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规范商品使用与核定商品使用的认定

商标法中的”​​撤三​​”制度(即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是清理商标资源、促进商标真实使用的重要工具。在实践中,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证上核准的”​​核定商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形十分常见,尤其是当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未列明的”​​非规范商品​​”时,如何认定这种使用行为的法律效力,就成为决定商标权存亡的关键。本文将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及相关司法实践为基础,系统解析”非规范实际使用商品构成核定商品使用”的认定标准、法律要件及实务要点。

1 制度背景与法律框架

1.1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设立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鼓励商标权利人真实使用商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其核心是督促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真实、公开、合法​​地投入商业使用,而非囤积注册却不使用。

1.2 非规范商品的出现及其挑战

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创新,新产品、新服务不断涌现,其名称往往未被《区分表》收录,从而形成”​​非规范商品​​”。这与《区分表》更新的滞后性形成矛盾。在”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常显示商品名为非规范名称,与核定商品名称不一致。此时,如何认定这种使用的效力,关系到商标权的维持与否。

2 认定标准的核心规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8条明确了认定规则:”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对核定商品的使用。”

这一规则包含两种可认定构成使用的情形:

2.1 本质同一性规则

​核心标准​​:实际使用的非规范商品与核定使用的规范商品​​仅名称不同,但本质上属于同一种商品​​。

认定是否属于同一商品,需​​综合考虑物理属性、商业特点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商品分类的原则和标准等因素​​。

  • ​功能与用途​​:商品的核心效用是否相同。
  • ​生产部门与消费渠道​​:是否由同类生产者生产,通过相同渠道销售给相同消费者。
  • ​物理属性与商业特点​​:商品的物理特性和在市场中的商业定位是否一致。
2.2 下位概念规则

​核心标准​​:实际使用的非规范商品属于核定使用的规范商品的​​下位概念​​。

下位概念是上位概念的具体化形式,例如:”中性笔”是”圆珠笔及文具”的下位概念;”润滑油”是”润滑剂”的下位概念。

3 认定过程中的多维考量因素

在判断是否构成”本质同一”或”下位概念”时,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3.1 商品本身属性因素
  • ​功能与用途​​:商品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满足的需求是否一致。
  • ​物理属性​​:商品的材质、形态、结构等物理特性是否相似。
  • ​生产部门​​:是否由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企业生产。
3.2 市场因素
  • ​消费渠道​​:通过相同还是不同的途径到达消费者。
  • ​消费群体​​:目标用户是同一类消费者还是有所不同。
  • ​消费习惯与行业惯例​​: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和行业内的通常看法。
3.3 分类原则因素
  • ​《区分表》的分类逻辑与标准​​:参考《区分表》对商品进行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表:非规范商品使用被认定为核定商品使用的要件与考量因素

​认定情形​​核心要件​​主要考量因素​​典型案例​
​本质同一性​仅名称不同,本质是同一商品功能、用途、物理属性、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杀虫气雾剂” vs “杀害虫剂”
​下位概念​实际商品是核定商品的具体化形式功能一致性、种类隶属关系、行业分类“中性笔” vs “圆珠笔及文具”

4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应用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多个案例确立了具体认定标准:

4.1 支持认定为同一商品的案例
  • ​”龙冠及图”商标案​​:法院认为”杀虫气雾剂”(非规范)与核定使用的”杀害虫剂”(规范)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维持了注册。
  • ​”ALPINE及图”商标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乐器箱包”虽为非规范商品,但其与核定商品”旅行包、卡片盒、公文箱、小皮夹、人造革箱、书包、手提包骨架、手提袋”在功能和用途上实质相同或相近,构成有效使用。
  • ​”发动机舱检修装置”案​​:通过专利文献证明”汽车发动机用起动熄火器”(核定商品)与”发动机舱检修装置”(实际使用)分别从功能和用途角度描述同一事物,属于同一商品。
4.2 支持认定为下位概念的案例
  • ​”LUKOIL”商标案​​:法院根据教材和专业书籍,认定实际使用的”润滑油”属于核定商品”润滑剂”的下位概念,维持了注册。
  • ​”中性笔”案​​:法院认定”中性笔”并非规范商品名称,但综合考虑其物理属性、商业特点等,应认定为”圆珠笔及文具”的下位概念,对”中性笔”的使用构成对”圆珠笔及文具”的使用。
4.3 未获支持的案例及警示

