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仔小乔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解读

根据公开报道和法律规定,网红歌手“旺仔小乔”涉及多起著作权侵权争议,具体侵权行为及法律分析如下:

一、​​AI翻唱侵权:技术滥用与版权冲突​

  1. ​侵权事实​
    • ​未经授权翻唱​​:旺仔小乔在短视频平台使用AI声音克隆技术翻唱周杰伦《反方向的钟》《爱在西元前》等作品,未获得词曲作者(如周杰伦)及原唱者(如周杰伦所属的杰威尔音乐)的授权,也未支付版权费用。
    • ​商业牟利​​:相关视频通过流量分成、广告收益等途径获利,单条视频点赞量超百万,构成商业性使用。
  2. ​法律定性​
    • 根据《著作权法》,AI翻唱同时侵犯两项权利:
      • ​词曲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表演者权​​(原唱歌手的声纹及表演形象保护)。
    • 即使调整音调或节奏,若核心声纹特征可识别,仍构成侵权(华东政法大学丛立先教授观点)。

二、​​商业演出侵权:高票价与低原创比例​

  1. ​侵权事实​
    • ​上海演唱会争议​​:2025年7月,旺仔小乔举办蒙面演唱会,内场票价高达968元,但28首曲目中原创仅7首(占比25%),其余均为未获授权的翻唱歌曲,包括《年轮》《恋爱告急》等。
    • ​未标注原唱​​:翻唱鞠婧祎《恋爱告急》时,初期未标注原唱信息,被质疑“暗示原创”,后虽补标但已造成误导。
  2. ​法律定性​
    • 商业演出翻唱需同时获得:
      • ​词曲著作权人许可​​(如汪苏泷对《年轮》);
      • ​原唱者表演权许可​​(如张碧晨对《年轮》录音版本)。
    • 未获许可即公开演出并售票,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权”。

三、​​不当言论引发的间接侵权​

  1. ​侵权事实​
    • ​歪曲版权归属​​:在直播中宣称“《年轮》原唱是张碧晨”(忽略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及男声原唱的身份),误导粉丝认为张碧晨拥有作品主导权,加剧版权混乱。
    • ​虚假宣传​​:曾发文称《恋爱告急》是“我的原唱作品”,后删除但截图证据仍在传播。
  2. ​法律风险​
    • 若言论导致公众对作品来源产生误解,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四、​​双重标准与维权矛盾​

  1. ​选择性维权​
    • ​自身遭网暴时​​:高调报案,声明“已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并指控他人侵犯其隐私权。
    • ​自身侵权时​​:
      • 挂素人ID引导粉丝网暴批评者(如用户“阿部”“青橘棠绾”);
      • 对版权问题轻描淡写(如回应《恋爱告急》漏标原唱称“翻篇吧”)。
  2. ​法律与道德悖离​
    • 维权时强调法律,侵权时回避责任,构成“双重标准”,虽不直接触法,但损害公众信任并加剧行业乱象。

五、​​其他侵权行为​

​行为类型​​具体案例​​侵权对象​​法律依据​
​商标侵权​注册“旺仔小乔”商标被旺旺集团异议,因与“旺仔”近似且易混淆,商标局不予核准。旺旺集团商标权《商标法》第三十条
​改编未授权​直播中改编歌词翻唱(如《年轮》),未获汪苏泷许可。词曲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十条
​下架后果​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后,其翻唱版本被全网下架。翻唱者商业利益受损著作权人行使禁止权

六、​​侵权行为的行业警示​

  1. ​AI技术的版权困境​
    • 技术便利性助长侵权(如200元克隆明星声线),但法律滞后性导致平台审核失灵(日均10万条AI翻唱视频无法人工筛查)。
  2. ​网红经济畸形生态​
    • 依赖翻唱引流变现(如旺仔小乔演唱会70%曲目侵权),挤压原创生存空间。
  3. ​平台责任缺失​
    • 抖音、快手等平台虽要求标注AI内容,但执行不力,因头部博主贡献30%日活流量而“选择性失明”。

总结

旺仔小乔的著作权侵权链条完整涵盖:
❶ ​​AI翻唱侵权​​(技术滥用)→ ❷ ​​商业演出侵权​​(牟利未授权)→ ❸ ​​言论误导​​(加剧版权混乱)→ ❹ ​​双重标准​​(破坏行业诚信)。
其行为暴露了网红经济中“流量至上,版权让位”的痼疾,而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的果断举措,恰恰印证了法律赋予创作者的终极话语权:​​版权在手,天下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