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比对方法及比对标准
一、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对象与前提
- 比对对象
被诉侵权设计 vs 一项现有设计(对比文件中的图片/照片/实物等可确定外观的载体)。- ✘ 禁止组合比对:不能将多项现有设计组合后与被诉侵权设计比对(例如:“特征A取自设计1,特征B取自设计2”)。
- ✔ 唯一例外:允许 “一项现有设计 + 惯常设计” 的简单组合(如行业通用的底座、标准接口等)。
- 前提条件
现有设计抗辩成立需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
(2) 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任一条件不满足 → 抗辩不成立。
二、比对标准:采用侵权判定标准
现有设计的比对 直接参照外观设计侵权认定标准(《专利法》第64条),具体流程如下:
步骤 | 审查内容 | 关键依据 |
---|---|---|
1 | 判断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 |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功能用途、销售场景 |
2 | 以一般消费者视角整体观察设计 | 考虑设计空间对认知敏感度的影响 |
3 | 分析是否构成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 综合形状、图案、色彩的整体视觉效果 |
三、抗辩主张规则
- 援引数量限制
- 被诉侵权人通常 仅能援引一项现有设计(或“一项+惯常设计”组合)。
- ✔ 例外情况:可提交多份对比文件,但需 分别独立审查每项设计是否满足抗辩条件(而非合并使用)。 例:提交设计A、设计B两文件 → 法官需单独判断:
- 被诉设计是否与A相同/无差异?
- 被诉设计是否与B相同/无差异?
任一成立即抗辩成功。
- 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人需对现有设计的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 及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四、与设计空间的关联
在判断“无实质性差异”时,设计空间仍为核心考量因素:
- 若产品设计空间小(如螺丝、齿轮),则微小的设计差异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差异”;
- 若设计空间大(如家具、电子产品),则局部差异易被忽略,更易认定“无实质性差异”。
法律依据摘要
条文 | 内容要点 |
---|---|
《专利法》第67条 | 现有设计抗辩的合法性基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 | 禁止组合现有设计抗辩(“一项+惯常设计”除外)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 产品种类、一般消费者视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 |
实务操作流程图

结论:现有设计抗辩是“单挑制”而非“组合拳”,其成立与否高度依赖产品种类同一性及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性判断,并始终以设计空间为认知能力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