并非所有对非规范商品的使用都能挽救商标。在”​​三枪​​”商标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实际使用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非规范商品,且与核定商品”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属于同一商品,因此撤销了注册商标。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维持,但该案表明这种认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在”​​AROSI及图​​”商标案中,法院未将”蓄电池”解释为核定商品”电池”的下位概念,也未认定”不间断电源”与”稳压电源”功能相同,最终未维持注册。法院特别强调:”商标局已有相关商标在非规范商品上准予注册的先例,故《区分表》中没有’不间断电源’商品,不能成为诉争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的正当理由。”

5 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

在”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

5.1 关键证据类型

为证明非规范商品与核定商品的同一性或下位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

  • ​专利文献​​:证明商品功能、用途的技术性文件。
  • ​行业标准与工具书​​:权威机构发布的标准、词典、教材等,说明商品属性及分类。
  • ​产品手册与宣传材料​​:明确商品功能、用途的官方说明。
  • ​市场调研与消费者认知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对商品关系的普遍认识。
  • ​专家报告与行业协会证明​​:权威机构或专家对商品关系的说明。
5.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法院会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发动机舱检修装置”案中,商标权人提交的两篇专利文献(发明名称分别使用了实际商品名和核定商品名)及其说明书描述,成功证明了二者本质同一。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基于上述规则和实践,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以下建议:

6.1 商标申请阶段的策略
  • ​优先选择规范商品​​:申请注册时,应优先选择《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确保权利基础的稳定性。
  • ​善用非规范商品申请​​:如果实际使用的商品确为非规范名称,可尝试附上​​详细商品说明​​,阐述其功能、用途及与《区分表》中某个或某些类别/群组的关联性,争取商标局的接受。
  • ​选择恰当的上位概念或类似商品​​:如果无法直接注册非规范商品,应选择其​​最贴切的上位概念​​或​​本质相同的规范商品​​进行注册覆盖。
  • ​考虑多类别布局​​:当无法确定非规范商品的准确分类时,可进行​​多类别申请​​,避免因误判而丧失权利。
6.2 商标使用阶段的管理
  • ​规范使用行为​​:尽可能使用与核定商品一致的规范名称进行宣传、销售和签订合同。
  • ​保留完整使用证据​​:系统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合同、发票、广告、产品图片等,并注意证据中尽量体现与核定商品的关联。
  • ​关注《区分表》更新​​:定期关注《区分表》的修订,一旦使用的非规范商品被吸纳为规范商品,应及时​​补充注册​​。
6.3 应对”撤三”程序的策略
  • ​积极举证​​:面对撤销申请,应积极提供证据,重点证明非规范商品与核定商品之间的”本质同一性”或”下位概念”关系。
  • ​专家辅助​​: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或提交​​专家报告​​,就商品的专业属性、行业分类等提供专业意见。
  • ​类案检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或各地高院的​​类似案例​​,争取遵循有利的先例。

7 结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8条确立的”​​本质同一性​​”和”​​下位概念​​”规则,为商标权人在非规范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了重要的救济途径,体现了商标法​​鼓励使用、防止资源浪费​​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时并非机械比对商品名称,而是​​综合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多种因素​​,探究商品的本质属性。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救​​。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就应尽可能选择与实际使用商品一致或密切相关的规范商品名称,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规范使用行为并完整保存证据。面对”撤三”风险时,则需积极运用法律规则,通过专业、充分的举证证明非规范商品与核定商品的内在一致性,方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该认定规则平衡了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防止了商标权人因商品名称的技术性差异而丧失权利,也确保了”撤三”制度清理闲置商标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对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