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司法认定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中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规则,核心在于判断该设计是否仅由特定功能唯一决定且别无选择,与美学价值无关。以下是具体认定标准及法律依据的清晰分析: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标准
- 核心原则:是否仅由功能唯一决定
- 若某设计特征纯粹为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需,且没有其他可选替代方案(即形状、图案等被功能严格限定),则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 排除因素:技术限制 ≠ 功能性特征
- 关键区分:
- 因技术条件限制导致设计选择有限(如螺丝必须带螺纹),不必然构成功能性特征;
- 核心在于是否仅存唯一设计形态。若存在多种能实现相同功能的替代方案(如汽车轮毂可有不同镂空图案),则不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 案例参考:
在*“折叠电插头”外观设计专利案*中,插脚折叠结构虽为功能所需,但折叠方式(旋转式/滑动式)可多样化,故未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 关键区分:
- 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视角
- 以购买或使用该产品人群的认知水平判断:
- 是否认为该设计仅为实现功能而存在(如充电接口的形状必须匹配插头);
- 无需考虑美学价值(即使该设计客观上具有美感,也不影响认定结果)。
- 以购买或使用该产品人群的认知水平判断: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排除后果
- 侵权判定中的处理
- 在侵权比对时,功能性特征不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对比要素,仅对比装饰性设计部分。
- 例外:若功能性设计同时兼具装饰性(如齿轮造型的手表表圈),则仍可纳入整体视觉效果考量。
- 专利无效宣告中的影响
- 若外观设计整体由功能性主导(如电路板布局),可能因缺乏”设计性”被宣告无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概念 | 认定重点 | 案例说明 |
---|---|---|
功能性设计特征 | 是否仅存唯一设计形态以完成功能 | 螺丝螺纹 → 纯功能性(别无选择) |
受功能限制的设计 | 虽有技术限制,但存在选择空间 | 手机摄像头排布 → 可圆形/方形/矩阵 |
技术效果驱动的装饰 | 设计为优化功能,但形态可选(如散热孔纹理) | 笔记本电脑散热孔图案 → 可受保护 |
实务操作指引
- 设计专利申请阶段:
- 避免将纯功能性结构(如齿轮齿数)作为设计要点;
- 强调可选性设计细节(如表面纹理、色彩组合)。
- 侵权诉讼应对:
- 被告方:主张被诉设计中的差异点为功能性特征(需举证替代方案存在);
- 原告方:证明争议设计存在美学选择空间(如提供同类产品的不同设计范例)。
法律依据摘要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由产品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不应给予外观设计保护。例如仅为实现技术功能所需的齿轮齿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一条:
“产品功能唯一限定的设计特征,在判断相同或近似时不予考虑。”
总结:功能性设计特征的核心在于“功能唯一性+无可选择性”,与是否受技术限制或是否美观无关。实务中需结合一般消费者认知,通过是否存在替代设计方案进行客观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