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认定
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认定规则,以及如何证明其已履行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结合你提供的信息,以下是法律分析及实务要点总结:
一、核心认定原则
举证责任在销售商:销售商欲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主动证明其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侵权属性不知情。
审查标准需结合主客观因素:法院将综合销售商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判断其应具备的审查义务程度。
二、审查注意义务的五大关键因素
1. 商标的知名度
- 知名度越高 → 注意义务越高
例如:销售奢侈品、驰名商标商品(如LV、苹果电子产品)时,销售商应具备更高的商标识别能力,需查验授权链条的合法性。
2. 销售商的认知能力
- 能力判定标准:以“理性谨慎经营者”为基准(非具体个体能力)。
- 影响认知能力的要素:
- 经营规模:大型商超 > 中小店铺;
- 专业程度:专业经销商(如品牌代理商) > 综合杂货店;
- 从业经验:从业10年 > 新入行者。
- 例如:电子产品专营店销售仿冒耳机,其注意义务远高于街边文具店。
3. 商品的进货价格与渠道
- 低价警示:若进货价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如市价1000元的产品以200元进货),需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
- 渠道合法性:
- 正规渠道:厂家直供、授权经销商 → 注意义务较低;
- 非正规渠道:批发市场、流动摊贩、无票据交易 → 可能推定“应知侵权”。
- 必须查验的资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商品合格证明。
4. 商品属性及外部信息
商品类型 | 注意义务要求 |
---|---|
普通商品(如日用品) | 基础审查(核对商标、厂家信息) |
特殊商品 | 严格审查 |
(药品、食品、母婴用品等) | 需查验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 |
“三无产品” | 免责难度极大 |
(无生产信息、合格证) | 销售商未拒绝对其不利 |
5. 反向排除:推定“明知侵权”的例外情形
若商标权人证明以下任一事实,销售商“不知情”抗辩可能被推翻:
- ① 收到侵权警告后仍销售:
- 商标权人需提供:有效商标证书 + 书面警告函(指明侵权商品);
- 销售商若继续销售,直接推定“明知”。
- ② 曾因相同商品被处罚:
- 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后再次销售同类侵权商品。
- ③ 同时销售正品与侵权品:
- 正品与侵权品价差显著(如正品售价500元,侵权品售100元),且未向消费者说明。
三、销售商的合规操作指南
- 建立供货商审查制度:
- 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商标授权文件(需核对授权有效期及范围);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 价格异常需警惕:
- 对显著低价商品启动额外审查流程。
- 拒收“三无产品”:
- 商品包装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一律不予进货。
- 建立侵权预警机制:
- 收到商标侵权警告后立即下架商品,并联系供货商核实;
- 留存下架记录、沟通证据以备诉讼。
四、司法实践警示
- 认知能力越强,责任越重:法院对连锁超市、品牌专营店的审查要求接近“形式审查+实质怀疑”;小商户虽义务较轻,但“三无产品”仍是禁区。
- “合法来源”≠“无责”:即使证明商品来源合法,若未尽注意义务,仍需停止销售并承担合理费用(如仓储销毁成本)。
案例提示:某百货公司销售仿冒“香奈儿”包,因无法提供供货商授权文件,且进货价仅为正品1/10,法院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赔偿商标权人20万元。
结论:销售商须根据自身经营定位构建分级审查机制,重点防范高知名度商标、特殊商品及异常低价货源,同时建立侵权应急流程。在诉讼中,系统化的进货凭证+资质文件是免责的核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