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侵权比对流程
结合司法实践与专利审查规则,动态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需综合以下核心要件及抗辩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
1. 各视图的全面比对
- 动态过程完整性:被诉设计需与专利设计所有关键帧视图(起始帧、中间帧、结束帧)在布局、图案、色彩上相同或实质相似,且动态变化逻辑(如滑动方向、渐变效果)一致。
- 例外情形:若被诉设计缺失部分状态视图(如缺少中间帧),但能通过现有视图唯一推定完整动态过程(如用户操作手势与变化逻辑一致),仍可能认定侵权。
例:手机动态天气界面中,若被诉设计缺少“雨滴下落”中间帧,但起始/结束帧与专利一致且变化逻辑可推定,则侵权可能成立。
2. 产品其余部分的影响评估
- 非显著影响情形:
- 产品载体为惯常设计(如矩形手机屏幕、车载显示器边框);
- GUI与产品的位置/比例关系未改变(如界面占比≥80%,边框微调±2mm)。
- 显著影响情形:
- 产品物理结构决定GUI动态逻辑(如折叠屏铰链导致分屏交互变化);
- 产品形状与GUI形成独特美学联动(如曲面屏弧度与界面动效匹配)。
3. 设计要点的核心作用
- 若被诉设计仅复制部分关键帧或动态效果,但该部分属于专利的创新性设计要点(如交互手势触发的独特动效),仍构成侵权。
- 例外:若复制设计要点但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如动效速度加快50%或交互逻辑重构),则不侵权。
例:专利为“点击后图标雾化消散”,被诉改为“图标飞入后消失”,虽复制起始帧但动态效果迥异,整体不近似。
二、抗辩成立的情形
1. 动态过程无法唯一确定
- 被诉设计缺失关键帧(如缺少结束帧),且无法通过现有视图或操作逻辑推定完整动态过程,则侵权不成立。
例:专利动态计算器有5个变化状态,被诉仅显示3个状态且无法推导剩余变化,不侵权。
2. 整体视觉效果显著差异
侵权风险要素 | 抗辩成立条件 | 案例依据 |
---|---|---|
动态效果差异 | 变化方向/速度/交互逻辑不同(如向上滑动→向下滑动) | |
载体产品差异 | 不同种类产品导致GUI比例/布局巨变(手机→平板) | |
用户手势关联性 | 操作手势不同(点击→长按)且影响视觉效果 |
三、关键注意事项
- 设计要点的举证责任
- 权利人需明确专利设计要点(如动态效果中的核心关键帧),否则可能因保护范围模糊导致败诉。
- 被诉侵权方可举证设计要点属于行业通用设计(如常见加载动画),否定其创新性。
- 载体产品的限定作用
- 动态GUI必须依附于特定工业产品(如“车载显示器”),脱离产品的单纯动画不构成侵权。
- 产品种类不同(如医疗设备 vs. 家用电器)直接排除侵权可能性。
四、侵权判定流程图解

五、实务建议
- 专利申请阶段
- 动态GUI需提交所有关键帧视图并标注变化顺序,避免因过程不完整被无效。
- 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设计要点(如“下拉刷新时的水滴动效”)。
- 侵权诉讼策略
- 权利人:通过屏幕录制对比动态效果,突显设计要点与操作手势的关联性。
- 被诉方:针对缺失视图举证动态逻辑断裂,或通过用户测试证明整体视觉效果差异。
典型案例:在“手机动态界面无效案”中,设计1(上滑覆盖效果)与设计2(下拉回弹效果)因动态区域占比>30%且交互逻辑不同,被认定不近似,维持专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