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高低对商标确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影响
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主张在先著作权是阻止商标注册或宣告商标无效的重要理由,而独创性高低与实质性相似认定之间存在密切的辩证关系。本文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系统解析作品独创性对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影响机制,探讨不同独创性水平作品的保护范围差异,为法律从业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全面的实务指引。
1 独创性的法律内涵与认定标准
1.1 独创性的双重构成要素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体系的基石概念,包含“独”与“创”两个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要素。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独”(独立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独立性要求关注创作过程的自主性,而非成果的新颖性——即使两个作品完全相同,如果是各自独立创作的,也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创”(创造性):指作品必须包含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体现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判断。创造性不要求作品达到较高的艺术或美学高度,只需体现作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表达即可。
1.2 独创性程度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 宽松标准:侧重于“原创性”、“初创性”的角度来解读“独创性”,强调“一件作品的完成应该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无关”,“不应对独创性提出高要求,只要具有稍许的个性、创造性,作品中体现出了作者哪怕是微小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 严格标准:认为“独创”应该包括“独”与“创”,其中“独”是指独立创作完成,而“创”是指作品应达到一定的智力创作高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知行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表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必须同时符合‘独立创作’与‘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两个方面的条件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种分歧导致在“作品”的判定上出现许多标准不一的行政裁定与司法判决。例如,在若干商标行政裁定和司法判决中,认定了某些构图设计较为简单的图样构成“作品”,而某些商标图样则因组成要素或构图过于简单而被判定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独创性高低与保护范围的辩证关系
2.1 独创性程度与保护范围的正相关关系
独创性高低与著作权保护范围存在正相关关系:独创性越高,保护范围越宽;独创性越低,保护范围越窄。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
对于独创性高的作品,其保护范围较宽,即使被诉作品与权利作品不完全相同,如果抓住了权利作品的本质特征,仍可能认定为实质性相似。对于独创性低的作品,其保护范围较窄,只有在被诉作品与权利作品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2.2 独创性高低与实质性相似认定的互动机制
独创性高低直接影响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相似程度要求:独创性高的作品,认定实质性相似的相似度要求相对较低;独创性低的作品,认定实质性相似的相似度要求较高,通常需要达到“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程度。
- 比对重点:对于独创性高的作品,比对重点在于整体视觉印象和主要独创性特征;对于独创性低的作品,比对重点在于整体视觉是否基本无差异。
- 抗辩空间:对于独创性高的作品,独立创作抗辩的成立难度较大;对于独创性低的作品,因创作空间有限,不同作者可能独立创作出相似作品,独立创作抗辩更易成立。
表:不同独创性水平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对比
考量因素 | 高独创性作品 | 低独创性作品 |
---|---|---|
相似度要求 | 相对较低,可能基于整体概念和感觉 | 较高,需达到“基本无差异”或“高度相似” |
比对重点 | 整体视觉印象和主要独创性特征 | 整体视觉是否基本无差异 |
创作空间考量 | 创作空间大,相似更可能源于复制 | 创作空间小,相似可能源于巧合 |
抗辩难度 | 独立创作抗辩成立难度大 | 独立创作抗辩更易成立 |
保护范围 | 较宽,可能覆盖近似设计 | 较窄,仅覆盖基本相同的复制 |
3 低独创性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
3.1 “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标准
对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诉争商标标志与该作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标准体现了“独创性越低,保护范围越窄”的基本原则。
在“DKK商标异议复审案”中,法院指出:“对于表现形式较为简单的作品,对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以被异议商标图样与之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为标准”。该案中,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图样构图较为简单,仅是对英文字母“DDK”进行了一定的变体设计,虽然法院认定该图样构成作品,但因被异议商标为常见字体的英文字母组合,与主张作品在线条设计、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3.2 低独创性作品的认定情形
低独创性作品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 简单几何图形:如圆形、方形、三角形等基本几何形状的简单组合
- 常见字体文字:使用常见字体、未进行艺术处理的文字标识
- 基本颜色组合:简单的颜色搭配而未体现创造性选择
- 通用设计元素:行业通用或常见的装饰性图案
