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声音克隆是否侵犯原唱者表演者权?

AI声音克隆技术对原唱者表演者权的侵犯问题,已成为当前音乐产业与法律实践的核心争议。结合国内首例司法判例及行业实践,其侵权认定标准、法律依据及影响如下:

​一、法律定性:构成侵权的核心要件​

  1. ​声音可识别性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自然人声音权参照肖像权保护。若AI生成的声音能使公众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征关联到特定原唱者(如周杰伦的“腔调感”或孙燕姿的“气声转音”),即满足“可识别性”要件,构成侵权。
    • ​案例佐证​​:配音师殷某案中,法院当庭勘验确认AI声音与其原声高度一致,公众可识别身份,故判赔25万元。
  2. ​权利独立原则​
    原唱者的表演者权(邻接权)与声音人格权相互独立:
    • ​表演者权​​:控制录音制品的复制、传播(如《著作权法》第39条);
    • ​声音人格权​​:禁止未经许可的声音克隆与商业化(如《民法典》第1023条)。
      即使获得录音制品授权(如唱片公司许可),​​声音的AI化仍需原唱者单独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二、典型侵权行为形式​

​侵权场景​​侵权对象​​法律依据​​案例/风险​
​AI翻唱牟利​表演者权+声音人格权《著作权法》第39条、《民法典》1023条网红“旺仔小乔”克隆周杰伦声线翻唱,通过直播打赏获利,面临三重侵权索赔
​声线商品化​声音人格权《民法典》1023条配音师殷某声音被制成“魔小璇”AI产品出售,法院认定侵犯声音权益
​虚假宣传/诈骗​名誉权+声音人格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246条冒用“雷军AI声音”发布争议言论,涉事者被刑事立案

​三、首例判例的司法突破(殷某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判决确立三大原则,直接影响原唱者权益保护:

  1. ​权利分层​​:录音制品著作权 ≠ 声音人格权,AI化需额外授权;
  2. ​技术无豁免​​:AI声音即使经算法调整,若保留原声核心特征(如音色频率),仍构成侵权;
  3. ​平台连带责任​​:未对侵权AI产品下架的平台需承担间接责任。

​四、对音乐产业的冲击与行业争议​

  1. ​“AI歌手”的版权困境​
    • ​三重侵权风险​​:克隆方大同声线翻唱《珠玉》,侵犯原唱者表演者权、词曲作者版权、录音制作者邻接权;
    • ​法律空白​​:AI训练使用未授权素材(如饭拍现场录音)是否侵权,尚无明确界定。
  2. ​行业分化态度​
    • ​抵制派​​:环球音乐要求下架AI克隆作品,认为其“剥夺艺术家补偿”;
    • ​合作派​​:歌手陈珊妮主动训练AI分身演唱新歌,探索收益分成模式。

​五、刑事风险与平台治理​

  1. ​刑事犯罪边界​
    • 若AI克隆声音用于编造谣言、诋毁名誉,可能触犯《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行为人可被刑事拘留。
  2. ​平台责任强化​
    • 网信办《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9月施行)要求:
      • ​显著标识​​:AI生成内容需添加“合成声纹”水印;
      • ​主动审查​​:平台对未标注的侵权音频需及时下架(如抖音对“AI孙燕姿”视频的治理)。

​结论与维权路径​

  1. ​侵权认定明确​​:​​是,AI声音克隆侵犯原唱者表演者权​​,只要满足“可识别性+未经授权+商业使用”三要件。
  2. ​维权建议​​:
    • ​固定证据​​:录制侵权音频,通过声纹鉴定比对原声特征;
    • ​多元追责​​:
      • 民事索赔(主张表演者权及人格权赔偿);
      • 平台投诉(要求下架并封号);
      • 刑事报案(若涉诈骗或诽谤)。

技术无善恶,法律有边界。当AI让“万物皆可克隆”时,​​声音作为人格尊严的最后堡垒​​,仍需法律以“可识别性”为盾牌,在技术创新与人格保护间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