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领域中“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在于维护商业标识的识别功能和商誉承载功能。对于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供了制止恶意抢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有一定影响”是认定构成恶意抢注的核心要件之一。明确“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对于统一司法尺度、保护正当经营者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系统解析“有一定影响”的法律内涵、证明标准、考量因素及证据规则,为法律从业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1 法律定位与规范体系
“有一定影响”的概念在《商标法》多个条款中均有体现,但其法律内涵和证明标准因语境不同而存在差异。
表:商标法中“有一定影响”条款的主要类型及功能
法律条款 | 适用情形 | 法律后果 | 证明标准差异 |
---|---|---|---|
第三十二条 | 制止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 | 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 地域性和行业性知名度,要求足以证明抢注人“明知或应知” |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 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附加区别标识 | 在先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知名度 |
第十三条款第二款 |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获得跨类保护 | 全国范围的广泛知名度,要求达到“驰名”状态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条款旨在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恶意注册行为,为已投入市场并产生识别功能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明确指出,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不宜要求过高,以符合打击恶意抢注的立法目的。只要在先使用人能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广告宣传等,在相关公众间建立起商誉,通常即应认定其已经“有一定影响”。
2 “有一定影响”的核心法律内涵
“有一定影响”是指未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通过商业使用,已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从而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1 “一定范围”的理解
“一定范围”主要包括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两种情形:
- 地域范围:指在特定地域内(如省份、城市、地区)具有知名度,不要求全国范围内知名。
- 行业范围:指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如专业产品、特定服务消费群体)具有知名度。
2.2 “相关公众”的界定
“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3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因素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1 持续使用时间
指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持续使用的时间长度。使用时间越长,证明其影响力积累的可能性越大。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提供连续数年的使用证据。
3.2 销售情况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这些数据能够客观反映商标在市场上的接受程度和影响力范围。
3.3 广告宣传
包括广告投入、宣传方式、媒体覆盖范围、宣传持续时间等。广告宣传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其范围和强度直接影响“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3.4 其他因素
还包括获得的荣誉奖项、行业排名、媒体报道、市场调查报告等能够证明商标知名度的因素。
4 证明“有一定影响”的证据规则
当事人主张其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综合反映商标的知名度状况。
4.1 证据类型
- 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进出口凭证、商品包装、标签等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材料。
- 宣传证据:广告合同、广告样本、媒体报导、宣传手册、参展证明、展会照片等证明广告宣传的材料。
- 影响力证据:市场调查报告、行业排名、获奖证书、认证证书、权威刊物或网站的正面报道或评价等。
- 经济指标证据: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报表等证明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的材料。
4.2 证明标准
“有一定影响”的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盖然性,即证据能够证明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能性远高于不具备知名度的可能性。
在“VFS Global”商标异议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虽然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多数为复印件,但综合考虑其全球业务规模、在中国设立的签证申请中心数量、国家政府机构的认可及媒体报导等因素,可以证明其“VFS Global”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5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5.1 地域标准的把握
司法实践对“有一定影响”的地域要求采取灵活态度。在“茅台”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只要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不要求全国范围内知名。
5.2 行业标准的适用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或服务,其相关公众范围可能较窄,但在该专业领域内的知名度可能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普通公众不知晓,只要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知名度,也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5.3 知名度程度的判断
“有一定影响”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要求存在本质区别。“有一定影响”要求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知名度,而非全国范围内的广泛知名度。只要商标在特定地域或特定行业领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可满足要求。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建议
- 注重使用证据的保存:系统保存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建立完整的证据档案。
- 持续使用商标:确保商标使用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中断使用。
- 加强广告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告宣传,提高商标知名度。
- 及时申请注册:虽可获得一定保护,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和范围远不及注册商标,建议及时申请注册。
6.2 对商标申请人的建议
- 进行充分检索: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充分检索,排查可能存在的在先权利冲突。
- 避让知名标识:避免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3 争议解决策略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考虑以下途径:
- 异议程序: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无效宣告程序:在商标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 行政诉讼: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协商解决:通过与对方协商,达成转让、许可等协议。
结语
“有一定影响”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恶意抢注条款的核心要件,其认定遵循地域性、行业性和适度性原则。司法实践强调,只要未注册商标在特定地域或行业领域内通过使用建立了与商品来源的稳定联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即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不要求达到全国范围或全行业的广泛知名度。
市场主体应增强商标意识和证据意识,规范使用行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