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认定

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认定规则,以及如何证明其已履行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结合你提供的信息,以下是法律分析及实务要点总结:

​一、核心认定原则​

​举证责任在销售商​​:销售商欲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主动证明其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侵权属性不知情。
​审查标准需结合主客观因素​​:法院将综合销售商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判断其应具备的审查义务程度。

​二、审查注意义务的五大关键因素​

​1. 商标的知名度​

  • ​知名度越高 → 注意义务越高​
    例如:销售奢侈品、驰名商标商品(如LV、苹果电子产品)时,销售商应具备更高的商标识别能力,需查验授权链条的合法性。

​2. 销售商的认知能力​

  • ​能力判定标准​​:以“理性谨慎经营者”为基准(非具体个体能力)。
  • ​影响认知能力的要素​​:
    • ​经营规模​​:大型商超 > 中小店铺;
    • ​专业程度​​:专业经销商(如品牌代理商) > 综合杂货店;
    • ​从业经验​​:从业10年 > 新入行者。
  • 例如:电子产品专营店销售仿冒耳机,其注意义务远高于街边文具店。

​3. 商品的进货价格与渠道​

  • ​低价警示​​:若进货价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如市价1000元的产品以200元进货),需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
  • ​渠道合法性​​:
    • ​正规渠道​​:厂家直供、授权经销商 → 注意义务较低;
    • ​非正规渠道​​:批发市场、流动摊贩、无票据交易 → 可能推定“应知侵权”。
  • ​必须查验的资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商品合格证明。

​4. 商品属性及外部信息​

​商品类型​​注意义务要求​
普通商品(如日用品)基础审查(核对商标、厂家信息)
​特殊商品​​严格审查​
(药品、食品、母婴用品等)需查验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
​“三无产品”​​免责难度极大​
(无生产信息、合格证)销售商未拒绝对其不利

​5. 反向排除:推定“明知侵权”的例外情形​

若商标权人证明以下任一事实,销售商“不知情”抗辩可能被推翻:

  • ​① 收到侵权警告后仍销售​​:
    • 商标权人需提供:有效商标证书 + 书面警告函(指明侵权商品);
    • 销售商若继续销售,直接推定“明知”
  • ​② 曾因相同商品被处罚​​:
    • 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后再次销售同类侵权商品。
  • ​③ 同时销售正品与侵权品​​:
    • 正品与侵权品价差显著(如正品售价500元,侵权品售100元),且未向消费者说明。

​三、销售商的合规操作指南​

  1. ​建立供货商审查制度​​:
    • 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商标授权文件(需核对授权有效期及范围);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2. ​价格异常需警惕​​:
    • 对显著低价商品启动额外审查流程。
  3. ​拒收“三无产品”​​:
    • 商品包装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一律不予进货。
  4. ​建立侵权预警机制​​:
    • 收到商标侵权警告后立即下架商品,并联系供货商核实;
    • 留存下架记录、沟通证据以备诉讼。

​四、司法实践警示​

  • ​认知能力越强,责任越重​​:法院对连锁超市、品牌专营店的审查要求接近“形式审查+实质怀疑”;小商户虽义务较轻,但“三无产品”仍是禁区。
  • ​“合法来源”≠“无责”​​:即使证明商品来源合法,若未尽注意义务,仍需停止销售并承担合理费用(如仓储销毁成本)。

​案例提示​​:某百货公司销售仿冒“香奈儿”包,因无法提供供货商授权文件,且进货价仅为正品1/10,法院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赔偿商标权人20万元。

​结论​​:销售商须根据自身经营定位构建分级审查机制,重点防范高知名度商标、特殊商品及异常低价货源,同时建立侵权应急流程。在诉讼中,​​系统化的进货凭证+资质文件​​是免责的核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