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根据中国现行司法实践及专利法规,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已形成明确的规则体系,核心要点及适用逻辑如下:

​一、变化状态产品的定义与保护范围界定​
  1. ​法律定义​​​​变化状态产品​​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如折叠家具、可变形玩具、伸缩门等)。其外观设计需通过​​变化状态图​​(非参考图)展示各使用状态下的外观。
    • ​关键区分​​:参考图仅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或场所,​​不纳入保护范围​​;变化状态图则直接限定保护边界。
  2. ​保护范围确定规则​
    • ​全状态覆盖原则​​: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必须与​​每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均相同或近似,才构成侵权。
    • ​缺一不侵权​​:若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任一状态​​,或某一状态与专利设计​​不近似​​,则不落入保护范围。
    ​示例​​:折叠太阳镜专利包含展开与折叠两种状态图,被诉产品若不可折叠(缺少折叠状态),即使展开状态相同也不侵权。
​二、参考图与变化状态图的司法区分​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区分二者,但实践中存在灰色地带:

  • ​参考图的例外情形​​:若参考图实质展示变化状态(如电动伸缩门的展开状态),且简要说明提及“使用状态”,法院可能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考量​​(如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再8号案)。
  • ​变化状态图的刚性约束​​:凡明确标注“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必须用于侵权比对​​,不得以“非设计要点”或“功能性特征”为由排除(案例:儿童太阳镜案,原告主张变化图非设计要点未被采纳)。
​三、侵权认定的操作标准​
​侵权情形​​不侵权情形​​典型案例依据​
被诉产品具备所有状态且均近似缺少任一状态儿童太阳镜案(镜腿不可折叠)
各状态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单状态差异显著(如造型改变)玩具刀案(手枪造型状态缺失)
局部变化仍影响整体判断局部变化极小且无视觉影响按摩椅案(腿部组件缺失)
​四、实务争议与司法倾向​
  1. ​定义模糊性问题​
    • 现行定义未区分“整体变化”(如折叠后形态剧变)与“局部变化”(如按钮微调),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
    • ​司法应对​​:以​​专利文本记载为准​​。若申请人主动提交变化状态图,则推定其接受全状态限缩保护范围。
  2. ​申请策略的利弊权衡​
    • ​利​​:包含变化状态图可增强专利稳定性(更易通过无效程序);
    • ​弊​​:保护范围缩小,增加维权难度。
    • ​优化建议​​:
      • 对多状态产品,采用​​相似设计合案申请​​(如将折叠/展开状态作为4项独立设计提交);
      • 或通过​​分案申请​​覆盖所有可能状态,避免单一专利保护不足。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1. ​儿童太阳镜案(2019)苏民终577号​
    • ​争议点​​:被诉产品镜腿不可折叠,缺失专利折叠状态。
    • ​裁判​​:即使展开状态高度近似,因缺少变化状态,​​不侵权​​。
  2. ​玩具刀案(2016)京73民初219号​
    • ​争议点​​:专利含刀型与枪型两种状态,被诉产品仅刀型且不可变形。
    • ​裁判​​:缺失枪型状态,​​整体视觉效果不近似​​。
  3. ​电动伸缩门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
    • ​争议点​​:参考图是否展示变化状态?
    • ​裁判​​:简要说明提及“使用状态”,参考图实质展示展开形态,故​​纳入保护范围​​。
​总结:操作指引​
  1. ​权利人​​:
    • 申请时​​明示变化状态图​​,避免使用“参考图”表述;
    • 采用​​相似设计合案申请​​覆盖全状态(如折叠/展开作为独立设计)。
  2. ​被诉侵权方​​:
    • 重点举证​​缺失状态​​或​​单状态差异​​(如结构不可变、功能限制);
    • 质疑​​变化状态图的必要性​​(如纯功能设计无美学贡献)。
  3. ​司法审查铁律​​:保护范围以​​专利文本公示内容为准​​,申请人自认变化状态即承担限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