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声音克隆是否侵犯原唱者表演者权?
AI声音克隆技术对原唱者表演者权的侵犯问题,已成为当前音乐产业与法律实践的核心争议。结合国内首例司法判例及行业实践,其侵权认定标准、法律依据及影响如下:
一、法律定性:构成侵权的核心要件
- 声音可识别性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自然人声音权参照肖像权保护。若AI生成的声音能使公众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征关联到特定原唱者(如周杰伦的“腔调感”或孙燕姿的“气声转音”),即满足“可识别性”要件,构成侵权。- 案例佐证:配音师殷某案中,法院当庭勘验确认AI声音与其原声高度一致,公众可识别身份,故判赔25万元。
- 权利独立原则
原唱者的表演者权(邻接权)与声音人格权相互独立:- 表演者权:控制录音制品的复制、传播(如《著作权法》第39条);
- 声音人格权:禁止未经许可的声音克隆与商业化(如《民法典》第1023条)。
即使获得录音制品授权(如唱片公司许可),声音的AI化仍需原唱者单独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二、典型侵权行为形式
侵权场景 | 侵权对象 | 法律依据 | 案例/风险 |
---|---|---|---|
AI翻唱牟利 | 表演者权+声音人格权 | 《著作权法》第39条、《民法典》1023条 | 网红“旺仔小乔”克隆周杰伦声线翻唱,通过直播打赏获利,面临三重侵权索赔 |
声线商品化 | 声音人格权 | 《民法典》1023条 | 配音师殷某声音被制成“魔小璇”AI产品出售,法院认定侵犯声音权益 |
虚假宣传/诈骗 | 名誉权+声音人格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246条 | 冒用“雷军AI声音”发布争议言论,涉事者被刑事立案 |
三、首例判例的司法突破(殷某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判决确立三大原则,直接影响原唱者权益保护:
- 权利分层:录音制品著作权 ≠ 声音人格权,AI化需额外授权;
- 技术无豁免:AI声音即使经算法调整,若保留原声核心特征(如音色频率),仍构成侵权;
- 平台连带责任:未对侵权AI产品下架的平台需承担间接责任。
四、对音乐产业的冲击与行业争议
- “AI歌手”的版权困境
- 三重侵权风险:克隆方大同声线翻唱《珠玉》,侵犯原唱者表演者权、词曲作者版权、录音制作者邻接权;
- 法律空白:AI训练使用未授权素材(如饭拍现场录音)是否侵权,尚无明确界定。
- 行业分化态度
- 抵制派:环球音乐要求下架AI克隆作品,认为其“剥夺艺术家补偿”;
- 合作派:歌手陈珊妮主动训练AI分身演唱新歌,探索收益分成模式。
五、刑事风险与平台治理
- 刑事犯罪边界
- 若AI克隆声音用于编造谣言、诋毁名誉,可能触犯《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行为人可被刑事拘留。
- 平台责任强化
- 网信办《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9月施行)要求:
- 显著标识:AI生成内容需添加“合成声纹”水印;
- 主动审查:平台对未标注的侵权音频需及时下架(如抖音对“AI孙燕姿”视频的治理)。
- 网信办《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9月施行)要求:
结论与维权路径
- 侵权认定明确:是,AI声音克隆侵犯原唱者表演者权,只要满足“可识别性+未经授权+商业使用”三要件。
- 维权建议:
- 固定证据:录制侵权音频,通过声纹鉴定比对原声特征;
- 多元追责:
- 民事索赔(主张表演者权及人格权赔偿);
- 平台投诉(要求下架并封号);
- 刑事报案(若涉诈骗或诽谤)。
技术无善恶,法律有边界。当AI让“万物皆可克隆”时,声音作为人格尊严的最后堡垒,仍需法律以“可识别性”为盾牌,在技术创新与人格保护间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