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知名人物”的商标保护

了解商标法中关于“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条款非常重要,它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适用。下面我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些规定的适用情形、异同点、典型案例及实务建议。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商标法》对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主要旨在避免公众误认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护已故者的“人格权”(因其随权利主体消亡而灭失)。具体适用以下条款:

  1.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导致误认):如果诉争商标与​​特定行业或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则适用本项。
  2.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如果诉争商标与​​已故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则适用本项。

二、如何区分适用第(七)项与第(八)项

虽然两项都可能适用于保护已故知名人物,但其​​侧重点和适用场景有所不同​​。下表概括了它们的主要区别:

​考量维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保护侧重​主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主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典型适用对象​​特定行业、领域、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如行业大师、地方名人)。案例:李兴发(“勾调大师”)。​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已故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领域的人物​​。案例:马龙·白兰度(文化偶像)。
​判断核心​商标与人物形象的关联性​​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与人物形象的关联​​是否可能伤害社会公众情感,或对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
​是否需要证明“误认”​​是​​,必须证明这种误认的可能性。​不一定​​,更侧重于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

注意:有时两项规定可能存在竞合,例如当某位已故行业大师的知名度极高,其影响已超出本行业而波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时。

三、典型案例分析

  1. ​“勾调大师-令狐午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适用第(七)项)​
    • ​案情​​: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勾调大师-令狐午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与已故白酒勾兑大师​​李兴发​​的肖像高度近似,文字也包含其本姓“令狐”及“勾调大师”。
    • ​判决​​:商评委认为,李兴发在白酒行业享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认为该商品与李兴发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品质、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 ​要点​​:此案典型地体现了对​​特定行业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核心在于防止对商品质量的​​误认​​。
  2. ​“Marlon Brando(马龙·白兰度)”商标异议案(适用第(八)项)​
    • ​案情​​:某化妆品公司申请注册“Marlon Brando”和“马龙白兰度”商标。
    • ​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马龙·白兰度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偶像​​,其姓名和形象在相关公众中认知度极高。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不予核准注册。
    • ​要点​​:对于​​影响力远超特定行业、已成为文化符号的已故公众人物​​,即使不易直接证明商品质量上的“误认”,也可依据其对​​公序良俗的潜在危害​​予以保护。

四、实务操作与维权建议

如果需要进行相关的商标维权或申请,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 ​权利主体与维权资格​​:
    • 对于​​近期逝世者​​,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 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就死者姓名、肖像等受到的侵害提起维权。
    • 对于​​无在世近亲属的古代历史名人​​,任何主体通常难以以其“在先姓名权”主张权利(因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亡)。此时,应更多考虑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八)项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而这些理由​​任何人均可提出​​,并不限于利害关系人。
  2. ​关键证据材料​​:无论适用哪一项,成功的关键在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 ​该人物属于“已故知名人物”​​:提供其生前在​​相关领域或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声誉​​的证据,如媒体报道、奖项荣誉、历史评价、学术文章等。
    • ​诉争商标与人物特征的关联性​​:证明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与该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高度近似​​。
    • ​适用第(七)项需证明“误认”​​:证明​​相关公众​​看到商标后,会自然地联想到该人物,并进而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来源、工艺等产生错误认识​​。
    • ​适用第(八)项需证明“不良影响”​​: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或对​​文化、民族等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将历史名人姓名用于不雅或有失庄重的商品上。
  3. ​对商标申请人的提醒​​:
    •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抢注、搭便车。
    • ​进行充分检索​​:在提交申请前,务必进行​​详细的商标检索​​,排查是否与任何在世或已故的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冲突。
    • ​评估使用风险​​:即使侥幸获准注册,但若使用不当(例如,贬损性使用历史名人形象),仍可能面临​​社会舆论压力、行政查处甚至后续的法律诉讼​​(如近亲属基于《民法典》提起的侵权之诉)。

总结

对已故知名人物商标的保护,核心在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和维护公序良俗​​,而非直接保护已故者的权利。

  • 若商标涉及​​特定行业或地域的已故名人​​,并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信誉等特点的误认​​,优先考虑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若商标涉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已故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文化、民族等领域),其注册和使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则应考虑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有特定的商标或人物情况需要分析,提供更多细节后我可以尝试给出更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