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抗辩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公有领域抗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当被告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来源于公有领域时,法院可以认定公有领域抗辩成立,从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原则体现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而保护表达的基本理念,在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公有领域抗辩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定位
公有领域抗辩源于著作权法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该原则是著作权体系的基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定著作权仅保护具体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抽象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1. 公有领域的法律界定
公有领域是指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著作权作品的方面。在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公有领域的明文规定,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却频频被提及、广泛被运用,发挥着事实上的规范效力。 公有领域包括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如思想、事实、通用元素等。从更广视角看,公有领域是人类共同的知识遗产,任何创作者都可自由使用这些素材进行再创作。
2. 公有领域抗辩的理论基础
公有领域抗辩的理论基础可追溯至人类知识的创作规律。正如牛顿所言:”如果我看得比别人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这句话生动揭示了人类知识的累积性和传承性特点。 任何创作都是作者在已有智识成果积淀基础上,加上自身努力才得以完成。纯粹前无古人、完全独创的作品是不存在的。因此,著作权保护应当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文化传承、知识共享则是绝对的、恒久的。
二、公有领域抗辩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公有领域抗辩时,通常会采用分层审查方法,依次审查被告的举证是否充分、相似部分是否确实来源于公有领域以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1.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司法实践,被告对公有领域抗辩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相似部分来源于公有领域,如历史材料、通用元素或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等。 举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公开发表的文献、历史资料、行业通用标准等。充分的举证是公有领域抗辩成功的关键。
2. “过滤-比对”方法
法院在审理公有领域抗辩案件时,通常采用 ”过滤-比对”方法:
- 过滤环节:先将原告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出去,不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 比对环节:再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中剩余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比对
在”火柴棍小人”案中,法院认为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创作小人形象。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二者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差异部分体现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构成侵权。
3. 独创性程度与保护范围的关系
作品中公有领域元素的多少直接影响其独创性程度,进而影响著作权保护范围。作品中公有领域内容越多,其独创性越低,受保护范围越小;反之,公有领域内容越少,独创性越高,受保护范围越大。 表:公有领域抗辩的审查要素与标准
| 审查要素 | 审查标准 | 证据类型 |
|---|---|---|
| 相似部分性质 | 是否属于思想、事实、通用元素等 | 历史文献、行业标准、通用资料 |
| 公有领域状态 | 是否已为公众所知且可自由使用 | 公开发表时间、传播范围、公众认知度 |
| 独创性程度 | 相似部分是否包含独创性表达 | 作者选择、编排、设计的独特性 |
| 实质性相似 | 过滤公有领域后是否仍存在实质性相似 | 专业鉴定、整体比对、抽象分离 |
三、典型公有领域内容与认定方法
1. 历史事实与客观事实
历史事实和客观事实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例如,在”错题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在原告创作完成所谓”错题本”作品前,国内多家期刊已刊登如何制作使用错题本的文章,类似错题本的制作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
2. 通用元素与必要场景
通用元素和必要场景通常被视为公有领域。在鱼形手镯案中,法院认为以鱼形方法创作的手镯已进入公有领域,故原告手镯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不高。
3. 保护期届满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美国最高法院2003年审理的德斯塔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垄断期限一旦届满,公众就可任意使用该作品,无需归属。
4. 官方文件与法律文本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等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保护。这类文件旨在促进广泛传播和应用,不应受著作权限制。
四、公有领域抗辩的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1. 鱼形手镯案:公有领域与独创性并存
在原告翁某诉某珠宝公司案中,原告创作了首尾不衔接的鱼形手镯美术作品。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作品在外形、线条、结构比例等方面相似,但指出鱼形手镯创作方法已进入公有领域。 此案表明,即使某种创作方法属于公有领域,以其为基础的具体表达仍可能具有独创性而受保护。但保护范围仅限于独创性部分,不能垄断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
2. 错题本案:行业通用设计的公有属性
在某宝公司诉某菲公司案中,原告主张其”错题本”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被告抗辩称错题本制作方法已为行业公知常识。这类案件体现了行业通用设计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公有领域的内容。
3. 火柴棍小人案:过滤公有领域后的比对
在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中,原告创作了”火柴棍小人”形象,被告使用了相似的”黑棍小人”形象。法院认为用圆形和直线创作小人形象的方法已进入公有领域,二者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公有领域部分,差异部分体现各自独立创作,故不构成侵权。 该案例确立了公有领域元素过滤的裁判规则,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五、公有领域抗辩的实践难点与解决路径
1. 法律依据缺失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公有领域的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不同裁判者对公有领域的理解不同,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解决方案是推动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公有领域的概念和范围,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2. 举证难度问题
被告证明某内容属于公有领域常面临举证难问题。尤其是年代久远的历史资料、行业通用做法等,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解决方案是建立公有领域资料库,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同时,可适当降低对公有领域证据的形式要求,注重实质内容审查。
3. 独创性判断标准问题
如何区分公有领域内容和独创性表达是实践中的难点。同一内容可能既包含公有领域元素,又包含独创性表达。 解决方案是采用层次分析法,将作品内容分解为不同层次,逐一判断各层次是否包含独创性表达以及独创性程度如何。
六、公有领域抗辩与相关原则的关系
1. 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关系
公有领域抗辩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具体应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公有领域抗辩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公有领域抗辩则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提供了实践路径。
2. 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关系
公有领域抗辩与合理使用制度都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平衡理念,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公有领域抗辩针对的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而合理使用针对的是本应受著作权保护但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允许特定使用的行为。
3. 与独创性判断的关系
公有领域抗辩与独创性判断密切相关。作品中公有领域内容的多少直接影响其独创性程度。公有领域内容越多,独创性越低;公有领域内容越少,独创性越高。
七、完善公有领域抗辩制度的建议
1. 明确法律地位
建议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公有领域的法律地位,规定”本法不保护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内容,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公有领域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2. 建立判断标准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公有领域的判断标准和方法,包括举证责任分配、过滤比对方法、独创性程度与保护范围的关系等。
3. 构建资料库
建议构建公有领域资料库,收录保护期届满的作品、法律文本、官方文件等公有领域内容,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裁判提供便利。
结语:平衡保护与共享的法律机制
公有领域抗辩体现了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知识共享之间的精细平衡。这一原则既防止了对公共资源的私有化垄断,又保障了创作的源泉活水,是著作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调节机制。 随着新技术和新业态的发展,公有领域抗辩面临新的挑战。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算法创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对公有领域的界定提出了新问题。未来,司法实践需在保持原则稳定性的同时,发展出适应新技术环境的判断标准。 对于创作者而言,理解公有领域抗辩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创作边界,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权益。对于法律从业者,掌握公有领域抗辩的适用标准与策略,则能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促进著作权纠纷的公正解决。 在知识传播与权益保护并重的时代,公有领域抗辩将继续发挥着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正如学者所言,”先有公共领域后才有私有化的著作权制度”,这一原则保障着人类知识生态的可持续发展。