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仔小乔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解读
根据公开报道和法律规定,网红歌手“旺仔小乔”涉及多起著作权侵权争议,具体侵权行为及法律分析如下:
一、AI翻唱侵权:技术滥用与版权冲突
- 侵权事实
- 未经授权翻唱:旺仔小乔在短视频平台使用AI声音克隆技术翻唱周杰伦《反方向的钟》《爱在西元前》等作品,未获得词曲作者(如周杰伦)及原唱者(如周杰伦所属的杰威尔音乐)的授权,也未支付版权费用。
- 商业牟利:相关视频通过流量分成、广告收益等途径获利,单条视频点赞量超百万,构成商业性使用。
- 法律定性
- 根据《著作权法》,AI翻唱同时侵犯两项权利:
- 词曲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表演者权(原唱歌手的声纹及表演形象保护)。
- 即使调整音调或节奏,若核心声纹特征可识别,仍构成侵权(华东政法大学丛立先教授观点)。
- 根据《著作权法》,AI翻唱同时侵犯两项权利:
二、商业演出侵权:高票价与低原创比例
- 侵权事实
- 上海演唱会争议:2025年7月,旺仔小乔举办蒙面演唱会,内场票价高达968元,但28首曲目中原创仅7首(占比25%),其余均为未获授权的翻唱歌曲,包括《年轮》《恋爱告急》等。
- 未标注原唱:翻唱鞠婧祎《恋爱告急》时,初期未标注原唱信息,被质疑“暗示原创”,后虽补标但已造成误导。
- 法律定性
- 商业演出翻唱需同时获得:
- 词曲著作权人许可(如汪苏泷对《年轮》);
- 原唱者表演权许可(如张碧晨对《年轮》录音版本)。
- 未获许可即公开演出并售票,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权”。
- 商业演出翻唱需同时获得:
三、不当言论引发的间接侵权
- 侵权事实
- 歪曲版权归属:在直播中宣称“《年轮》原唱是张碧晨”(忽略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及男声原唱的身份),误导粉丝认为张碧晨拥有作品主导权,加剧版权混乱。
- 虚假宣传:曾发文称《恋爱告急》是“我的原唱作品”,后删除但截图证据仍在传播。
- 法律风险
- 若言论导致公众对作品来源产生误解,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四、双重标准与维权矛盾
- 选择性维权
- 自身遭网暴时:高调报案,声明“已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并指控他人侵犯其隐私权。
- 自身侵权时:
- 挂素人ID引导粉丝网暴批评者(如用户“阿部”“青橘棠绾”);
- 对版权问题轻描淡写(如回应《恋爱告急》漏标原唱称“翻篇吧”)。
- 法律与道德悖离
- 维权时强调法律,侵权时回避责任,构成“双重标准”,虽不直接触法,但损害公众信任并加剧行业乱象。
五、其他侵权行为
行为类型 | 具体案例 | 侵权对象 | 法律依据 |
---|---|---|---|
商标侵权 | 注册“旺仔小乔”商标被旺旺集团异议,因与“旺仔”近似且易混淆,商标局不予核准。 | 旺旺集团商标权 | 《商标法》第三十条 |
改编未授权 | 直播中改编歌词翻唱(如《年轮》),未获汪苏泷许可。 | 词曲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著作权法》第十条 |
下架后果 | 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后,其翻唱版本被全网下架。 | 翻唱者商业利益受损 | 著作权人行使禁止权 |
六、侵权行为的行业警示
- AI技术的版权困境
- 技术便利性助长侵权(如200元克隆明星声线),但法律滞后性导致平台审核失灵(日均10万条AI翻唱视频无法人工筛查)。
- 网红经济畸形生态
- 依赖翻唱引流变现(如旺仔小乔演唱会70%曲目侵权),挤压原创生存空间。
- 平台责任缺失
- 抖音、快手等平台虽要求标注AI内容,但执行不力,因头部博主贡献30%日活流量而“选择性失明”。
总结
旺仔小乔的著作权侵权链条完整涵盖:
❶ AI翻唱侵权(技术滥用)→ ❷ 商业演出侵权(牟利未授权)→ ❸ 言论误导(加剧版权混乱)→ ❹ 双重标准(破坏行业诚信)。
其行为暴露了网红经济中“流量至上,版权让位”的痼疾,而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的果断举措,恰恰印证了法律赋予创作者的终极话语权:版权在手,天下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