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认定

在传统商业标识保护范畴中,独创性往往与法律保护强度呈正相关。然而,在商标法领域,特别是针对非传统商标,这一逻辑并不必然成立。颜色组合、声音、三维标志等​​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认定,有着与传统文字、图形商标截然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这些标志是否由当事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直接决定其是否具有作为商标所需的显著特征。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特殊规则的法理基础、具体表现及实践意义。

一、非传统商标的独特性与识别障碍

非传统商标是指​​传统文字、图形以外的商标类型​​,主要包括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等。这些标志由于其表现形式特殊,在显著特征认定上面临着传统商标不曾遇到的挑战。

三维标志商标是具有立体形态的标志,可以仅由三维标志或含有其他平面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通常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或其他三维形状。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以上颜色按照特定方式组合构成的商标,其保护范围限于颜色组合本身,不包含具体形状。声音商标则是以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或两者兼有的声音构成。

与传统商标不同,这些非传统标志在消费者认知中往往​​难以被直接识别为商标​​。消费者更倾向于将三维形状视为商品本身或包装容器,将颜色组合视为装饰设计,将声音视为背景音乐或广告宣传。这种认知习惯造成了非传统商标在固有显著特征认定上的天然障碍。

二、显著特征的基本内涵与判断标准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而言,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显著特征包括两种取得方式:​​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结合商标本身构成、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标志构成元素、视觉效果、使用方式等进行综合考量。对非传统商标而言,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关键在于,相关公众是否能够将其作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认知,而非是否具有独创性或是否为申请人最早使用。

三、非传统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常见情形

1. 三维标志商标

三维标志在以下情形中通常缺乏显著特征:

  • ​仅以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作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标志识别为商品外观、造型或装饰,不易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
  • ​以商品的部分外观形状​​作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标志识别为商品的组成部分,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 ​仅以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作为商标:相关公众容易将其识别为商品外包装或容器外形。
  • ​简单或普通的三维形状​​: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普通商品花纹或装饰性外表。
  • ​服务行业通用物品的三维形状​​: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具体服务内容或服务形式。

例如:将普通钟表形状作为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在”钟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该标志识别为商品外观造型,不会将其理解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故缺乏显著特征。

2.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在以下情况下通常缺乏显著特征:

  • ​仅以指定商品的天然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商品本身常见颜色组合形式​​。
  • ​商品包装物的常见形式​​作为商标。
  • ​指定使用服务场所的通用或常见颜色组合​​。

例如:将电砂轮机的常用颜色组合形式申请注册在”电砂轮机”商品上,由于该颜色组合为行业常用形式,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3. 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在以下情形中通常缺乏显著特征:

  • ​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声音: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 ​商品使用或服务提供过程中通常出现​​的声音:如开启酒瓶时发出的”嗒””嘭”声使用在”啤酒””红酒”等商品上。
  • ​行业通用或常用的音乐​​:如”婚礼进行曲”的旋律指定使用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
  • ​过于简单或复杂​​的声音: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或一首完整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 ​以平常语调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如以简单旋律唱出”恭喜你发财”。

四、独创性与显著特征的关系辨析

在非传统商标领域,​​标志的独创性与商标显著特征并无必然联系​​。这一原则在各类非传统商标中均有体现:

1.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为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即使某种颜色组合是设计者独特创意的结果,在消费者看来可能仍然只是一种装饰性或功能性的标识,而非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

2. 声音商标

声音为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以特定自然人的特有音色唱呼文字短语等的声音并不因其音色的可辨识度及独特性当然具有作为商标所需的显著特征。

3. 三维标志商标

即使是独特设计的三维形状,如果属于商品自身形状、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相关消费者可能只会将其视为产品设计或包装的一部分,而非商标。例如,在”千层雪”冰激凌形状商标案中,尽管申请人认为该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和独创设计,但商标评审部门和中国法院一致认为,普通消费者容易将该形状识别为冰激凌的常用形状,因此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五、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能路径

虽然非传统商标通常缺乏固有显著特征,但商标法并未关闭其获得保护的大门。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标志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取得显著特征。

1. 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充分的使用证据,证明非传统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已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的稳定联系。这些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能够直接将其与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2. 使用证据的要求

  • ​使用时间和范围​​:证明标志长期、广泛使用的证据。
  • ​广告宣传情况​​:证明标志通过广告宣传被相关公众知晓的证据。
  • ​市场认知度​​:证明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证据。

六、实践启示与建议

基于非传统商标显著特征认定的特殊性,本文为相关经营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1. ​选择标志时的考量​​:在选择非传统商标时,不应过度追求独创性,而应优先考虑标志是否能够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
  2. ​使用证据的保留​​:在使用非传统商标时,应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包括使用时间、范围、广告宣传情况和市场认知度等证据。
  3. ​申请时的策略​​:在申请注册非传统商标时,如标志缺乏固有显著特征,应主动提交使用证据,证明标志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4. ​专业咨询的重要性​​:由于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

结语

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认定规则体现了商标法的本质目的——保护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非保护创造性成果。颜色组合、声音、三维标志等是否系当事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与认定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无关这一原则,强调了商标功能的核心地位。在非传统商标申请和保护实践中,相关经营主体应当准确把握这一规则,避免因误解独创性与显著特征的关系而增加不必要的注册成本和风险,从而更加有效地运用非传统商标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