在“超羣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系争商标标识“与‘超羣’二字普通篆体及隶属的不同书写方式比对,其表现形式并未显示存在独特的风格,仅存在细微的差别,该标识未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这体现了对低独创性标识的严格认定标准。
4 高独创性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
4.1 “整体概念与感觉”标准
对于独创性较高的作品,法院更可能采用“整体概念与感觉”标准认定实质性相似,即不再局限于细节比对,而是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视觉印象、主要特征和独创性元素。
在“拳皇案”中,法院对“草薙京”角色名称给予了较高保护,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角色名称,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来源于‘草薙京’角色名称的相关权利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这表明对于独创性较高的作品,即使不是完全复制,也可能因抓住本质特征而构成实质性相似。
4.2 高独创性作品的认定情形
高独创性作品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 独特美术设计:具有明显艺术创作特征的美术作品
- 个性化角色形象:具有显著特征的角色形象和名称
- 复合设计元素:由多种元素有机组合形成的复杂设计
- 高度原创标识:明显区别于常见设计的创新性标识
在“ROYAL CANIN案”中,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二“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标志上基本相同,因此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这表明高独创性作品更容易获得保护。
5 司法实践中的综合性考量因素
5.1 商标近似与著作权实质性相似的区分
在商标确权案件中,需要清晰区分商标近似与著作权实质性相似两个概念:
- 商标近似:强调标志的相似性以及商品/服务的关联性,关注的是混淆可能性
- 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关注作品表达本身的相似性,强调复制行为而非混淆可能性
在“第4445480号DKK商标异议复审案”中,法院指出:“若仅就商标近似判定标准而言,前述图十一与图十二、图十三与图五应判定为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是对其进行是否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时,因对于表现形式较为简单的标识,对‘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以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为标准”。这清晰表明商标近似不等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5.2 其他考量因素
除了独创性高低外,法院在认定实质性相似时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越高,认定实质性相似的要求可能越高
- 行业惯例和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越小的领域,认定实质性相似的要求越高
- 被告的意图和行为:明显恶意的抄袭行为可能降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门槛
- 作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功能性越强的部分,保护范围可能越窄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著作权人的建议
为增强作品的保护力度,著作权人可采取以下策略:
- 提高独创性:在创作过程中注重体现个性化选择和创造性安排,提高作品的独创性程度
- 保存创作证据:妥善保存设计底稿、创作过程记录等证据,证明独创性和创作过程
- 及时进行登记:尽管著作权自动产生,但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属和创作时间的初步证据
- 明确权利主张:在主张权利时明确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和核心特征,指导法院进行针对性比对
6.2 对商标申请人的建议
为降低侵权风险,商标申请人在选择和使用商标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 进行原创设计:尽可能进行原创设计,避免模仿或借鉴他人作品
- 进行权利排查:在使用前对拟用标志进行著作权排查,避免与现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 保留创作证据:保留商标标志的创作过程和独立创作证据,防范潜在争议
- 获取必要授权:如确需使用与他人作品相似的标志,应获取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6.3 对法律从业者的建议
在代理相关案件时,法律从业者应注意:
- 准确选择法律依据: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依据,是主张商标侵权还是著作权侵权
- 针对性准备证据:根据作品独创性水平准备相应证据,高独创性作品强调创造性高度,低独创性作品强调复制程度
- 把握举证尺度:高独创性作品可主张较宽保护范围,低独创性作品应强调相似度要求
- 综合运用策略:结合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法律工具提供全面保护
结语
作品独创性高低对商标确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体现着“独创性越高,保护范围越宽;独创性越低,保护范围越窄”的基本原理。对于低独创性作品,只有在诉争商标标志与该作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对于高独创性作品,即使存在一定差异,也可能基于整体概念和感觉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注重个案审查和综合判断,既考虑作品独创性水平,也考虑被诉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业特点、公共利益等因素。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恶意模仿和抄袭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创作环境。
随着商业实践和创作形式的发展,独创性认定和实质性相似判断可能面临新的挑战。司法实践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为文化创意产业和品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