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侵权比对流程

结合司法实践与专利审查规则,动态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需综合以下核心要件及抗辩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

1. ​​各视图的全面比对​

  • ​动态过程完整性​​:被诉设计需与专利设计​​所有关键帧视图​​(起始帧、中间帧、结束帧)在布局、图案、色彩上相同或实质相似,且动态变化逻辑(如滑动方向、渐变效果)一致。
  • ​例外情形​​:若被诉设计缺失部分状态视图(如缺少中间帧),但能通过现有视图​​唯一推定完整动态过程​​(如用户操作手势与变化逻辑一致),仍可能认定侵权。

:手机动态天气界面中,若被诉设计缺少“雨滴下落”中间帧,但起始/结束帧与专利一致且变化逻辑可推定,则侵权可能成立。

2. ​​产品其余部分的影响评估​

  • ​非显著影响情形​​:
    • 产品载体为​​惯常设计​​(如矩形手机屏幕、车载显示器边框);
    • GUI与产品的位置/比例关系未改变(如界面占比≥80%,边框微调±2mm)。
  • ​显著影响情形​​:
    • 产品物理结构决定GUI动态逻辑(如折叠屏铰链导致分屏交互变化);
    • 产品形状与GUI形成独特美学联动(如曲面屏弧度与界面动效匹配)。

3. ​​设计要点的核心作用​

  • 若被诉设计仅复制​​部分关键帧或动态效果​​,但该部分属于专利的​​创新性设计要点​​(如交互手势触发的独特动效),仍构成侵权。
  • ​例外​​:若复制设计要点但​​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如动效速度加快50%或交互逻辑重构),则不侵权。

:专利为“点击后图标雾化消散”,被诉改为“图标飞入后消失”,虽复制起始帧但动态效果迥异,整体不近似。

​二、抗辩成立的情形​

1. ​​动态过程无法唯一确定​

  • 被诉设计缺失关键帧(如缺少结束帧),且无法通过现有视图或操作逻辑推定完整动态过程,则侵权不成立。

:专利动态计算器有5个变化状态,被诉仅显示3个状态且无法推导剩余变化,不侵权。

2. ​​整体视觉效果显著差异​

​侵权风险要素​​抗辩成立条件​​案例依据​
​动态效果差异​变化方向/速度/交互逻辑不同(如向上滑动→向下滑动)
​载体产品差异​不同种类产品导致GUI比例/布局巨变(手机→平板)
​用户手势关联性​操作手势不同(点击→长按)且影响视觉效果

​三、关键注意事项​

  1. ​设计要点的举证责任​
    • ​权利人​​需明确专利设计要点(如动态效果中的核心关键帧),否则可能因保护范围模糊导致败诉。
    • ​被诉侵权方​​可举证设计要点属于行业通用设计(如常见加载动画),否定其创新性。
  2. ​载体产品的限定作用​
    • 动态GUI必须依附于​​特定工业产品​​(如“车载显示器”),脱离产品的单纯动画不构成侵权。
    • 产品种类不同(如医疗设备 vs. 家用电器)直接排除侵权可能性。

​四、侵权判定流程图解​

​五、实务建议​

  1. ​专利申请阶段​
    • 动态GUI需提交​​所有关键帧视图​​并标注变化顺序,避免因过程不完整被无效。
    • 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设计要点​​(如“下拉刷新时的水滴动效”)。
  2. ​侵权诉讼策略​
    • ​权利人​​:通过屏幕录制对比动态效果,突显设计要点与操作手势的关联性。
    • ​被诉方​​:针对缺失视图举证​​动态逻辑断裂​​,或通过用户测试证明整体视觉效果差异。

​典型案例​​:在“手机动态界面无效案”中,设计1(上滑覆盖效果)与设计2(下拉回弹效果)因动态区域占比>30%且交互逻辑不同,被认定不近似,维持专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