具体哪项或哪几项独立设计(不可概括主张”整个专利”)
- 典型操作:在起诉状中标注专利号+设计序号(如ZL202030123456.7 设计1)
- 最优选择逻辑: 被诉设计特征权利主张建议高度模仿某一设计仅主张该项设计混合多项设计特征主张所有相关设计存在规避意图主张最接近设计+举证设计空间狭小
(二)侵权判定三步法

案例指引:卫浴龙头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682号)
- 权利人主张专利中3项设计;
- 被诉产品仅与设计2构成近似;
- 判决结果:侵权成立(单项覆盖即可)
三、设计相似性的抗辩路径
(一)突破”相似性”的权利障碍
若被诉方能证明权利人的多项设计不符合法定相似要求,可主张专利无效:
无效理由 | 证据形式 |
---|---|
设计间存在实质性创新 | 提供两项设计的3D对比图+差异分析报告 |
差异超出法定四种类型 | 举证某设计改变产品用途(如方杯vs圆杯) |
(二)不近似抗辩的实务要点
- 锁定差异点属性:
- 若差异属于权利设计的”区别特征”(如专利设计1特有的波纹把手),则易认定侵权;
- 若差异点属”设计要点”且被改动(如删除专利的凤凰浮雕),则可能不近似
- 设计空间压缩策略:
- 举证同类产品设计高度趋同(如手机支架) → 放大细微差异的视觉效果
- 示例:在手机支架案中,5°角度差异因行业同质化被认定显著不同
四、企业专利管理建议
(一)申请阶段风险防控
- 相似性自检清单:
检查点 --> 差异是否仅为色彩? 检查点 --> 是否仅调整惯用部件? 检查点 --> 是否仅增减重复单元? 检查点 --> 局部变化是否≤10%?
- 权利要求设计:
- 核心创新设计作为”主设计”(设计1)
- 规避设计作为”从设计”(设计2-5)
(二)诉讼攻防体系
主体 | 权利方策略 | 被诉方策略 |
---|---|---|
取证 | 公证购买被诉产品时标注对应设计序号 | 逆向工程找出与所有设计的差异点 |
举证 | 制作《设计特征映射表》突出核心要素复制 | 委托鉴定机构量化差异值(如曲面曲率差异>15%) |
质证 | 论证被诉差异属”局部细微变化” | 证明差异突破法定相似类型 |
五、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案例 | 相似设计类型 | 裁判要旨 |
---|---|---|
乐高积木案 | 设计单元重复排列 | 被诉产品减少重复单元数量 → 因改变布局节奏被认定不近似 |
陶瓷杯具案 | 局部细微变化 | 杯口0.5mm倒角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 侵权成立 |
运动耳机案 | 惯常设计替换 | 将网格耳罩改为穿孔设计 → 因属行业惯用替换不破坏近似性 |
前沿问题:
GUI(图形用户界面)相似设计是否适用?
- 司法动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车载UI案中认可图标阵列的相似设计保护(2022京73民初345号)
结语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需遵循 ”明确主张+单项比对” 的铁律,核心逻辑在于:
- 权利行权精准化:权利人需锁定被诉产品最接近的设计项;
- 侵权认定灵活化:被诉产品复制任意一项独立设计即触发侵权;
- 差异评估类型化:抗辩需聚焦法定四类差异外的实质性创新。
重要提醒:企业在申请阶段应避免为凑数量而纳入非相似设计,否则可能因部分无效导致整体权利不稳定。诉讼中建议采用 ”核心设计主攻+辅助设计兜底” 的双轨主张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